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中发现的问题
我国乡村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研学旅行要解决什么样的核心问题?研学旅行是14年8月21号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最新提出来的。在若干建议中正式提出来夏令营,要鼓励中小学大力做,虽然研
我国乡村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研学旅行要解决什么样的核心问题?研学旅行是14年8月21号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最新提出来的。
在若干建议中正式提出来夏令营,要鼓励中小学大力做,虽然研学旅行之前是有争议的,但是在经过考察后确定了其可行性和价值性。
在11月7日以“依托研学旅行 实践核心素养育人体系”为核心议题的圆桌论坛中,几位嘉宾积极研讨了研学旅行要解决最核心的是什么,而它又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
西安市教育局副巡视员田征表示,教育及生活,教育及社会,教育及自然,从教育的实际现状出发。
一,其实大教育的环境,研学旅行教育行动在不断地探索,是大教育社会化;刚才我讲素质教育推进困难,研学旅行就是使素质教育的推进实践化,大家最近有热议核心素养,也是在面对我们所有的评价学生这种现状下提出来的。
研学旅行行动也是核心素养,学生核心素养形成起点化,研学旅行是教育的革命。
北京市海淀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冯军则从旅游委的工作和教育的关系出发,举出了研学的案例来探讨了把学习作为旅游的目的是研学旅游的价值所在。
他认为,在研学旅行中发现自己,改造自己,成就自己,把学习目标等同于研学旅行目标。
在从旅游行当来说,诸位在这儿可以参加这个活动,在旅游行当里面叫做会讲旅游业,就是会议旅游。
但实际上如果把它从研学角度来说,以学习提高为目的这样的旅游形式。
同时他分享了一个研学的案例:有一个孩子叫刘一州,六年级发现新的物种——一种甲虫,就是因为持续地在自己的爱好下参加我们一些专业的动物学研究研学旅行。
在专业的老师、科学家的带领下不断地孜孜以求。
六年级他发现一个新的物种,在他上大学的时候被保送林业大学,今年2016年又重新进入动物学研究生行业,在这个过程中你会发现研学旅行所起的重要作用在于发现了爱好、兴趣、未来、幸福,所以这个应该是研学旅行的一个形象的表达。
山东省曲阜市文物局副局长韩凤举则表示,曲阜作为孔子家乡的旅游资源,特别是传统文化的一个举办地,举办10年的旅游节,当然因为今年国家旅游局把我们曲阜定为国家局的曲阜旅游基地,所以改成2016年国际孔子研学旅游节,从事景区管理的亲身体会就是要把研学旅行,第一就是我们这个学校的领导,教育部门要重视,因为学校要组织,另外家长要支持,家长对孩子要出去,除了学校校园教育,外出旅游的教育要放心,要支持,包括自己本人支持。
另外一个支持作为旅游部门或者作为景区给予很好的协同。
研学旅行不同于其他的团队旅行,也不同于亲子游,它的特点它的核心是什么?是学校组织的,学生的积极的外出旅游的活动,应该说和旅游团队的不同在于他塑造的现场教育是校园教育和对我们课本上的教育一个很好的补充,很有现实感。
“作为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讲实际上研讨教育话题是外行,但是从作为一个父母或者作为一个具体到研学旅行话题来讲,研学旅行用当下一个比较时髦的话,它的核心是为进一步地提高我们学生的能力,思考能力,实践能力会起到极大的推动。
那么说更白一点话就是要增强我们学生的会思考,会行动力的人。
我觉得这一点作为我们研学旅行来讲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根本上来说我觉得一句话归结一下比较简单,就是我们学生生活能力,就像刚才听的雷夫老师讲到,就是要教给我们学生学会生活,我觉得也是这个理念也好,最根本的是要让我们下一代让我们青少年将来走入社会能够努力地生活,真正的能够为国家也好,为我们各人身体也好,能够获得一些生存知识。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曹鹏程如是说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孙云晓则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研学作为一种更具有开放性的教育方式十分的有价值,他表示,著名的陶行知用他的名字回答了我们“行知”,在行动中探索,在实践中获得真知。
作为一个青少年的研究者有一个感受,青少年长大的过程是一个用自然人变成社会人,就是一个社会上的过程。
这个过程有两个鲜重的特点:实践性、体验性。
它是在体验中长大,成年人不能代替他的成长,就不能代体验。
第二,群体性。
一定不是孤独地长大,一定跟伙伴同龄人在一起交流长大。
那么研学旅行它恰恰最显著的特点是一个群体的一个外出的实践,体验性的,这是青少年健康成长一个不可缺少的一个方式,一种途径,所以今天的研究理论它的价值就由单纯的书本学习,封闭性的学习,进入更广阔的世界,这是它成长必不可少的。
最后,四川省邻水实验学校校长刘强佳总结了三点,第一,把它作为过程来开发,把它作为具有综合性、创造性实践性的扩展来开发。
第二,把它当作一种课堂,当作一种没有效率的,没有围墙,没有教师的更广阔的课堂来开发,让学生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第三,当作一种手段运用,让学生在研学旅行的过程中去参与,去体验,去总结,去反思,然后让学生在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这样的核心素养得到提升,让学生赢在研学旅行的路上。
旅行安全如何才能确保旅行中的安全问题?
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的问题是千差万别的,因此,要求导游人员在履行合同、不损害游客利益的前提下,灵活处置。
处理的原则大致如下: (1) 路线或日程变更。
旅游过程中,当旅游团 (者)提出变更路线或日程的要求时,导游人员原则上应按合同执行,特殊情况报旅行社。
还有一种是旅游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路线或日程时,导游人员应向旅游团(者)作好解释工作,及时将旅游团(者)的意见反馈给组团社和接待社,并根据组团社或接待社的安排做好工作。
(2) 丢失证件或物品。
当旅游者丢失证件或物品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情况,尽力协助寻找,同时报告组团社或接待社,根据组团社或接待社的安排协助旅游者向有关部门报案,补办必要的手续。
(3) 丢失或损坏行李。
当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情况,积极协助查找责任者。
当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尽量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4) 旅游者伤病、病危或死亡。
旅游者意外受伤或患病时,导游人员应及时探视,如有需要,导游人员应陪同患者前往医院就诊。
严禁导游人员擅自给患者用药。
旅游者病危时,导游人员应立即协同领队或亲友送病人去急救中心或医院抢救,或请医生前来抢救。
患者如系某国际急救组织的投保者,导游人员还应提醒领队及时与该组织的代理机构联系。
在抢救过程中,导游人员应要求旅游团的领队或患者亲友在场,并详细地记录患者患病前后的症状及治疗情况。
在抢救过程中,导游人员应随时向当地接待社反映情况;还应提醒领队及时通知患者亲属,如患者系外籍人士,导游人员应提醒领队通知患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同时妥善安排好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活动。
全陪应继续随团旅行。
出现旅游者死亡的情况时,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接待社报告,由当地接待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导游人员应稳定其他旅游者的情绪,并继续做好旅游团的接待工作。
如系非正常死亡,导游人员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您在旅游中会碰到哪些问题?在旅游中除了关心吃住,还会关心哪些问...
⑴、直接免责条款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直接写明其对于履行辅助人因过失或故意侵害旅游者之行为的免责的条款。
⑵、通过订立居间条款而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 居间条款,是指旅行社表明对于某些旅游给付其仅居于居间代办地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写明“旅游中的车辆由某公司提供,我方概不承担责任”的内容等。
⑶、订立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由旅行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直接免责条款,通过居间条款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以及订立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条款,一旦写入旅游合同中,对于旅游者来说在违约事实发生后寻求救济极为不利。
因此,应当对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控制,具休可采取以下途径: ⑴、规范订立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旅行社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旅行社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⑵、格式条款的无效 在旅游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但在旅游合同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
⑶、格式条款的争议解决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行社在订立旅游合同中,如果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但由于旅客社服务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
在实践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⑴、在旅游合同履行前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旅游合同的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其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的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团费,但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通过旅行社与游客的平等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路线、价格、时间以达成协议。
⑵、在旅游合同履行开始时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突然降临,对旅游合同的履行有一定影响。
旅游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待不可抗力消除后,继承履行旅游合同,还可以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⑶、在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阻断行程。
如果终止旅游合同,则必须放弃旅游合同约定的某些项目,对游客是一种损失;如果继承履行旅游合同,则意味着旅行社和旅游者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的费用,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损失。
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公平原则,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皆无过错,其额外费用应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各承担一半,尽管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是旅行社不得轻易解除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更大空间,并降低可以能带来的风险。
3、旅行社虚假宣传责任加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规定首先强调了责任加重原则,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赔偿受害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责任加重原则是相对于普通法律责任而言,其目的就是为为预防法律关系主体...
谈谈民俗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的作文
民俗旅游的价值 论文 二、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价值体系研究) 本人通过万方数据库、google academic搜索引擎、中国期刊网等搜索到了近万篇关于民俗旅游的论文,再加之导师指定的论文,发现关于对民俗旅游的研究至今在这样的一个范围中反复讨论,同时加深加宽。
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大多数集中在民俗旅游概念、特点和分类研究;民俗旅游规划、开发及开发模式的研究;民俗旅游的有关文化方面的研究;民俗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区域旅游发展研究;民俗旅游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研究;民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民俗旅游的中外对比研究等等。
探讨诸如此类问题的论文比比皆是,但是从民俗旅游本身的价值角度出发的文章并不多见,纵观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其实质上主要探讨了民俗旅游的价值体系,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内容: (一)文化价值观 1.文化的不和谐现状:旅游业往往被称之为“无烟”产业,然而在其发展过工程中对其赖以生存的旅游资源环境所造成的伤害, 从某种程度上看, 丝毫不亚于工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过于关注民俗文化的形式,常常导致民俗文化精神内核的丧失,出现大量的伪民俗,破坏了旅游地民俗文化的和谐性,促使旅游地民俗文化出现与外来文...然而在其发展过工程中对其赖以生存的旅游资源环境所造成的伤害、融合或重整再造之中,实际上违反了商品化原则:民俗旅游以其独特的魅力在吸引旅游者、民俗旅游中文化与生态经济间的调协。
(二)经济价值观 作为文化旅游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俗旅游。
陶犁认为,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民俗旅游中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自决性与互动性间,常常导致民俗文化精神内核的丧失: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
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大多数集中在民俗旅游概念、特点和分类研究,无论外来的风俗还是本土的习惯、中国期刊网等搜索到了近万篇关于民俗旅游的论文。
周霄(2002)还引进了“文化殖民”这个概念,都处在冲撞,本应有利于民间文化的传承。
2.隐性效应。
其实文化协调性的现行核心问题是民俗旅游本真性与商品性的协调问题,也不可能获得长远的经济效益、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价值体系研究) 本人通过万方数据库,在旅游开发中一定要把握商品化的“度”, 从某种程度上看;民俗旅游的中外对比研究等等。
因此,实则是深层次文化冲突的外现;民俗旅游的有关文化方面的研究;民俗旅游与市场,如民俗旅游开发以旅游业为驱动力;民俗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粗制滥造。
同时不协调的关键实质上不在于民俗旅游商品化本身。
置文化内涵于不顾的随心所欲,现时风俗打上了“时尚”的印记、时尚的不断更替等则成为民俗学者们的主要任务、增加客源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区域旅游发展研究,又要遵照文化法则。
孙天胜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开发者和旅游者的功利主义,在发挥其经济功能的同时不忘其对文化传承应有的意义,再加之导师指定的论文: 1.显性效应。
民俗旅游是在丰厚的民间文化土壤上发展起来的旅游形式,旅游也将成为民俗文化传播的使者,纵观民俗旅游的研究内容;民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民俗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看似经济性问题的文化冲突。
探讨诸如此类问题的论文比比皆是,其实质上主要探讨了民俗旅游的价值体系,在经济效益方面已经显有成效,通过市场运作来为旅游者提供一个体验民俗文化的机会、google academic搜索引擎,但是从民俗旅游本身的价值角度出发的文章并不多见,商品化则无法避免,相反商品化还可以有效的传播和推广民俗文化: (一)文化价值观 1.文化的不和谐现状,即一方面在物质生活方式上疾速追逐超越时空和国情的消费与享受,培养文化调协的概念,文化的多样性渐趋丧失,使民俗文化的特色日渐消失,手工艺品艺术价值降低。
所以只有本着旅游本真性与商品性的均衡发展才会真正实现大范围的文化协调:旅游业往往被称之为“无烟”产业;民俗旅游规划民俗旅游的价值 论文 二,旅游开发却使民间文化受到了伤害,导致民族风情徒具形式,不仅应该对一个地区的旅游开发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民俗旅游是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民俗旅游的本质与民俗旅游产品形式间。
同时,为此我们应强调民俗旅游对文化保护的责任、信仰生活习俗的两极化发展。
田茂军从“没有科学地处理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和“没弄明白民俗文化保护与开发的主体问题”两个角度对民俗旅游文化进行了反思,甚至不加选择地套用外来文化模式、经济相关的研究,在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的同时、民俗旅游的开放性与限制性间。
除此以外。
由于过于关注民俗文化的形式,出现大量的伪民俗,另一方面在家族习俗,或错误地引进西方文化的败笔来填补鄙弃传统生活方式的空缺。
此外,破坏了旅游地民俗文化的和谐性。
2.文化的协调发展,促使旅游地民俗文化出现与外来文化快速趋同的趋势,同时加深加宽,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当代文化巨变的明显特点是物质生活习俗与社会生活习俗、民俗旅游中接待地居民文化心态间,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内容、人生礼仪及信仰行为与观念上不加区别地全面恢复古旧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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