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迹 旅行
暑期已至,又到了旅行的旺季这里法信干货小哥给大家提个醒古迹上刻字的行为不可取游客在古迹上刻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相关裁判规则法信码丨A3.J16562刻划
暑期已至,又到了旅行的旺季
这里法信干货小哥给大家提个醒
古迹上刻字的行为不可取
游客在古迹上刻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相关裁判规则
法信码丨A3.J16562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


法信·裁判规则
1.行为人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设项目损害文物的,文物管理单位有权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乾苑泰房地产诉南阳市文物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是文物保护范围,而不接受文物管理单位的劝阻和监督,在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设项目,且在管理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古建筑受到损害,情节比较严重,文物管理单位有权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之内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
案号:(2006)南法行终字第7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县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有权对破坏古城寨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周红涛申请撤销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处罚决定案
案例要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属“县级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享有对本辖区内的文物实施保护管理监督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案号:(2008)尉行初字第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

法信·立法观点
法律明确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目的就是让每个公民认识文物的历史价值,能自觉地保护文物。文物由于具有历史的痕迹和本身具有的鉴赏价值,一直被国家作为保护对象。但由于文物一般年代久远,有的本身又很脆弱,加上文物比较稀有,容易被毁损,所以更应当加以珍惜和爱护。爱护文物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责任。
这里规定的“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参观游览的著名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刻、石刻等历史陈迹。这里规定的妨害文物管理行为之一的“刻划”,是指在文物、名胜古迹上面用各种硬物(包括笔、尖石块、各种金属等)刻写、凿划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游览观光文物遗址或名胜古迹的同时,总不忘留几笔以作纪念。如“某某到此一游”,或者诗兴大发,题上一首打油诗等,使本来庄严古朴的文物或古建筑被刻划得伤痕累累。国家为保护文物,经常划拨巨额资金对古建筑和国家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我们每个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涂污”,是指在文物上进行涂抹的行为。比如,在古建筑上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往古建筑上泼洒污物、乱涂乱画等行为。
另外,本项还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所谓“以其他方式”,是指除了刻划、涂污以外的方式。比如,在古建筑上钉钉子用以悬挂物品等。“以其他方式”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它概括了除去所列举的两种以外的所有的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方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列举的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如果出于过失,则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比如,由于不小心将污物、油漆等溅洒到文物或古建筑上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83页)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法律责任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严重”,是指刻划、涂污,给文物造成较严重损害的行为,或者屡次进行刻划、涂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针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进行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故意损坏的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的。或者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84页)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法信第8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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