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1、组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导游在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步骤
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3、保护事故现场 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4、妥善地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1)确认伤亡人员 事故报告单位在组织救授的同时,应检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及国内外保险情况,作书面记录。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伤亡者家属、海外组团社 如有死亡事故发生,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有关单位应迅速通过外事部门通知伤亡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和死难者家属;同时通过国内组团社通知有关海外组团社。
慰问伤者及接待伤亡者家属 事故发生后,接待社、组团社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前往医院慰问伤员;海外伤亡者家属抵达后,有关部门、接待社或组团社要 向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条件,并前往住地表示慰问。
向伤残者或伤亡家属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向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向伤残人员出具“伤残证明”;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向伤亡者家属出具“死亡证明书”、抢救经过“诊断书”或“病历摘要”,若死者家属或其所有国驻华使、领馆提出解剖要求,则应向其出具“解剖结果证明书”;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须注意的是以上证明必须与死因相符。
尸体处理 对死因尚未明确的伤亡者的尸体要做好防腐、冷冻处理,妥善保存。
对死因明确的伤亡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家属的意见,可在当地火化,也可同意将尸体运送出境。
但对严重腐败的尸体或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若尸体在当地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并签字,再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或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书”后进行,骨灰盒交签字者带回或运送出境。
若遗体遣返回国,则除了具备“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外,还必须由医院出具“尸体防腐证明书”,及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6)死者遗物的清理 对死者的遗物,应由死者同行人员及其所属国在华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共同清点。
若无同行人员及使、领馆人员在场,可请公证人员到场。
清点完毕,列出清单,由清点人员逐一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一式数份。
遗物移交时,请接受遗物者出具收据,并注明接受地点、时间、在场人员等。
若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印留存,原件交死者家属或所有国驻华使、领馆。
(7)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等内容。
( 8 )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处理经过;善后工作的进行及伤者、死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反映;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检查事故的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5、理赔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有关理赔问题这里不作详细叙述,本书将在本章第四节内容专门阐述。
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1.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①立即报告;②保护现场;③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④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2.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原则和程序: 处理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人为旅游安全事故程序如何处理呢?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3、保护事故现场 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4、妥善地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1)确认伤亡人员 事故报告单位在组织救授的同时,应检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及国内外保险情况,作书面记录。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伤亡者家属、海外组团社 如有死亡事故发生,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有关单位应迅速通过外事部门通知伤亡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和死难者家属;同时通过国内组团社通知有关海外组团社。
5、理赔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
旅游中出现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等级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 1.迅速处理的原则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属地处理的原则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3.妥善处理善后的原则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即使报告单位不是事故责任人,仍然要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尽量避免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在带团游览中,如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保护现场。
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定要配合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方面,严格保护事故发生地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救护等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2.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1)在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如有伤亡情况,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与此同时,事故报告单位应当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以及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
如有死亡事故,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
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3)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事故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而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当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
3.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当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报告。
发生特大事故时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如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汇报。
(2)现场保护。
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3)调查。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安全管理体系中伤亡事故处理的程序有哪些?
(1) 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 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却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越级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
情况紧急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訇告。
(4) 事故续报、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i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学校安全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所谓事故处理程序是指事故处理主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目的是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一般来讲包括告知、救援、事故报告、指导与协助、调解、诉讼等程序。
(一)告知告知分两种情况:对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对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告知其父母或其他家人,要根据受伤害情况和学生本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有时学生受伤害严重,即使学生表示不愿意告诉家里人,但鉴于学生本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要有人照顾等,学校也要通知学生家长或家人知晓。
(二)救助学校救助义务,就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不能先论过错和责任,首先要做的是尽快救助受伤害学生。
(三)报告报告是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对学生伤害、伤亡事故报告的职责。
(四)指导、协助指导、协助是指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
(五)协商、调解和诉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解决民事侵权争议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即协商、调解和诉讼。
( 1 )协商是争议各当事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直接进行磋商或谈判,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这种解决争议方式的最大特点是没有第三人介入,而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自己解决,争议能否解决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 2 )调解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非司法解决方式。
所谓调解是指学生伤害事故当事各方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其劝说诱导,促使事故争议的当事各方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调解与协商的区别是调解有第三人介入,协商没有第三人介入。
调解与协商都是以当事双方的自愿为原则,调解人只能说服劝导而不能自主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争议能否解决最终还是取决于争议双方能否达成协议。
调解按照调解主持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 3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通过法院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民事诉讼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与协商和调解相比,民事诉讼是解决学校与受伤害的学生或学生家长之间事故赔偿争议的终局性方式。
因此,受伤害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同意协商、调解,可以依法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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