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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旅行抗辩权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对留置权的规定:

①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②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2.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述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抵消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其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当的,相互主张不再交互履行而予以抵偿的权利。

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联系与区别

1.两者的联系: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均是基于对动产标的物的占有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2.两者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律规定产生,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动产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其产生以当事人的协议设定为依据。

(2)取得占有的原因不同。

动产质权,标的物系专门因担保债权而移转给债权人占有;而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乃履行合同本身所必须,而非专为设定的担保,只有在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随着留置权的产生,该财产才成为担保物。

(3)目的和功效不同。

留置权的目的是在于担保与留置物有牵连性的特定债权获得清偿,纯属保全性担保物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无需与担保物有任何关系,质权的设立除具有确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外,还可具有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属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特定的限制,而质权的适用则无硬性限制。

(4)标的物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债务人本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留置权人的债权之间有牵连性;而质权的标的物除可由债务人提供外,还可由第三人提供,且不要求与担保的主债权有牵连关系。

(5)实现条件不同。

留置权的实现分为留置和变价两个阶段。而动产质权,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偿时,即可实行。

(6)消灭的原因不同。

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继续留置标的物;而动产质权,则并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当然消灭。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三.留置权与抵消权的区别

1.性质和目的不同。

留置权系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抵消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之间对立的债务于等额上归于消灭,以节约相互履行的成本。

2.适用条件不同。

留置权是在主债权基础上产生的担保权,其产生的过程中,只存在于一个合同关系;而抵消权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互有债权、互负债务的情形,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债的关系。

3.效力不同。

留置权具有物权的支配力与对抗力、优先力,而抵消权无此效力。

留置权与动产质押、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四.留置权与同事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留置权属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性和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并可用以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及合同以外的任何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为债权性权利,以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为内容,且只能对合同的相对人主张。

2.目的不同。

留置权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权利人留置标的物并催告债务人后,可依法对标的物变价和优先受偿债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不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其只能消极地阻止对方的请求,并无积极实现自己的债权的功能。

3.适用范围不同。

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债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合同债权的种类并无限定,只要是双务合同且事先未约定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先后顺序,原则上均可发生该项抗辩权。

4.标的不同。

留置权所留置的标的为动产,且该动产不属于权利人所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拒绝给付的标的,不限于物,还可以是金钱以及劳务等,在拒绝为物之给付时,该物通常属于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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