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行证个人旅行与团队
往来台湾通行证办事指南(一)一、受理范围云南省户籍范围内的公民,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省外公民,以及我市居民在昭居住的外省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就近向居住地县(区

往来台湾通行证办事指南(一)
一、受理范围
云南省户籍范围内的公民,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省外公民,以及我市居民在昭居住的外省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就近向居住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赴台定居除外)
二、受理部门
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持台办 “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二)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五)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大陆居民经批准应邀赴台,可分别由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六)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七)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三、申请方式
须本人提出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或经批准应邀赴台的省部级以上人员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七)其他可以代为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
(五)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五、提交材料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须按要求接受面见,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提交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自行下载打印、自助填表机打印均可);
2.制证照片。出入境受理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免费出入境证件拍照服务;
3.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须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的,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省外公民异地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在实际居住地办理的《云南省居住证》;
6.我市居民在昭居住的外省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7.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8.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9.开通绿色通道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加急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台湾签注,须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一)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须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应邀赴台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六)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往来台湾通行证办事指南(二)
(七)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八)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九)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签注种类
(一)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二)团队旅游签注(L)。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三)商务签注(S)。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以及入台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四)个人旅游签注(G)。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我市尚未开通个人旅游)
(五)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以及入台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六)其他签注(Q)。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七) 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八)学习签注(X):根据赴台学习证明以及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九)乘务签注(C):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以及入台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八、换发、补发情形
(一)换发
往来台湾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二)补发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加急条件
内地居民因赴台湾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特殊情形
(一)协助返回情形。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发生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情形导致无有效出入境证件返回大陆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可通过两岸民间机构、台湾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安排拟入境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人也可委托大陆亲属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协助。大陆居民未持有效证件抵达口岸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其身份后,应予以办理一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二)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
十一、证件有效期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十二、办证流程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证。
十三、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受理当日除外)。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进行核查的,调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十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80元/本,一次有效15元 /件;多次有效8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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