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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变更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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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变更,是指旅游合同签订后、直至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前,旅游者或者旅行社经过与对方协商,就旅游合同内容做出改变的行为

旅行变更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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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变更,是指旅游合同签订后、直至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前,旅游者或者旅行社经过与对方协商,就旅游合同内容做出改变的行为,即对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出调整。

一、旅游合同变更的现状 旅游合同的签订,只是表明旅行社与旅游者就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改变。

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经过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同意,旅游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变更。

⒈旅游者提出合同变更,主要包括旅游者出团时间的推迟或者提前、延长在景点逗留时间、取消或增加某些服务项目。

随着旅游者需求的不断提高,旅游者提出服务项目变更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⒉旅行社提出的合同变更包括两个方面:旅行社在安排旅游团行程时可能出现的变更,合同签订后由于一些临时状况,要求旅游者推迟或提前旅游行程、或者要求旅游者改变出团地点等;导游(领队)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希望旅游者增加自费项目、购物活动等。

二、旅游合同变更存在的问题 ⒈旅游团出发前的旅游合同变更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阶段提出的合同变更,集中在解除旅游合同、推迟或者提前旅游时间等方面,旅行社有时会以旅游目的地接待费用上涨为由,要求旅游者增加旅游团款。

双方协商不成,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⒉旅途中的旅游合同变更。

一般由导游(领队)或旅游者提出:导游(领队)希望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增加购物商场等;有时也可能是旅游者提出变更服务项目。

由于导游(领队)没有征得全体旅游者的同意,旅游者会认为旅行社强迫消费。

三、旅游合同变更必须遵循的原则 ⒈旅游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合法,合同变更内容同样必须合法。

⒉旅游合同变更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完成。

假如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已经不存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谈不上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了。

⒊旅游合同变更必须体现协商性。

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旅游合同变更都必须体现协商一致原则,征得对方的同意。

不经过双方的协商,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就是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⒋合同当事人均可提出合同的变更。

旅游者和旅行社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旅游者和旅行社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对旅游合同进行变更,而且可以对旅游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变更。

⒌发生不可抗力后,导游(领队)应向旅游者说明真实情况,征得大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后,可以对旅游合同进行变更。

四、旅游合同变更纠纷的处理原则 ⒈只要旅游者和旅行社协商一致,且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就合法有效。

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证明合同变更已经得到旅游者同意的最有力证据,是旅游者同意变更的签字。

假如导游(领队)不能出示旅游者同意变更的签字,就应当推定旅游者没有同意变更,导游(领队)单方面变更,属于擅自变更范畴,即旅行社违约。

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应当退还旅游者相应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⒊旅游者需要改变行程或者服务项目,也必须征得旅行社的同意。

如果旅游者没有征得旅行社的同意,擅自提高住宿标准、交通标准,产生的服务差价应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如果旅游者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损失。

旅游合同纠纷的种类是什么呢?

纠纷的种类: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合同未达目的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纠纷特点: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较常见,而履行中的每一细小的变更都会影响到旅游的质量。

比如,改变航班的时间不仅意味着票价的变动,而且会影响游客的休息;下榻宾馆档次、地点的变化同样不仅带来价格的变动,更重要的会带来游客心境的不同,影响游客的满意程度;而旅游景点的变化往往会使游客旅游的目的完全落空。

所以,旅游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游客的运送方式的变更往往会引起纠纷。

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哪些?

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 1、旅行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

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情况。

3、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

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4、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5、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

旅游者取得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

6、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中国旅游市场呈现哪些变化趋势

中国旅游市场发展新趋势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卜卫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利用休息时间外出旅游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人的选择,中国旅游业迅猛发展。

2011年,中国共接待入境游客1.35亿人次;出境人数达到702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2%;旅游业总收入2.2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两成多。

旅游业发展的同时,中国人的旅游消费观念和模式也发生改变。

最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普及,价格便宜、购买方便的在线旅游产品已经成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

市民甲表示:“网上省去很多时间,省去到旅行社来回的路程,效率高嘛,放心。

” 市民乙说:“我觉得网上比较方便,而且价格比实体店便宜。

” 近年来,中国在线旅游产业发展迅猛,年平均增速达30%以上。

不过,截至10月,中国旅游产品在线购买量仅占全部市场份额的20%,与发达国家近50%的在线购买量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市场潜力巨大。

另外,许多中国游客不再满足于传统景点的游览,而是希望通过旅游达到放松身心或者通过深度游来增长见闻的目的。

出游选择日渐个性化,旅游消费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拓展趋势。

在大众旅游时代,人们的出游诉求更多地停留在“表面经历”阶段,此时,旅游者追求的是“到此一游”的效果,对旅游目的地的要求是“可看、好看”。

当生活质量大幅提高之后,原先那种“走马观花”式的旅游已难以满足一些人的需求,他们追求更高品质的旅游服务和“花钱买享受”,旅游不再是“集体行动”,而是改善个人生活质量、提升生活品质的重要方式。

对此,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部总经理葛磊表示:“如果说这几年旅游消费变化的话,中国旅游消费正处于深度转型升级过程中,因为传统上来讲,中国人传统的旅游方式就是参团,去更多的景点看更多的东西,但现在消费的趋势也在进行多元化的拓展。

比如,第一次出国的老百姓,他们希望见世面;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够到一个地方休闲度假,也有一些人希望进行深度的体验,有着对于当地文化探索的需求。

” 请给好评谢谢您

自由行分类有哪些?

自由行分类:完全自由行:按照自己的计划到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

如果觉得行程可能有变动,则选择可更改的机票,由于旅行社与航空公司、酒店的长期合作关系,价格会比个人单独预订要便宜。

“准自由行”:跟着旅行团队一同登上飞机,到达目的地后,脱离大部队,自由行动,直到回程的那天,重新“收编”进团队,一起乘飞机回来。

或者与其它自由行游客同一时间出发/返回相同目的地,由于机票是团队价格,这种套餐价格会更便宜。

旅游合同如何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成立后,营业人应依约而为各种给付,原则上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但是不得已事由出现则例外。

所谓不得已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的事由,包括旅客没有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导致原来的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甚至殃及旅客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等情形,例如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军事行动等。

不得已事由发生后,旅游营业人应首先考虑变更合同,但必须征得旅客的同意,而旅游业务通常具有团体性,旅游营业人就某一项变更难以得到全体旅客的一致同意,所以只需要获得大部分的旅客同意就可以。

同时,由于营业人变更旅游内容所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旅客;所增加的,也不得向旅客收取,应自行负担。

如果不得已事由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变更合同内容未获得大多数旅客同意,则营业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法定解除事由外,营业人也可以约定,诸如,“旅游团须有一定数量以上人签约方能成团。

如人数未达到,可以解除合同”。

为充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法律应承认旅客享有更广泛、更自由的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

旅游开始前,旅客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此外,旅客还可以无正当理由的解除合同,但是经营人为履行合同先行为给付而支付费用,例如手续办理、运输工具和住宿餐饮等预付定金等应由旅客补偿。

旅游未完成前,由于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有瑕疵,且拒绝补正的,旅客可以请求减少旅游费用,如果营业人的行为已经影响到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旅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并且不影响营业人违约责任承担;由于不得已事由的发生,营业人有权变更合同,旅客也可拒绝接受并解除合同;如果无正当理由,旅客虽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但是对经营者由此产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旅游合同异地履行的特征,旅途中,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关系解除,旅游营业人都有义务将旅客送回原出发地,并支付相关费用,其后再依据过错原则分配费用,如果双方都无过错,则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依据《合同法》对旅游合同违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除法定以及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如果有违约事实的存在,那么旅游营业人或旅客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立法上对于违约责任尤其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应有特殊规定。

考虑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应在立法上适当承认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旅游的种类有哪些?

旅游业从旅游者角度分为以下七大类。

1【观光型旅游者】2 【文娱消遣型旅游者】3 【公务型旅游者】4 【个人及家庭事务型旅游者】5 【医疗保健型旅游者】6 【文化知识型旅游者】7 【生态/探险型旅游者】 旅游者的五品种型及各自特点为:目的明白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访问某一目的地的首要理由,而且取得深入的文化体验。

观光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访问某一目的地的首要的或主要的理由,但是体验较前者浅薄。

不测发现型文化旅游者——不是为文化旅游的缘由而旅行,但是在参与文化旅游活动之后却取得深入的文化旅游体验。

随意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访问某一目的地的弱动机,产生的体验是浅薄的偶尔型文化旅游者——不是为文化旅游的目的而旅行,但是参加了一些活动,取得了浅薄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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