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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旅行的看法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众信旅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众信旅

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锁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

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截至2017

年11月17日公司2014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到

第三个解锁期,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到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和申请解锁

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形,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等符合解锁条件,我们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

相应股份解锁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

称"暂时补流")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暂时补流可以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

补流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本次补流资金款项到期后,公司应将其按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付秀 孙云 丁小亮

201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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