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不可抗力
旅游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
按照旅游不可抗力的起因,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原因类型。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在旅游服务贸易中,各种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都属于旅游不
旅游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
按照旅游不可抗力的起因,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原因类型。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在旅游服务贸易中,各种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都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如达到一定强度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是客观的,而非任何人为因素造成的,其排除了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因素,也排除了第三者及社会或国家的过错因素。
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即人们对某些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自然现象的发生无法事先预见;二是不可避免性,即自然现象所引起意外事故发生是客观而且无法避免的;三是不能克服性,即自然现象所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必然性,足以产生一般人无法抵抗的破坏性后果,即使当事人尽到一般善意之人乃至专业人员应尽的各种努力,也不能免除的损害。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在旅游服务贸易中,各种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也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战争状态、武装冲突、社会骚乱等。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同样排除了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因素,也排除了自然原因或国家原因造成的过错因素。
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也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即当事人对各种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无法预见;二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即当事人对各种社会原因弓I起的意外事故无法避免,同时对其造成的损害经努力而无法免除;三是起因的社会性,即引起意外事故的原因来自于社会,而并非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也不是自然现象,第三者过错或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等原因所造成的。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在旅游服务贸易中,由于国家行使行政、司法职能等某些特别原因引起无法履行旅游合同,也属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范围。
虽然目前对国家原因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尚无准确的界定,但由于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法律法规,已明确将某些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国家行为也是产生旅游不可抗力的原因。
在实践中,作为旅游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通常主要发生在合同关系领域,而较少发生在侵权责任领域,因此国家原因引起的旅游不可抗力也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可预见性;二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三是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所引起。
旅游途中发生不可抗力,旅行社需要如何处理?
旅游途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且因这种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根据《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第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骚乱、罢工等)。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些规定要求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考虑何种现象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包价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重要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其对于当事人之间法律责任的影响来讲,《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是否均可据以解除旅游合同,并不能一概而论。
为此《旅游法》规定,上述客观原因必须使旅游合同达到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既包括合同法理论上的履行不能,也包括履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旅游合同解除后,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当终止履行。
所谓“终止履行”是指旅游合同债务的免除,既包括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债务免除,也包括旅游者交付旅游费用的义务的免除。
因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为消灭合同关系,解除合同后,当事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履行的,因解除而归于消灭,以达到当事人从合同义务的约束中解放出来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交付旅游费用的义务,都是事先予以支付的,所以旅游费用的免除,经常体现为相应旅游费用的退还。
第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解除合同,在解除的条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前提,即所有这些因客观原因导致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均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
既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那么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旅游合同时,就不应当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实践中,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大多已经全部支付旅游费用,因此享有请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的权利。
此时,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称作清算关系。
依据清算规则,双方已经履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的应当互相返还,而旅游服务属于即时消费,并不具有可返还性;旅游费用则不存在返还不能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如允许旅游者请求返还所有的旅游费用,却又不能向旅行社返还已经提供的服务,显然对于不可归责的旅行社不公平。
为此,应当从旅游费用中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面对不可抗力时,因安全、安置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需要合理的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不仅可能影响旅游行程,而且还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情况。
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 第一,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二,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什么?旅行社怎么处理?
答: 所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北京金峰国旅在获悉不可抗力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后,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能继续既定行程。
在情况允许时,北京金峰国旅会事先告知旅游客人不可抗力事件有可能导致原定 行程的取消或者改变。
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原定行程,无法得到正常和完整地实施,北京金峰国旅有义务对原定行程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地寻找最佳方案,以最大程度帮助旅游客人减少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损失。
旅游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旅游合同如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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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对旅游者的影响】对于在旅游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3) 在费用方面,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4)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途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怎么办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
但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则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来具体确定不可抗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下面具体谈一谈。
1.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当事人在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采取何种方式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
只有明文列举才有排他的效力,而且只有在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事件发生时才可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如果发生的事件是条款中没有明文列举的,即使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导致当事人被免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种观点认为,列举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现代贸易的需要,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
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比较而言列举式的观点更为合理。
主要理由在于:当事人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旨在对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补充。
法律的规定常常过于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也同样过于原则,将很难起到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
2.关于不可抗力对责任的影响。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被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除,应依具体情况确定。
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确实不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具有如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2)在迟延履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不得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关于一个不可抗力的问题!!
可以主张返还货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因素,游客不愿意继续下面行程,旅行社该怎么办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明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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