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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这构成强奸吗?胁迫发生性关系毋庸置疑就是强奸,所谓的强奸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强行与人发生性行为,这就是强奸,只不过在这里说的是女子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鉴

女子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这构成强奸吗?

胁迫发生性关系毋庸置疑就是强奸,所谓的强奸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强行与人发生性行为,这就是强奸,只不过在这里说的是女子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鉴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规定主要客体是指妇女,法律对于男子被强奸的量刑标准只是根据其他一些比如故意伤害罪等来定,而在强奸罪罪的界定上没有专门针对男子被女子强奸的,希望今后能对于男子被强奸的法律进一步得到完善。

虽然说女子强奸男子的案例屈指可数,但这不代表就没有,就像有些网友说的不是所有的男子都是得了便宜还卖乖,有些男子相信也是不希望自己被女子强奸,也希望一旦发生强奸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光针对这个标题的话,女子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属于强奸,因为这未得到男子自愿,而是被女子胁迫,从胁迫二字字面意思来看,已经违背了男子的意愿,那么强硬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

一切皆有可能,男子被强奸的案例极少,但也是有的,比如说成都街头女子强奸过路男子,最后男子反抗无果后顺从,当然这件事最后不了了之,关键是男子没有起诉女子强奸自己,可是这确实是一起强奸案。

希望进一步对于强奸法律的完善,主要是在未成年男孩或者说成年男子被强奸的法律完善,以便于更好的让男子的权益有所保障。

在当今社会,有些被男人强奸了的女人为什么不报警?

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90%的强奸案被害人选择不报警。

这里有一个案例,从1993年到2009年,戴庆成在安徽省强奸妇女116人,包括多次强奸妻妹,强奸怀孕6个多月的女青年,当着婆婆的面强奸儿媳,当着母亲的面强奸女儿……

戴庆成交代:“没有人敢反抗,也没有人会报案”、“一切都显得平安无事,因此,我的胆子越来越大。到最后竟然有了一到晚上就想出去作案的心理。”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披露,90年代中期,北京市区居民遭遇严重性侵犯的报案率只有7.6%。1997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去广州做过一个村庄调查,强奸案的报案率只有4.6%。

据公安部所公布的数据,30年来中国的刑事案发率一直在急剧上升,2010年中国的刑事立案总数是597万件,是1994年的352%;强奸立案数是3.37万件,只有1994年的82%。

但是,真的是强奸犯罪越来越少了,还是报案的情况越来越少了呢?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选择不报警?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报警带来的伤害比不报警大得多。

知乎上有一个问题: 强奸案中为什么会有谴责受害者的习惯?

去年八月,我收到过一封哈佛校警的邮件。大意是,不久前一名哈佛女生在回家途中,穿过Harvard Yard时被人强奸,全校学生如有消息,及时汇报,万望小心云云。那时我正在准备博士过关考试,将消息告诉朋友。

他的第一句话是:“为什么这么晚还在外面乱转?”——话一出口,自知失言。不过由此可见,强奸案中“谴责受害者”的习惯,实在根深蒂固。

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美国和加拿大,“是否遭遇极端抵抗”仍是强奸案成立与否的条件之一。至今,学者通过对强奸案审判法庭记录的语言与社会学分析仍然显示,在强奸案的审判中,女性仍然遭受着“过度审判”。

其中显性与隐性的问题是“你为什么不抵抗得更猛烈一些?”“你为什么这么晚还不回家?”或者“你为什么穿着暴露?”在过度审问受害者、舆论聚焦于受害者是谁、是否抵抗等一系列问题时,我们的注意力从施暴者身上转移开了。

在这一切中,倘若要有质问,该被质问的,难道不也是施暴者么?

有一个真相要了解,强奸罪原初保护的并不是妇女,而是所有男性的生育权。所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可能是女性。我们的社会从大类上而言属于父系社会,其特征是一个女人只应该有一个男人,以使这个女人的子女有唯一的父亲(在DNA比对技术发明以前这是唯一有效的办法)。

整个社会制度——财产继承、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刑法规范等无不为了保护家族血统纯正不遗余力地运转着。女性的贞操观念正是这个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所谓“贞操”就是绝对不能被丈夫以外的人“玷污”。

所以,女性的贞操并不是为女性的利益而设,贞操观念是父系社会强加给女性的“思想钢印”。本质上,强奸犯侵害的并不是某一个女人的贞操,而是他丈夫或者潜在丈夫的血统纯正权。这就是为什么在朴素的道德感情上,如果强奸犯娶了他强奸的对象大家都会觉得是一个可容忍的解决方案。

《琅琊榜》看过没?想想长公主的遭遇,连霓凰郡主都差点中招!

在我们许多人的内心深处,强奸罪的真正被害人并不是女性本人,女性处在某种奥妙的帮凶地位上,所以我们内心深处会谴责她。好比我不小心被人偷了手机不太会被谴责,但如果这个手机是我从朋友那里借来的,情况就会大不相同。

在几乎所有人的潜意识里,贞操本质上是妇女替丈夫或潜在丈夫代为保管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谴责强奸的受害人”的答案:因为她们遗失了托付她们保管的东西——贞操。贞操的本质是不和丈夫以外的人交媾,其目的是保障男性的血统纯正权或生育权。

也许你觉得很荒唐,这种所谓的深层原因几乎无人意识到,又怎么可能影响我们的言行。同时,这种深层原因在提倡男女平等和个人自由的当今时代又显得那么不合时宜。

但是,传统是有其固有逻辑的,它就在那里固守着自己的领地。

  1. 这些陈腐的设定存在于文化积淀中是一个事实;

  2. 我们无意识地接受了这些陈腐的设定,是一个事实;

  3. 我们的言行会被这些设定无意识的影响,也是事实。

哪怕思想再前卫的人,脑子里还是会有封建残余的。

若要拔除谴责受害人的风气,最有效的方法其实是拔除贞操观念这种设定本身。

试想一下,如果并不存在所谓的“贞操”,有的只是人类的性自主权,如果有一天“卖淫”、“通奸”和“滥交”在道德上完全无从指责,谁还会去谴责强奸的受害人呢?

这只是一个假设性的分析。至于我个人的道德主张,依然是以不伤害他人为道德的底线。在社会整体没有觉醒的情况下,个体的觉醒可能会伤害一些人的感情。我希望大家都醒来。

但是,请扪心自问,当没有“贞操”的存在,强奸罪的被害人还会显得那么让人同情吗?如果我被一个美女强奸了,哪怕是被丑女强奸了,你会有多同情我呢?如果一位女性工作者被强奸了,会比一个良家妇女被强奸了引起更多的同情吗?

而如果仅仅从性自主权考虑,我的性自主权、女性工作者的性自主权和良家妇女的性自主权是完全没有区别的,但是三者获得的同情就是不等同的!

男人也有不上床的自由,妓女也有不接客的自由,这种自由也应该是无价的。但可惜,性自主权激不起应有的同情,为什么?因为深入我们骨髓的不是性自由,而是贞操。

感觉到自己中“贞操”的毒多深了吧?贞操观念既是让我们谴责被害人的“魔鬼”,也是让我们同情被害人的“天使”。就像老话说的,“爱之深责之切”。

用性自由取代贞操几乎是现代人的共识,但在潜意识里,我们往往没有给性自由足够的认同,我们骨子里依然认同着贞操。革故鼎新,并不如我们想像的那么容易,但正因为意识到问题的所在,我们至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丈夫杀死正在强奸妻子的人,算正当防卫吗?

看你的关系了,关系用什么开门?

与17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属于强奸吗?

17岁少女,花季年龄,又一点社会经验和人生履历都没有,如果正常接受教育的话,应该还是中学生,如果初中毕业读技校的、读中专的、读职高的,都是也应该划入未成年人范围的。我们暂且避开《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谈,就按照伦理、道德的范畴来说,个人觉得,不管是不是双方自愿的,与17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都是不应该的,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就算是双方自愿、自发的,对少不更事的少女来说,也是承受或者叫经历了她们这个年龄所不应该接受的事情;如果男方是带有诱骗性质的,介入自愿和胁迫之间的,那就是既有道德也有法律双重的双重处置了。


这方面,《刑法》明确有规定的,强奸罪,就是指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有明确说明的是,利用胁迫或者其它手段的都属于强奸的,其它手段就包括了诱骗、欺瞒、诱导、引诱、唆使等等不正常的手段。而且,17岁并不是一个临界点,18岁以上的成年女性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14岁以下则是绝对的禁区,不许触动的底线年龄底线,14岁以下不管是否自愿,只要你跟她发生性关系了,都是属于强奸的。


当然也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个17岁少女心智完全成熟了,双方是有真挚的爱情的,而且发生关系是情由心生、完全自愿的,这样的就应该另当别论了。

总之一句话,17岁少女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太随便,不应该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你受到了任何形式的胁迫、诱使、引诱、欺骗,而一时糊涂半推半就发生关系了,你后来后悔了,都可以按照强奸来告对方的,法律是保护你的!

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反咬男生强奸,那么男方可以告女生强奸吗?你怎么看?

谢友邀请。

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男方需要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是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如果无法证明,法律会偏向受害一方。如果男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是自愿的,可以把女方告上法庭以摆脱她的纠缠。

现如今有些女人利益熏心,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会利用女人的资本来引诱男人,以此来控制男人实施要挟敲诈的阴谋,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也充分说明这种女人非常阴险而不简单,同时也透射出社会的复杂性,所以男人更应该理智的对待美色的诱惑。

想要摆脱这种女人的纠缠,必须有确凿而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果男方有当时的聊天记录和录音等有力的证据,那当然最好,如果没有,可以在女方与男方纠缠中,捕捉女方利于男方的言论录音,录像或者是书面的实质性的物证,才能诉讼于法律,如果证据不充足,不但告女方强奸罪不成立,男方反而被冠以诬告陷害罪。望自珍重。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如果是既定事实,而且男的在女的体内留下了证据,这时候女的要告男的强奸罪,那是一告一个准的。没有别的可能性。若是没有什么特定的证据,如果有人证物证,那也很麻烦。


我们都知道,仙人跳就是玩这一套的。一个朋友就有过这样的经历。

这朋友出差,然后在郑州中转,因为时间不是特别短,于是就想在火车站附近找个旅馆什么的休息休息,但是开一天的房间又不值当,于是想找那种钟点房。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我们出了火车站,很多人举着牌子问你要不要住店什么的。朋友就相信了其中一个人,那人把他带到火车站的附近一个宾馆去了。这个宾馆位置倒是近,但就是七拐八拐的,一看就是居民楼的那种。他也没多想,反正价格也便宜,他就呆几个小时。


进去之后,办了手续老板就把她带到一个房间了,他也准备休息。老板这时候就问,需不需要特殊的服务。价格便宜。这朋友不是这样的人,就拒绝了。于是老板出去了。这朋友准备睡一觉的,于是他把衣服都脱了准备上床睡觉了。这时候门居然自己开了,进来一个年轻的姑娘,不由分说的就直接躺床上了,然后又进来一群男的,开始拍照。把这个朋友搞懵了,接下来好戏上场,这群男的中有个一说,这个朋友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强奸她老婆。她老婆是来卖特产的,怎么就把她弄到床上了,要告他强奸。要让警察抓他。这时候那个女的也把自己的衣服脱了一件。这朋友才知道,自己被坑了。这时候那个男的说了,不让警察来也行,5000块钱,这事儿就了了。这个朋友也不想被坑,就说没有那么多钱,不给。这时候跟着来的几个男的就是一顿暴打。最后没辙给了2000块钱才放人。他钱包里就只有那么多钱。


所以外出大家一定要留个心眼,住酒店还是连锁的、知名的稍微好点。那种小区的居民楼就别去了。

刘强东说他自己没强奸,那么他为何不起诉那个女孩诽谤?

背着章泽天去找别的女人,想方设法拉人家上床,这是既定的事实。至于是否强奸,因为当事方只有二个人,各吹各的号,一时难以辨别真假,相信法律会有公正的判决!若说反诉女方诬告,那是天大的笑话,床单和DNA在哪,逃得了吗?无声便是默认,他心里清亮得很,无论如何,刘强东道德沦丧的帽子肯定无法摘除了。我们可以支持京东,但也要学会区分,假若因为他有钱有京东就可以把脸都丢到美国,而我们又不去谴责,那置社会风气于何地?我们又拿什么有价值的人生态度来教育孩子?况且也违背了当下政府清明政治、弘扬正气的精神!刘强东:应该给所有的人一个明朗的态度!

一女子在陕西蓝田坐顺路车时,被司机强奸,你怎么看?

天冷成怂了,把牛牛都能冻掉,闲了弄这事歘啊,

如何当一个被强奸过的女生的男朋友?

介意吗?介意就不要在一起了,还有什么好提的?这道坎不止你过不去,她更过不去,你还在这里提,说明你介意.就好像残疾人,你非要问如何去对待残疾人一样,当作没这回事就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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