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旅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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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19: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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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相应的旅行社业务。《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
旅游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相应的旅行社业务。《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正规旅行社须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我市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暑期整顿”,将重点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针对个别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等单位和个人,打着户外活动之名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典型案件的查办力度,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线索(户外的名称、电话、地址等),我们将依规依法查处。
举报电话:5310429
电子邮箱:hztm2008@163.com
菏泽市旅游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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