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经典案例
如何认定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该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服务是一种精神产品,主要体现为精神享受。旅行社构成违约,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游客心理和精神
如何认定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该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服务是一种精神产品,主要体现为精神享受。
旅行社构成违约,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游客心理和精神不愉快,旅行社应当对游客因旅行社违约造成其心理不愉快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
我们认为,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主要是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违约并不导致当事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合同权利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违约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纳入违约责任范围。
如何认定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呢?
旅行社构成违约,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游客心理和精神不愉快,旅行社应当对游客因旅行社违约造成其心理不愉快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
我们认为,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主要是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违约并不导致当事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合同权利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违约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纳入违约责任范围。
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游客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考虑到旅游毕竟含有一定精神愉悦因素,对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时,责令旅行社对其服务不周向游客赔礼道歉,往往有助于纠纷解决,使旅行社不能仅以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来代替其应负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可牺牲旅行社合法利益去满足少数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旅游合同违约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由于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游客的精神利益之保护,旅游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之规范,是旅游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然而,即使是于2011年10月26日颁布的最新旅游纠纷解决案件司法解释,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肯定,也没有明确的此类问题的处理态度。
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虽然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仍然没有明确承认基于违约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这与我国之前的立法机关的意见是统一的。
然而,在因旅游合同产生纠纷时,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我的答案是:有必要。
首先,旅游合同的目的集中体现在他是以为游客提供精神服务为目的的合同,这是旅游合同的精神属性。
因此,旅游合同的本质是精神属性,其标的就是旅游服务行为。
旅游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各种线路、各种服务的旅游产品服务,为游客提供了一种排遣、释放各种情绪的方式。
旅游合同与其他类别的合同不一样,他的合同标的是一系列的体验与服务,而不是单一的具体的某物。
通过一系列的服务实现精神利益,这也是旅游合同区别于其他类别合同的显著之处。
往往旅游合同中游客关心的是能否实现预期的精神利益,当旅游服务提供者无法完全、有效履行旅游合同时,他们就无法体验到精神上的舒适与愉悦,就可能导致精神上产生痛苦的情绪。
由于旅游合同利益的实现主要体现在精神的愉悦和享受,那么当违约发生时,赔偿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被人们接受和理解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旅游纠纷的处理结果,也会直接影响旅游行业经济的发展;另外,对游客的精神利益进行保护也合乎法理精神。
正由于旅游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一样,法律应当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害进行保护。
其次,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相对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来说,由于游客在旅游合同中处于相对弱势,因此他们往往想要举证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难度就比较大。
因为游客作为弱势的一方,能掌握到的旅游信息相对于旅游服务经营者来说,信息量是很少的;另一方面,若支持游客进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则游客仅需要证明旅游服务提供者出现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那么旅游服务提供者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此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由违约引起的,而不是侵权引起的,这就有效减轻了游客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负担,游客的诉讼成本也将相应得到降低,从而提升了诉讼的效率。
其次,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可能出现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方所导致的,并由此给旅游造成了精神损害,游客能够首先基于违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然后追究第三人对游客应承担的责任。
再次,一般而言,人身损害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违约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因此从诉讼时效这一角度来说,基于违约而给游客法律保护的力度更强,请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对游客的保护。
最后,法律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游客作为旅游合同的弱势一方,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更应对其进行保护并给予立法上的肯定。
旅游服务提供者应秉承着公平、公正对待游客的服务宗旨,切实履行旅游合同,而不应该夸大宣传、误导、欺诈旅游消费者。
旅游合同的履行中若出现了不公平的情况,游客若受到了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这不仅直接导致游客的精神目的无法实现,浪费了时间及金钱,而且时游客感到折磨甚至是痛苦。
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呢?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对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肖像权侵害时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侵权情形: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 (5)监护权被侵犯,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7)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是由于旅行社不能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质量向游客提供服务,如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质量有缺陷,给游客造成财产损失,旅行社对此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等责任。
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旅行社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如何赔偿损失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如该《标准》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可见,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游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精神的不愉快,但并未造成游客精神痛苦,不具备《民法通则》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因此,旅游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游客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考虑到旅游毕竟含有一定精神愉悦因素,对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时,责令旅行社对其服务不周向游客赔礼道歉,往往有助于纠纷解决,使旅行社不能仅以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来代替其应负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可牺牲旅行社合法利益去满足少数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发生合同纠纷 当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您好: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事实上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合同的目的是以达到精神娱乐,而因违约使一方当事人这一合同目的落空;另一种是合同的标的物(非标的)本身包含一定的精神要素,违约造成了标的物的损毁造成当事人精神的损害或者是合同的违约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一般存在于加害给付中)而引起的精神损害。
对于第二种也就是合同标的本身并非精神要素性质的精神损害。
对于这两种不同情况,因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的不同,其是否构成《合同法》第113条之损失是不同。
对于第一种精神损害,因合同本身即以达到精神的娱悦为目的,如旅游合同,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即精神利益,因一方的违约,这种精神的娱悦即无法满足。
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与消极的损害,前者即为现有利益的减损,后者即为可得利益的丧失。
这种精神娱悦的无法满足即属于后者,是一种可得利益的丧失,当然属于精神损害。
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目的说,理所当然,这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属于《合同法》第113条所含的损失。
对于第二种,即标的本身并非精神性质,而是因为对标的物的毁损或者加害给付等原因造成了精神损害,在此并非《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之损失。
其原因在于,此种合同之目的并非精神性的,其不属于合同信赖利益本身。
当然这种解释确实过于勉强,很难成立。
但我们需要注意是,《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之后段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
事实上,对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作者认为其属于信赖利益原则的当然延伸。
对于非违约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违约方是无法在违约时预见的,违约方无从知道对方对合同的标的物本身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但如果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了,那么就另当别论,不过其依旧非《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可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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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拿到吗
健康权、荣誉权、遗骨。
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是由于旅行社不能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质量向游客提供服务,因此,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合同权利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名誉权,旅行社对此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公民的肖像权侵害时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侵权情形:(1)侵害生命权、损害遗体、遗骨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5)监护权被侵犯,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永久性灭失或毁损;(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是在侵权民事责任范畴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权,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给游客造成财产损失。
什么情况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侵害人格尊严权、身体权,如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质量有缺陷,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违约主要是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违约并不导致当事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7)非法利用。
对违约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纳入违约责任范围...
旅游纠纷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旅游者的; (二)搜查旅游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旅游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市旅游质监所提醒旅游消费者一旦在旅游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合同纠纷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哪些案件中可以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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