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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活动项目,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活动项目,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经济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适用什么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 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 “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三、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下列情形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一、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

第八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在省(区、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

第九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监所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也可以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

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

第三章 审 理第十一条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二、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三、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

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二、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三、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第十三条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

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被投诉旅行社接到质监所《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可以与请求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

第十六条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二、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

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

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 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适用什么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 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 “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三、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下列情形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一、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

第八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在省(区、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

第九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监所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也可以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

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

第三章 审 理第十一条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二、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三、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

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二、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三、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第十三条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

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被投诉旅行社接到质监所《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可以与请求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

第十六条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二、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

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

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 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

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可以投诉要求赔偿吗?

请问,我可投诉并要求赔偿吗?(深圳市林如)答: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下列行为损害的,可向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保证金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您的情况属于第一种。

您在要求保证金赔偿时,应以书面形式并写明:(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2)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3)赔偿要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另外,还应注意要求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是从受到侵害事实发生之时计算的。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质检所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天内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后,还应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消费者和被投诉的旅行社。

@常沙(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

合同法 旅游合同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保证金赔偿: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

保证金赔偿的前提是旅行社未能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服务有过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第一条 旅行者的权利:(一) 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行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 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者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方面真实情况。

(三) 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 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原购物,有权拒绝违法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 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团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敬的权利。

(七) 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宜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 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旅游者应该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于团队成员这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

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

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仍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 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

旅游者应该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 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

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和擅自离团活动。

(六) 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它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已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 旅游过程中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一) 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 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 拒绝旅游者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理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一) 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 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现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三)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式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 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

各项服务标准。

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并且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 (六) 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 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 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一) 旅游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1, 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的规定执行。

3 餐饮住宿费;含航班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5,旅游服务费,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 旅游费用不包涵以下费用: 1,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洒类费,个人伤医辽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 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为办理。

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该如何处罚

展开全部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下列行为损害的,可向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保证金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您的情况属于第一种。

您在要求保证金赔偿时,应以书面形式并写明:(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2)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3)赔偿要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另外,还应注意要求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是从受到侵害事实发生之时计算的。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质检所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天内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后,还应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消费者和被投诉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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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赔偿质量保证金后,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我认为这里有漏洞:1、这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提前报团,一定在心理和设备上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准备。

说取消就取消,代价应该双方承受,为何只让消费者承担。

2、此时该报其它团,提前50天的报价,和提前20天的报价肯定不一样,尤其是节假日或黄金周,这时间差产生的价格差,为何只让消费者承担?3、如果报团人多(团队游),团费也是不小的金额,就白白放在旅行社里面了。

4、如果无良商家,提前50天时进行低报价,出发前10天故意涨价(坐地起价),那消费者是去还是不去呢? 不去,对旅行社没影响。

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公路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范》、《汽车旅客运输规范》等。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

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等。

五、旅游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专门的旅游立法之外,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旅游社会关系起到了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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