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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办旅游签证

求问,基层的公务员办旅游签证难么
相信我 我就是这么办的1、两张白色背景的二寸个人照 2、有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短期逗留签证申请表原件 3、护照原件+护照前五页复印件,包括所

公务员办旅游签证

求问,基层的公务员办旅游签证难么

相信我 我就是这么办的1、两张白色背景的二寸个人照 2、有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短期逗留签证申请表原件 3、护照原件+护照前五页复印件,包括所有有签证页和盖章页 4、户口原件+复印件和包括申请人及家人信息页面的翻译件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由上海主管当局签发,包括安徽,江苏,浙江省)。

如 果身份证是由其他省主管当局签发的,则提供由上海主管当局签发的居住证(包 括安徽,江苏,浙江省)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6、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7、邀请函原件和复印件 (邀请方公司或法国总公司发出的邀请函上应写明:访问时间,访问目的和访问的 有关细节) 8、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果该证明为中文) (公司必须在证明原件上 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收入,访问时间及访问期间的经济担保方。

文件上必 须有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公司盖章及签发该证明的负责人的签名,姓名和 职位) 9、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翻译件 10、法国劳动局授权书(DDTEFP信)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在法国的时间超过30天,写明申请人在公司的情况:实习(是否有工资)或 工作情况) 11、往返飞机票订单的复印件 住宿证明:申根地区逗留期间的酒店预定单(含酒店地址和申请人全名)复印 件(法文或英文) 12、保险单原件,复印件和翻译件

公务员是不是办签证容易

你的说法不科学,这样很容易使你弄巧成拙公务员办理处境并不简单,反而有的时候会很麻烦1.首先公务护照的签证是这样的:首先提出出国计划,然后需要美国的邀请函,然后经过上级同意递交市外办,然后交省外办,最后到达外交部,再递交使馆.如果你不是保密单位的话一般上级会批准你的申请.手续很复杂,通常第一步就已经卡住了!2.如果你只是想去看朋友的话,我建议你先办理一个因私护照,但是你现在目前的情况如果签个人旅游签的话,肯定被拒.建议你签商务签证.不过这就要对方单位提供邀请函.一般旅行社不负责这个,也不用找旅行社.现在我接触的很多公务员都是拿因私护照出去的,有时候公务护照还会被拒签.

国家公务员如果想办理因私出国旅游,签证会比其他人更难办吗?

1、国家公务员正处级以上干部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如需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都需要公安机关、单位审批。

只要不是正处级以上干部都没问题。

2、有些单位会将你办理好的因私护照收回单位。

3、在办理一些签证的时候,例如欧美澳一类的签证,必须提供单位在职证明的,这种情况一般单位不会提供,或者不愿意提供。

我是处级国家公务员。

请问去巴厘岛旅游办签证难吗?

根据《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

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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