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的旅行活动案例
编者按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某职校为了让学生亲近大自然,了解社会,增进师生、生生之间的沟通交流,组织学生外出春游。路途较远,就跟某正规旅行社联系,以组团的形式出行,双方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和安全协议,学校也派有老师全程跟随。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翻车,5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老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其中,一名学生重伤致残,家长状告学校及旅行社要求赔偿。
事故分析:
本案中,对于学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学校组织学生春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双方应当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旅行社并没有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一方损害后果,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旅行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本案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学生家长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任选其一。
其次,学校无过错,本次事故对学校而言是意外事件,学校对损害结果无法预见,对造成学生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从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方面出发,组织学生春游,是正常的教学教育活动,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合同后,依据国家合同法,不论是随团的学校老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对学生的意外事故,学校事先无法预见。且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又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完全符合职业要求。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学生的意外事故,是“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即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造成的,应该由过错的当事人即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第三方错过引发的学生伤害案件。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学生伤害案件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学校责任事故。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三、除去以上两项的第三方责任事故。四、混合责任事故。也就是说,虽然有些事故是发生在学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但校方已经到责任的,就可以免除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这就要求学校无论组织任何活动,首先要将安全预防考虑其中,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提前勘察场路线、场地、承包运营的旅行社等相关单位的安全措施等等。一定要将能预测到的都预测到,尽最大可能的降低安全隐患的存在。
作为承担学生游览或运营的单位,一定要想到学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确保学生的安全。
社会相关部门一定要恪守职责,严查严管,尤其是交通事件,是近几年备受人关注的,作为监管部门,一定要通过管制,强制让人们形成好的习惯,降低事故发生率,让更多的学生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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