1. 首页
  2. 资讯

县级旅行分社备案材料

2017年4月28日下午,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国家旅游局督查组带领下,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设在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东路1138号2栋7C房-A的国旅(珠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

2017年4月28日下午,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国家旅游局督查组带领下,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设在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东路1138号2栋7C房-A的国旅(珠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粤海路营业部进行检查,营业部出示了该营业部《营业执照》,未能提供《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涉嫌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执法人员对现场实施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取证措施,并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2017年5月5日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国旅(珠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该公司粤海路营业部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2016年12月始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向该营业部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5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该营业部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该营业部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设立旅行社营业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行为已构成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营业部于2016年9月22日设立国旅(珠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粤海路营业部,从2016年12月始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截至2017年5月23日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办理报备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被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督查发现,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根据《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九项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处罚。

  2017年5月9日,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向该营业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文体旅游罚告字〔2017〕第001号),拟对该营业部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RMB¥8000)的行政处罚。告知期限届满,该营业部未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九项的规定,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2017年5月19日决定给予该营业部罚款人民币捌仟元(RMB¥8000)的行政处罚。

(粤罚汇)

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主办的自媒体《权益时报》旗下的重点栏目,本栏目宗旨:汇集行政处罚案例,助力执法宣传教育,警示违法经营风险,维护正当企业权益,共塑诚信守法市场!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