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
导游在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步骤
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
导游在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步骤
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3、保护事故现场 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4、妥善地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1)确认伤亡人员 事故报告单位在组织救授的同时,应检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及国内外保险情况,作书面记录。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伤亡者家属、海外组团社 如有死亡事故发生,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有关单位应迅速通过外事部门通知伤亡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和死难者家属;同时通过国内组团社通知有关海外组团社。
慰问伤者及接待伤亡者家属 事故发生后,接待社、组团社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前往医院慰问伤员;海外伤亡者家属抵达后,有关部门、接待社或组团社要 向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条件,并前往住地表示慰问。
向伤残者或伤亡家属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向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向伤残人员出具“伤残证明”;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向伤亡者家属出具“死亡证明书”、抢救经过“诊断书”或“病历摘要”,若死者家属或其所有国驻华使、领馆提出解剖要求,则应向其出具“解剖结果证明书”;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须注意的是以上证明必须与死因相符。
尸体处理 对死因尚未明确的伤亡者的尸体要做好防腐、冷冻处理,妥善保存。
对死因明确的伤亡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家属的意见,可在当地火化,也可同意将尸体运送出境。
但对严重腐败的尸体或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若尸体在当地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并签字,再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或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书”后进行,骨灰盒交签字者带回或运送出境。
若遗体遣返回国,则除了具备“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外,还必须由医院出具“尸体防腐证明书”,及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6)死者遗物的清理 对死者的遗物,应由死者同行人员及其所属国在华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共同清点。
若无同行人员及使、领馆人员在场,可请公证人员到场。
清点完毕,列出清单,由清点人员逐一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一式数份。
遗物移交时,请接受遗物者出具收据,并注明接受地点、时间、在场人员等。
若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印留存,原件交死者家属或所有国驻华使、领馆。
(7)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等内容。
( 8 )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处理经过;善后工作的进行及伤者、死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反映;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检查事故的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5、理赔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有关理赔问题这里不作详细叙述,本书将在本章第四节内容专门阐述。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1.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①立即报告;②保护现场;③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④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2.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原则和程序: 处理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各单位的运行人员在上级值班调度员的指挥下处理事故,并做到如下几点:1、速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3、电网解列后要尽快恢复并列运行。
4、尽快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5、调整并恢复正常电网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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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出现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等级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 1.迅速处理的原则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属地处理的原则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3.妥善处理善后的原则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即使报告单位不是事故责任人,仍然要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尽量避免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在带团游览中,如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保护现场。
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定要配合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方面,严格保护事故发生地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救护等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2.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1)在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如有伤亡情况,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与此同时,事故报告单位应当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以及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
如有死亡事故,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
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3)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事故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而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当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
3.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当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报告。
发生特大事故时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如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汇报。
(2)现场保护。
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3)调查。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一般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事故处理主要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个别情况下会用到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和《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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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安全生产事故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1、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当时情况可以分三条路:1、如果损失不大或只有轻微财产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事故较大,财产损失大或者有人员受伤,马上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3、如果发生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0并通知保险公司,千万不要驾车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造成事故现场无法认定,逃逸方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为以后的权利主张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以后的量刑造成隐患。
2、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会及时出警,事故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对交警部门事故勘察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要积极协助,如实陈述现场发生的情况,为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事故认定打好基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警部门一般会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在勘验,鉴定后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四种形式,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
该复核将是最终复核。
3、及时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就是车辆的损失和人员的伤害。
对于车辆的损失,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评估。
该评估的损失可以在以后的调解或诉讼中,作为向事故对方请求赔偿的依据。
4、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的人员要进行及时抢救,对住院期间的花费单据和病历要保存好。
对住院期间的误工收入,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用要出具证明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由医院在医嘱中注明。
如果受伤严重可以出院后进行伤残鉴定,鉴定伤残等级,护理人员,护理天数等法定事项。
二、调解或者诉讼。
1、在交警部门的调节。
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通过友好协商,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节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警部门的调解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可以更大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法院会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具有权威的公示效力,并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对造成的损失,做好举证准备,准备必要的单据、鉴定材料、准备好相应的法律依据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防止对方滥用权利。
三、关于交强险的问题随着我国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提高,存在很多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法获的有效赔偿的问题。
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扭曲了人们对道德风险的认识,使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
于是国务院下发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没有入交强险的车辆进行双倍罚款的规定。
使交强险成为一种车辆的法定险种,具有强制参加的效力。
并且投保费越来越地,保险额越来越高。
使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的保障越来越高。
当前我国交强险分为,有责的保险额为:人身伤残死亡为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无责任的保险额为:伤残死亡为10000元,医疗费2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一般法院在审判时会对损失额进行分类,在保险额度内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观点,也有的法院不主张分类,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律师的参与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最大化的维护。
发生交通事故是任何人多不愿看到,不愿发生的事情。
不但造成人们精力物力,财力的损失,还会影响整个家庭和谐。
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对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
希望大家能安全驾驶,尊章驾驶,为维护安定、祥和的局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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