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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巴黎蜜月旅行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不可抗力巴黎蜜月旅行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明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啥叫不可抗力啊?

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以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2、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什么?旅行社怎么处理?

答: 所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北京金峰国旅在获悉不可抗力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后,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能继续既定行程。

在情况允许时,北京金峰国旅会事先告知旅游客人不可抗力事件有可能导致原定 行程的取消或者改变。

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原定行程,无法得到正常和完整地实施,北京金峰国旅有义务对原定行程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地寻找最佳方案,以最大程度帮助旅游客人减少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损失。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地震、水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冰雹; (2)政府行为、罢工、禁运,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

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如洪水,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罢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

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如征收: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暴风、地震,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

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事实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实际上..”。

综合式、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如当事人的年龄、山崩等,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不可抗力的范围、发育状况、知识水平..。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市场行情等: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如大于法定范围,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地震、水灾、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如政府干预、风灾、大雪: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第三种是综合式。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

如“由于战...

不可抗力原因

1.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

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2、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

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

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

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

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

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旅游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旅游合同如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旅游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

按照旅游不可抗力的起因,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原因类型。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在旅游服务贸易中,各种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都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如达到一定强度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是客观的,而非任何人为因素造成的,其排除了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因素,也排除了第三者及社会或国家的过错因素。

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即人们对某些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自然现象的发生无法事先预见;二是不可避免性,即自然现象所引起意外事故发生是客观而且无法避免的;三是不能克服性,即自然现象所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必然性,足以产生一般人无法抵抗的破坏性后果,即使当事人尽到一般善意之人乃至专业人员应尽的各种努力,也不能免除的损害。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在旅游服务贸易中,各种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也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战争状态、武装冲突、社会骚乱等。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同样排除了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因素,也排除了自然原因或国家原因造成的过错因素。

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也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即当事人对各种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无法预见;二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即当事人对各种社会原因弓I起的意外事故无法避免,同时对其造成的损害经努力而无法免除;三是起因的社会性,即引起意外事故的原因来自于社会,而并非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也不是自然现象,第三者过错或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等原因所造成的。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在旅游服务贸易中,由于国家行使行政、司法职能等某些特别原因引起无法履行旅游合同,也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

虽然目前对国家原因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尚无准确的界定,但由于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法律法规,已明确将某些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国家行为也是产生旅游不可抗力的原因。

在实践中,作为旅游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通常主要发生在合同关系领域,而较少发生在侵权责任领域,因此国家原因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也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二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三是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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