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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饭店协会

青岛酒店协会是个什么机构,什么作用等等,知道的告诉我,急急急。 ...
没有酒店协会 是饭店协会吧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1月8月,经青岛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

青岛旅游饭店协会

青岛酒店协会是个什么机构,什么作用等等,知道的告诉我,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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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酒店协会 是饭店协会吧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1月8月,经青岛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英文缩写为QTHA)是由青岛市区内的旅游饭店、餐馆和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市饭店行业的专业性协会。

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青岛市旅游饭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青岛市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主管单位为青岛市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接受青岛市旅游局的领导、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96个,现有理事单位36个,常务理事单位22个,现任会长:奚晏平,现任副会长:文志平、李志、张立强、宋勤、林清举、林逸文、张传成、万宝、曲伟、潘自辉,现任秘书长:吴元吉。

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收集、发布国内外饭店业有关信息,为饭店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开展饭店业管理与技术人才培训和交流,组织饭店业联谊、研讨、考察与交流活动,加强饭店行业自律与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市场中介服务,促进饭店行业发展。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和中国饭店业协会是否是一个行业协会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名酒店组织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青岛海天酒店管理集团董事长奚晏平博士。

奚晏平先生是一位学贯中西、作风稳健、工作和生活品质要求很高的业界大班【奚晏平简历】奚晏平:男,管理学博士 青岛海天酒店管理集团董事长 青岛市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中国名酒店组织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副会长 青岛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海洋大学客座教授山东大学客座教授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IH&RA)董事会董事 2003全球服务业最高奖项五星钻石奖、世界最佳酒店经理人奖2004年被评为2003年度中国饭店业十大人物出过的书 饭店业理论与前沿问题:管理理论公司治理前沿问题作者:奚晏平 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海天酒店管理模式:系统设计与操作实务作者:奚晏平 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青岛旅游路线问题、预定酒店

①旅游饭店的预订、登记、入住;②饭店收费情况,如饭店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③饭店应采取措施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④在饭店前厅设有带双锁的保险箱保管客人的贵重物品;⑤饭店在前厅行李寄存处保管客人一般物品;⑥提供洗衣服务;⑦保护停车场内饭店客人的车辆安全;⑧其他规定,如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⑨处理规定。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简介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范》主旨是:倡导诚实守信,强化饭店对客人的承诺,维护客人和饭店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引导饭店按国际规则办事,使饭店经营更加符合国际惯例;逐步建立饭店行业的信誉和行业规范体系。

《规范》是中国旅游饭店业的第一部行业规范,她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旅游饭店业向更加成熟的方向迈出了新的一步,管理进一步走向深入和细化。

《规范》的实施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精神的实际行动;是主动应对我国入世、全球经济一体化竞争和挑战的积极举措;是完善旅游饭店业法规建设的重要步骤;是引导饭店客人消费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坐标;是推动我国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航标;是我国加强饭店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

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再次修订《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法规名称】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颁布部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颁布日期】2002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 【修订日期】2009年8月 【时 效 性】有效 编辑本段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 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 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 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饭店收费 第九条 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 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

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 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

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 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

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

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

第五章 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

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 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

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饭店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住店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

对没有按规定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造成客房里客人的贵重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退房离开饭店以后,饭店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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