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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乐县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出台,平乐旅游的春天来了,你还在等什么?平乐县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为加快平乐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引领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

近日,《平乐县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出台,平乐旅游的春天来了,你还在等什么?

平乐县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平乐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引领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

凡在平乐县范围内投资经营的旅游项目以及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扶持的其它经营类项目,均属于本办法的扶持奖励范围。

二、扶持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对社会资金投入的旅游项目(新建及提升)予以重点支持。

1.政策支持

经依法定程序审批拟建的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项目用地按程序取得,招拍挂溢价部分用于该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协议设定期间县本级已收项目规费及建设配套费地方可支配部分、税收县本级留存部分用于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奖励支持

奖励资金包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奖励,以奖代补,主要用于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1)景区建设

①景区创A。经申报评定创建成功的,除政策支持外,对创建单位给予奖励:AAAAA级景区给予奖励1100万元;AAAA级景区给予奖励150万元;AAA级景区给予奖励30万元。

②乡村旅游区评星。经申报评定创建成功的,对创建单位给予奖励: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5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80万元;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0万元。

(2)住宿设施建设

①饭店评星。在平乐县城及平乐镇范围内新建和提升的饭店,经申报评定创建成功的,对创建单位给予奖励:五星级饭店奖励160万元;四星级饭店奖励90万元;三星级饭店奖励10万元。

②民宿挂牌。在平乐全县范围内新建的民宿,经申报评定创建成功的,对创建单位给予奖励:金牌民宿奖励10万元;银牌民宿奖励5万元。

(3)餐饮设施建设

①餐饮店建设。在县城老城区(茶江大桥至南洲大桥沿河滨江道、罗汉街、老街至中关圆盘)、南洲新区(昭州大道、昭州大道延长线至福禄岭隧道口)、同乐新区(三江合酒店至科赛江景城沿江滨江道)范围内,自本办法实施起一年内开业,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经申报评定为旅游指定接待点挂牌的餐饮店,对创建单位给予奖励:接待规模一次性达501人以上,奖励50万元;

接待规模一次性达301至500人,奖励30-50万元;接待规模一次性达101至300人,奖励20-30万元;接待规模一次性达20至100人小规模特色休闲餐吧,奖励3-15万元。

②农家乐评星。经申报评定创建成功的,对创建单位给予奖励:五星级农家乐奖励4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

(二)旅行社奖励支持。

1.凡在我县新成立的旅行社,必须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自本办法实施起一年内开业,在我县正常开展旅游地接业务一年以上,奖励10万元。

2.旅行社组团游平乐,需提前报备行程单,并提供有效单据(包括旅游团队接待单、出团计划、游客合同及住宿酒店提供的游客名单等),在平乐县境内游览2个以上景点并住宿一晚以上游客按40元/人奖励;游览平乐县2个以上景点并含一正餐非住宿游客按20元/人奖励,每季度结算一次(同一批游客只奖励一次,由地接社与组团社自行协商领取奖励)。

3.单个旅行社组团游平乐,除本条第2点奖励外,年接待过夜游客达2000人以上,另给予奖励12万元;达1000人以上,另给予奖励5万元;达500人以上,另给予奖励2万元。

4.对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俱乐部、汽车俱乐部等企业,通过活动策划线路组合,在县内游览2个以上景点并住宿1晚以上,一次性组织自驾车50台以上或旅游团队500人以上的,给予组织方奖励4万元;一次性组织自驾车30台以上或旅游团队300人以上的,给予组织方奖励2万元,每季度结算一次(与本条第2点不重复奖励,取高额度奖励。旅游团队出发前需将出团通知单、团队人员名单报平乐县桂江旅游景区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加强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企业引进旅游策划、规划设计、高级旅游管理、外语导游或外语服务人员等高层次紧缺人才。对旅游从业人员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奖励2万元。

(四)扶持企业推出旅游常态化演出。

鼓励企业或经营业主成立演艺团体,需有固定的表演场所和专业的表演队伍,结合我县历史、人文等特色文化在县域内推出具有特色的常态化演出。演艺团体需经报批、核准及备案,与平乐县文化馆签约并服从县文化馆统一管理,对演出企业或经营业主实行奖励。每个演艺团体,演出节目质量达到要求,演出节目每年不少于25场,每场不少于60分钟,演员人数不少于20人,服从演出安排,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

(五)加大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及推介力度。

1. 经申请按规划及相关标准建设旅游产品展示区,自本办法实施起一年内开业,正常运营一年的,对创建单位给予奖励:建设规模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40万元;建设规模达6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万元;建设规模达3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对于利用我县资源并结合人文开发、经营特色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企业,经审核产品符合旅游产品销售要求,自本办法实施起一年内入驻旅游产品展示区,展示满一年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以奖代补,用于产品研发、包装设计和宣传等方面)。

(六)特色美食街。

1.现有管理公司提供临时摊位,每个摊位每月补助1000元。

2.新建马河滨江路美食街区投入使用后,由管理公司统一租用门面,交付美食商家使用,入驻商家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免收一年房租。

三、附则

(一)以上涉及奖补的资金,在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拨付。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接待游客中有违反《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被游客投诉的,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虚报、伪造单据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

(三)使用财政资金或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或其它事项,不列入本办法奖补范围。

(四)本办法由平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启动的项目按本办法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平乐县旅游推荐景区景点、表演场所

根据《平乐县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中约定的旅游团队需在县内游览2个以上景点,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今年推荐的景点共8个,表演场所共6个,供各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团出行计划。

景区景点:

平乐县金字岭景区

船游(漓江、桂江、夜游)、竹筏游

平乐县漓江文化村景区

沙子古镇景区

平乐县渡河五星级乡村旅游区

平乐县榕津古榕景区

平乐县华山老街

平乐县仙家温泉旅游度假山庄

表演场所:

平乐县大礼堂

平乐县水上百姓大舞台

平乐县南洲新区市民广场

平乐县同乐车站广场

平乐县渡河五星级乡村旅游区

平乐县榕津古榕景区


来源:平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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