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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

新旅游法的出台旅行社应该注意什么
新的旅游法针对旅游社明确规定,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 购物或另

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

新旅游法的出台旅行社应该注意什么

新的旅游法针对旅游社明确规定,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 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 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这一系列的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

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

旅游社现在带团出去的利益被旅游法控制,在向以往通过低价招揽游客,然后在通过各种渠道获的利益行不通后,现在只能把价格提高,像现在的出境游价格疯涨,其中东南亚游涨幅高达50%至100%,这让旅行社在国庆黄金周流失过半客源。

旅游社的业务量在最近几天大跌,好多游客本来想在国庆几天节假日跟团出去旅游的,结果这几天旅游社价格猛涨,于是就几个朋友约好一起自己出去旅游了,如有车的就自驾游,未车的也可以坐车或者坐飞机等。

这样一来旅行社的业务相对来说减去一大半吧。

新的旅游法实行后,对外出旅游的游客们有很大的好处,都是自愿透明消费。

像在旅游景区内也不会花冤枉钱去购买物品等。

这样自驾游会不断增多,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者将受到不小的影响。

...

为什么说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旅游业发展过 程中主要法律问题有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管理权限属于政府,旅游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决定了旅游法是一 部基本法: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环境问题,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旅游资源、环境、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等等。

对于当前旅游市场的实际状况、生态的保护问题,对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也进行合理维护。

制 定旅游法还应明确旅游产业综合协调机制和旅游管理体制,旅游资源保护。

当然,也不能无限扩大旅游经营者的 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诉讼 法等众多法律规定;导游职称问题;旅游市场与公共产品关系问题的处理, 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和 发展、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保护。

制定旅游法应明确其调整对象、经营权属于景区) ,规范和有 效管理旅游市场秩序。

在旅游立法中应明确旅游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

旅游法的 4 旅游法的中心 虽然旅游法律问题涉及到合同法。

旅游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旅游 国际合作问题,旅游争议解决问题;强化导游的社会保障地位;旅游资 源的开发与保护关系问题( 如实行“三权分离”,即旅游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 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 的关系,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 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中国旅游经营者与外国旅游经营者在业务交往中所产生的 关系。

不论从主体,还是从客体和内容来看,旅游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旅游业发展中 智力成果保护问题,旅游企业经营中的税收问题;酒店退房时间应按照国家标 准以保障公众利益、开发 和利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和保障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旅游执法体系,其均具综合性。

旅游法应突出保障 旅游者权益和旅游经营者利益的维护。

3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矛盾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动期间以及自由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 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免除条件等方式。

结语 相信旅游法的出台将对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和旅游经营者利益的维护是其中心。

旅 游法应明确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包括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以及旅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也需要 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的规定,应突出和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更好地推动产业结构 调整

《旅游法》实施之后,国内旅游行业有了哪些改变?是否还会强制购物...

谢邀。

这是个大问题啊!不好答,我试着来。

就题主大问题,我分为几个小部分,分别是《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旅游法》对酒店和景区的影响,《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

在这之前,我们来看两个对比。

(图片来自百度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百度文库PPT截图)我们来看这个统计,旅游法出台后,旅游人数增长减少,旅游收入也是”增长“较少。

接下来我们看这张图:(图片来自百度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百度文库PPT截图)我们看到,虽然各方面增长减少,但是《旅游法》颁布并不意味着不挣钱了,反而挣得不少。

接下来我们切入正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旅游业在近两年为中国经济总值带来了大幅度利益提升,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表面,比如导游行业的不规范,小旅行社遍地开,旅游车证件不齐全却在运营,强制购物带来争端,游客素质低下,景区门票乱涨价和维护不到位等等诸多问题。

每年大家被美丽的景色吸引,被越来越多的“欢迎您”嚷的心里痒痒,再一看团费低到爆,肾上腺素飙升,赶紧趁着假期体验一把"便宜的不要脸"的美丽景色。

但是期望太大,回去后反而抱怨团餐质量太差,景点全部是人,导游为挣钱领进黑店等等,这时的投诉无门首先是自己理亏,因为你图便宜啊!如此低的价钱,如此混乱的市场,相关旅游部门虽三令五申出各种规定,但是依旧是控制不了我泱泱大国”省吃俭用“的美德,游客依旧受不住超低团费的吸引,旅行社没理由不挣钱。

《旅游法》出现以前,是有两本《旅游政策法规》和《导游业务》来监督各个部门的,事实上《旅游法》的几乎全部内容都取之于此,也细化于此。

我们业内人士大部分说的都是:”以后再瞎弄,就不是扣个证而已了,那就是犯法啦!“足以见证《旅游法》的力度之大才是是整个旅游行业不得不按照规则实施一击强拳。

顺便说个让游客们高兴的好消息,新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若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行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行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然后我们说,《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旅游法》的出现,很明显也最受大家关注的就是对购物点的强力打击。

自由购省去了我们导游的很多事儿,当然也增加了游客和我们之间的信任度。

在此我想替广大想好好干活的导游说句话,诸位,你们以为我们不想正儿八经带团吗?我们每天有多辛苦你们造么?基础工资都不给你们以为我们是机器吗?这中间还涉及到司机师傅的提成问题,如果你不推销不购物,司机师傅也是会给可怜的导游摆脸,更有甚者会干脆半道挑杆子不干。

这时候,苦逼的导游肿么办?导游行业内的混乱,已经不是你导游词讲的多到位,服务多用心来比较高低。

而是比谁挣得外快有多又好,又能争取的来挣钱多的”好团质“。

这不科学啊~行业不规范,即使我们有一颗好好干的心,也被业内的大环境催的不干吐声。

只是尽量不卑不亢,做好本职工作。

接下来我们看看《旅游法》对旅行社业的影响。

大家都看到,团费涨了。

之前过于便宜的国内景区以及”新马泰“三地等涨幅最大,也说明了这些景区之前的不规范程度。

反而本身团费就不低的欧美团涨幅不高,当然本身基础就大,花销多。

基础交的钱多了,团质就不会过差。

住宿餐饮就有固定保障,导游也会有固定工资的保障,游客没有便宜可占,反而剩下了和旅行社和导游斗智斗勇的时间,好好欣赏风景了。

我记得《全国导游基础》一书里对于”游客“的定义,首先是经济条件允许,然后是有空余时间进行一次短期远离居住地的旅行。

所以高团费高团质,才是你快乐出游的保障,不是用道德来强制要求谁。

在资源分配不均等的前提下(比如导游零团费),没有人会免费的愉快的为你服务的,不是吗?但是对旅行社最大的影响,是关于责任制的制定。

如下图:(图片来自百度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百度文库PPT截图)《合同法》对旅行社要求颇多,好像无论是谁犯了规定,只要和旅行社有关系,他就得承担责任。

想想何其苦逼。

这样严格的控制之下,并没有太好的效果,所以《旅游法》的出台,让旅行社更能放心大胆好好的工作啦!然后我们说说《旅游法》对酒店和景区的影响。

团费上涨导致自由行、自助游的增多。

这可乐坏了经济型酒店。

(图片来自百度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百度文库PPT截图)对于酒店、宾馆以及星级的规范,也对旅游旺季的酒店乱涨价现象有部分控制。

”对议论纷纷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旅游法》提出了明确限制。

其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要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摘自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旅游法》给旅游业带来什么?“最后我们说说《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

《旅游法》让人欣慰的是,除了对业内人士的规范,还有对游客本身的规范。

我们看到...

旅游法律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概况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众多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十分重视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不同于一般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殊的权利义务。

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

这样,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

所以,目前我国有两类法律和法规调整旅游社会关系。

一类是通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尽管这些法律从立法意图上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但事实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事业。

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

旅游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旅游专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

该《条例》施行后,相继有几十个专门法规问世。

这些法规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

(二)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至今尚没有统一的旅游基本法 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覆盖面也比较广,但法律效力却不高。

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比如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有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

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国已经有许多宾馆饭店,但却缺乏一部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这些饭店的建造和经营。

又如,随着旅游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

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特点就是强调政府对旅游企业的控制。

但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领域内的大部分法律关系却是横向法律关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足,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旅游争议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使某些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3.部分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规带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 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相互矛盾,使有关当事人无所适从。

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标准方面有两个规则,分别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异,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上的缺欠。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

其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我国尚未转入市场经济轨道。

现在,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4.很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部分法规缺乏透明度 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粗线条的。

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

在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仍然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未对公众公开,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

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不仅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

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单靠发展初期...

【旅游法】旅游法实施有什么意义

这个问题问的好,但是涉及方面太广。

我就从保护旅游者权益这个角度切入,大多数现代人都有旅游的经历,旅游时或报团或自由行,但我们都可能会和旅游团,旅游景点打交道。

由于之前没有旅游法的保护,有许多制度并没有被规范。

比如被强制消费,带入商店转好几个小时,听销售讲座等等。

这都是比较常见的,近些年越来越多旅客不买纪念品被导游殴打等等侵权事件,之前只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旅游机构和旅游服务提供商的连带责任,但其实对旅游业这谭深水中许多潜规则和法律道德边缘以及一些擦边球行为并没有规范。

而旅游法从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 旅游合同等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消费者收到侵犯时会有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

而且法律的出台会规范经营者行为,有了法律底线的制约,经营者必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其实一项法律的出台带来的东西实在太多,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带动区位条件变动,政府经济政策调整等等,可能要很多文献论文支持。

在这里只是浅谈,希望不要贻笑大方

今年国家出台了《旅游法》,想问一下,这部法律对游客有啥好处?...

《旅游法》明确规范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游客的合法权益尤其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如,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等。

可看http://t.cn/8kZIBoF

《旅游法》颁布后,将给消费者带来什么合法权益?

一是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总则里有原则规定,又单设了一章旅游者,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

这次常委会还审议了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旅游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旅游者一样可以适用。

这是要说明的一点。

而且草案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是这部法律中重要的内容是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很多内容也都是保护旅游者权利的。

比如说订立合同的问题,比如说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等等。

在旅游安全这章中,最重要的就是旅游者的安全保护,旅游安全保障的相关内容,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监督管理一章,旅游者投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旅游法》还首次明确,在一日游合同中不允许包含购物,“一日游本来时间就短,如果再特意安排购物环节,那么游览景点肯定会受到影响。

”据介绍,苏州“一日游”乱象主要是黄牛、黑导拉客严重、低价“一日游”中充斥各种购物点、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在《旅游法》实施后将有望有效整治以上乱象。

如果是梳理的话,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权益保护。

当然这里还有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个是“零负团费”的问题,一个是景区门票的问题,这都是这几年大家怨声载道,特别是普通游客怨声载道的问题。

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旅游法出台以后,十一之后再出行大概要涨价多少?跟团合适还是自由...

涨价应该在400左右吧,新的旅游法出台以后要求无负团费,自费项目以及不让进店等。

所以价格普遍都会上涨,你去任何一家旅行社都是这样。

相比较自由行就稳定多了,因为机票酒店价格不会因为旅游法出台而有所改变,但是自由行本来也要比跟团贵。

看个人喜好吧。

天津5A的旅行社像中青旅,经典假期等都普遍面临这个问题

如何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

所以,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

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

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

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

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

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

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糟踏资源的项目。

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

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

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

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

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

第三、出入境管理、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

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

事实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

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

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

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

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

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

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

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

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

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保险法,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有的还不相协调,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

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更无法实现跨省,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

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补充、修改,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

这是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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