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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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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管理的通知》。

为促进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规范开展,保障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健康、有序、安全进行,维护学生利益,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明确要求:

1. 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须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

2. 举办单位须将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根据中小学学生特点和教育教学需要,以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为目的,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研学旅行活动的始终。举办单位要遵循安全、文明、实效的原则,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3. 举办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机制、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履职尽责,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严防涉外安全等事故发生。举办单位要依法订立合同;举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

4. 长春市教育局负责管理高中教育段学校(包括中、省、市、区直属和民办高中和中职学校),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属地内的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校(包括中、省、市、区直属和民办中小学校)以及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组织的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

5. 举办单位应在境外研学旅行团组出发前 30 个工作日内,将活动组织情况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团组返回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6. 根据长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规定,公办学校带队教师应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凡涉及与国际(或目的国)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的,应向长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请示报批或备案。

7. 对在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违反《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要求的,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恶劣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举办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学生出国活动需书面报批的通知》(长教外字(2013)20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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