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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旅行最基本的义务是

最近,郑州发生的空姐深夜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引发了社会大众对网约车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的巨大关注。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

最近,郑州发生的空姐深夜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引发了社会大众对网约车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的巨大关注。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建立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基础上的网约车,打破了我国出租车市场长期格局,充分利用了现有的车辆资源,便利了人们的出行,降低了交通成本。因此,短短数年时间内,网约车在我国就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70余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得经营许可。而截止到2018年2月底,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23万多本,发放车辆运输证14万本。

凡事有利必有弊。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网约车在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某些社会生活中的风险。网约车平台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服务,所提供的网约车服务类型众多,既包括出租车、专车,也包括快车、顺风车。不仅司机来源不同,且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的管理模式也有很大差异。以滴滴公司为例,在滴滴出租车中,滴滴平台只是提供媒介服务,即通过发布乘客需要乘车的信息而撮合成立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

出租车本身不是滴滴平台的,司机也不是滴滴公司员工,而是某出租车公司职工。在滴滴专车中,车辆来自汽车租赁公司,司机与劳务公司有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公司与滴滴平台有相应的合同关系。至于所谓的顺风车,则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约车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并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司机和车辆也都不属于网约车平台。正是由于网约车类型众多,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并非单一的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此,网约车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在极大节约了网约车平台的成本,为其开创了新的营利空间的同时,也持续制造了或提升了社会公众在使用网约车时面临的社会风险。具体来说,这些风险包括:

首先,交通安全风险。网约车车辆来源复杂,司机来源众多,驾驶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允许任何车辆或人员来从事网约车服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有缺陷的车辆进行运营、司机无证驾驶甚至醉驾、毒驾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和公众遭受人身伤害。

其次,暴力侵害风险。汽车是一个狭窄的空间,网约车司机成分复杂、流动性强,很可能出现强奸犯、杀人犯等暴力犯罪分子充当网约车司机,并借机侵害乘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三,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传统出租车经营模式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司机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此除了交强险之外,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用人者责任,受害人的赔偿是有保障的。但是在网约车模式下,很可能网约车司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甚至一些人连依法投保的交强险都不投保,导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最后,泄露个人数据信息的风险。网约车平台收集存储了大量的用户和司机的个人信息,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和使用,就会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情形,从而严重危害用户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正是网约车这种商业模式改变了传统出租车经营模式下的风险分配,极大地增加了或提升了社会公众在使用网约车服务时面临的风险,法律上有必要对网约车平台进行规范,明确其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网约车平台并非纯粹的公益事业,属于营利法人,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获得了巨大收益。例如,滴滴平台对专车和快车的收入每单收入提20%,对顺风车每单提取5%。依据报偿原理,收益与责任是对应的。网约车平台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法律公平精神最基本的体现。

目前,我国已有相应规章,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做出了规定。依据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于从事网约车的车辆进行审核,确保车辆不仅符合运营安全的技术标准,而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安装报警装置;应当对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进行审核,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和经验,同时没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暴力犯罪记录,没有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保险,充分保护乘客权益;应当具有完善的服务评价体系和在乘客与网约车司机发生纠纷时有相应的投诉处理制度;应当保护乘客、约车人和驾驶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他们的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等。

这些义务对于保障网约车用户、乘客和司机的合法权益,都极为重要。如果网约车平台不履行或不适当旅行上述义务,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如责令其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等;也包括了民事责任,即在网约车平台违反法定义务具有过错,并因该过错行为而给乘客造成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网约车平台需要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郑州空姐顺风车遇害案为例,如果能够证明滴滴公司存在过错,例如对于司机资格未尽审核职责、泄露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等),且该过错行为与空姐生命权被侵害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滴滴公司就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在网约车出现各种乱象的当下,要确保网约车能够优质、安全地服务于社会公众,不仅要在法律上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监管机关严格执法、创新监管方法、加强监管力度,还需要网约车平台自身深刻认识到管理上的问题,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从技术手段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尽最大努力向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约车服务。

作者简介:程啸,清华大学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获得者,洪堡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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