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监管部门
.涉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的旅游监督管理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你好: 如果是封闭式的旅游景区,那么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应该由景区全权负责.如果是
.涉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的旅游监督管理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你好: 如果是封闭式的旅游景区,那么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应该由景区全权负责.如果是不封闭的旅游景区,有公共道路通过景区,那么它受景区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双重安全监管。
附:小景区其实只能算是一个公园或游乐场所。
而大的景区则就是一个小社会,一般都设有维持景区安全的派出所等执法机构。
依据是: 1、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原则。
即:谁投资谁受益(亏)谁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
对寻衅闹事、扰乱秩序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打击,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
对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活动器械、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制度,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在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要设置安全标志,作出防范说明。
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旅游监管平台可以实现什么?
甘肃万维旅游综合监管平台在智慧旅游云数据中心的数据基础之上,为旅游局及下属旅游管理部门提供旅游行业资源、旅游团队业务以及行业监察等管理功能,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建设符合国家旅游局管理要求的综合性的行业管理平台,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数据分析及决策依据,从而提升旅游行业管理水平,提高游客服务感知。
什么单位来监管理旅游公司
当地旅游局为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长城在线》 2003-1-20 15:55:15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70327 【实施日期】 199703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旅办发(1997)第038号 【名称】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副省级城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苏州、桂林市旅游局:现将《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海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的设置遵循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质监所,地市以下的质监所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
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
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
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5〕123号)同时废止。
【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