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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商务旅行卡价格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政策有了新的调整,现原文公示如下,秦皇岛市外办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为企业办理APEC卡。河北省人民政府外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政策有了新的调整,现原文公示如下,秦皇岛市外办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为企业办理APEC卡。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7月9日印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外办,雄安新区管委会党政办,省直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外事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强企、解难、惠民”为主题的“双创双服”活动部署,助力我省企业“走出去”,我办根据外交部近期出台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切实服从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外发〔2018〕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二章 旅行卡颁发对象及资质量化标准

第四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为: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国有企业、注册地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境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国护照。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申办资质量化标准为: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企业员工不少于20人,上年度进出口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依法完成纳税,负债率在安全范围内。旅行卡申请人须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第三章 旅行卡申办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

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根据外事管理权限,履行因公出国审核审批程序后,由省外办将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并申请制卡。

第七条国有企业人员

(一)申办程序

各市企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向

市外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外办出具《关于为XXX公司XXX(等X人)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核意见》,经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通过“因公出访审核审批专网”报省外办。

省属企业人员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因公出访审核审批专网”径向省外办提交申请材料。

省外办按规定进行审核后,通过外交部“旅行卡网上申请与审批系统”将公函及申请人信息、护照、照片等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司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即可为申请人制卡。

APEC商务旅行卡统一由省外办向申办单位或人员颁发。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所属企业《关于为XXX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请示》;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1份(加盖企业公章);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申请人签名,贴白底照片并提供同底电子版照片);

申请人护照复印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是否持有APEC经济体长期居留及永久居留情况说明;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人员

(一)申办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市外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外办出具《关于为XXX公司XXX(等X人)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核意见》,经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通过“因公出访审核审批专网”报省外办。

申请人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年的中国护照复印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在企业任职证明(如社保记录等);

申请人所属企业简介1份(需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含注册资金、员工人数、总资产;近年来企业对外贸易往来情况及上年度出口额;上一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负债率等情况);

有效的企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是否持有APEC经济体长期居留及永久居留情况说明;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及所属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由省有关方面认定的一批信誉好、外向度高的民营企业,实行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直报省外办审核措施,简化中间环节。

第四章 旅行卡保管与使用

第十条 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及国有企业人员因公申办的旅行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领用旅行卡须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用毕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办的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报企业注册地市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外办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十二条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外交部有权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提前制卡。如申请人拟访经济体经省外办查询已获批,申请人所属企业可提出提前制卡申请,按申办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如申请人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到期、护照签证页满、护照丢失,或已提前制卡后又获更多经济体批准、旧卡破损需换新卡、丢卡需补卡等情况,申请人所属单位可提出换卡申请,并提供有效护照、旅行卡复印件(如卡丢失需提供挂失证明材料),按申办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如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申请人所属企业应提出注销旅行卡申请,并附持卡人护照、APEC商务旅行卡复印件,按申办程序办理。持卡人如有违规用卡情况,一经发现,省外办可向外交部提出申请注销旅行卡。

第十六条 旅行卡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第五章 工作分工与职责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领事司是中方旅行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中方旅行卡推介、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批其他经济体旅行卡申请。

第十八条省外办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旅行卡推介、申办、管理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或者失误的单位,将视情调整、暂停或者取消其旅行卡工作资质。

第十九条 各市外办要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立足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申办旅行卡的非公有制企业资质量化标准,避免人为抬高或者降低“门槛”,或者要求企业提交的材料过于繁复,增强审核把关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第二十条对确有需要、条件不完全符合量化标准的企业,相关申请应由各市外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签名。有关申请材料及审批手续需留存专卷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旅行卡工作制度,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及岗位安排。旅行卡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旅行卡使用、保管等各环节应当由不同人负责,避免“一条龙”服务带来廉政风险隐患。相关工作情况须立专卷留存,供检查调阅。

第二十二条各市外办要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和人员“走出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高度认识旅行卡工作,积极稳妥加以推进。主要负责人要树立正确权责意识,定期听取旅行卡工作汇报,检查相关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规划工作标准及流程,努力提高旅行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相关工作情况须立专卷留存,供检查调阅。

第二十三条 申办企业要制订旅行卡管理规定,企业法人要对申办旅行卡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行卡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其所属企业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省外办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法依规合理收费,各市、省直管县(市)外办,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合理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收费标准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每张卡不超过外交部收费标准720元,并将收费标准在办事大厅和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台港澳资企业的中方(大陆)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河北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注册资金

(万元)

员工人数

上年度进出口额(万元)

完成依法纳税额(万元)

负债率

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最低年限

≥50

≥20人

≥50

依法完成纳税

安全范围内

>1年

备注:其中注册资本、上年度进出口额作为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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