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没有签旅行合同
出去旅游旅行社未与我们签订旅游合同怎么办
旅游合同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发的由游客和旅行社共同签署的用来约束双方的范本合同。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做以下处理。一.如果
出去旅游旅行社未与我们签订旅游合同怎么办
旅游合同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发的由游客和旅行社共同签署的用来约束双方的范本合同。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做以下处理。
一.如果旅游尚未出发,和旅行社取得联系并要求签署旅游合同。
如果旅行社不同意签署旅游合同:你有2种选择:1. 选择其他旅行社安排出行计划2. 坚持要在此旅行社报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拨打当地旅游局电话举报。
如果旅行社同意签署合同你也愿意在该社报团,那就正常签署旅行合同。
二.如果旅游已经出发的情况下,如果担心旅途中有什么不可预知的情况发生,也可以要求旅行社签署旅行合同。
如果旅行社拒不签署的情况下,保留好出行交费的凭证,向当地旅游局举报。
三.如果是旅游已经完成的情况下。
没有什么不满意的情况下,签署也罢不签署也罢都无所谓了;如果有不满意的情况又在和旅行社协商无法达到赔偿一致的情况下:凭保留好的一切凭据到当地旅游局去做投诉;但没有相关凭证的情况下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未签旅游合同可以去旅游局投诉吗
根据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人家是提前5天说的,而且你又没签合同顶多是把你定金退了 你看看你交定金的票上是咋写的有没有相关责任承担条件,再查查相关资料。
时报10月30日讯 (记者袁晓辰)30日上午,济南市旅游局举行康辉旅游集团济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会。
因今年8月接受济阳国舜旅行社委托,送16名游客去韩国旅游而未与游客签订合同,康辉国旅或面临2万元的罚款。
康辉国旅在听证会上对此进行了申辩,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是否处罚需再审议。
今年8月初,济阳市民张女士向济南市旅游监察支队投诉,自己及朋友通过济阳国舜旅行社报名参加了韩国6日游,到达目的地后,接待的旅行社却变成了济南康辉国际旅行社,而她始终没有与康辉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对此,济南市旅游监察支队对康辉国际旅行社做出了“拟处罚20000元”的决定。
面对处罚,康辉旅行社方面向济南市旅游局提出了听证请求。
在听证会上,监察支队的2名调查人员表示,对康辉国际旅行社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是《旅行社条例》第28条,其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
“该旅行社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将16名游客送往韩国,事实清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调查人员说。
对此,康辉旅行社的代理律师表示,游客张女士及其他15名游客并不是直接从康辉报名的,而是通过济阳国舜旅行社报的名。
“国舜旅行社接下团队后,又将团队委托给了我们。
我们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处罚的对象是错误的,责任应由国舜旅行社来承担。
”听证会上,记者看到了康辉旅行社出示的游客意见反馈表,上面显示16位游客均对服务表示满意。
随后,其代理律师出示了委托合作时,国舜旅行社向康辉提供的相关文件。
“在双方办理委托手续的过程中,国舜旅行社出示了相关押金收据、付款通知单及责任担保书,虽然上面盖的是国信旅行社的公章而并非国舜旅行社,但有公章就代表有接待游客的资质,因此我们并没有怀疑。
”康辉旅行社的代理律师说。
但监察支队的调查人员表示,国舜旅行社8月初正在办理营业执照,于8月23日才正式完成工商注册,这表示8月23日前,这家旅行社并没有接待游客的资格。
处罚听证会持续了约1个小时。
会议结束后,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将进一步核实双方提交的资料和证据,是否执行罚款需再审议。
出去旅游旅行社未与我们签订旅游合同怎么办:————问:五一期间,我们全家一起出去旅游,旅游结束后,由于对这次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不满之处,我们想去旅游局投诉旅行社。
但是准备投诉中,我发现,由于旅游前期,是我母亲找的旅行社,定的行程。
但是旅行社并没有和我们签订旅游合同。
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如果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投诉给旅游局,一般情形下,旅游局会怎么处理?希望有专业人士帮一下忙!答:您好,我是从事旅游行业的。
一般客人出行之前都应该要签订合同的,像您这种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 你首先不用担心,除了没有合同外你还有没有其他的收据证明,以及出游旅行社的资料,这些你都准备齐全,然后写一份声明直接交到旅游局去就可以了! 这样的旅行社是我们旅游业的污点,旅游局一般都是会站在游客这一方的,出现这种情况严重的话该旅游局是会被查封的! 最后还是希望您注意一下,下次旅游一定要小心,有些不正规的旅行社走黑团,出游前一定要签订旅游合同,找一些正规的旅行社,不要贪图小便宜,不然最后亏得不就仅仅是钱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一点帮助!谢谢~
没签旅游合同,如何维权
第一,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有法律强制性规定。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都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旅游法》规定,旅行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旅行社条例》也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能严格执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行政规定和民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
虽然《旅游法》、《条例》对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但这仅仅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规范经营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
只要旅游者履行了义务,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旅游合同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是+种民事关系,与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不能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有了旅游合同关系,必然导致旅游合同的签订。
因为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有一定的滞后性。
第三,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在收取订金的过程中,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已经履行了交纳订金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订金,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而并不像旅游者所说的那样,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显然,旅游者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四,旅游者应当承担旅行社的损失。
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临时取消旅游行程,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
在此基础上,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追究民事责任,即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损失。
对于旅行社而言,要求旅游者承担相应的损失,必须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即旅游者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的具体损失,且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
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堪一击,旅行社仍然不能向旅游者收取损失费用。
当然,旅片社收取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后,即使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也应当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便纠纷的解决,而不能停留在口头约定上。
第五,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也要承担责任。
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旅行社收取旅游者订金后,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也不能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能只要求旅游者承担责任,自己违约却不承担责任,这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同时,我们建议旅行社在收取订金时,应当附上简单的协议,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都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双方所各自要承担的义务必须进行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约定解决问题。
旅行社不签合同是违法吗
旅游合同应该属于非要式合同,口头约定也是有效的。
所以理论上来说,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既然未签书面合同,是定金还是订金还是预付款,是订约定金还是违约定金,很难说清。
旅行社肯定不会承认收的是你的定金。
也无法证明他某种情况下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所以建议你把交的钱要回来就算了,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当然,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旅行社收了你的定金(而不是预付款),承诺某时发团,他现在单方解除合同没有理由,违反了承诺,违反了行业习惯等等。
你完全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协商不成则起诉他。
旅行社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某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抱怨,旅游者要求参加旅游团,旅行社为其操作联络,有些旅游者突然告诉旅行社取消行程,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损失费用,旅游者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损失,旅行社有苦说不出。
旅行社的困惑是,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的损失就难以挽回吗? 第一,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有法律强制性规定。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都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旅游法》规定,旅行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旅行社条例》也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如果旅行社不能严格执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行政规定和民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
虽然《旅游法》、《条例》对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但这仅仅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规范经营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不存在。
只要旅游者履行了义务,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旅游合同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是+种民事关系,与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不能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有了旅游合同关系,必然导致旅游合同的签订。
因为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有一定的滞后性。
第三,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在收取订金的过程中,旅行社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已经履行了交纳订金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订金,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而并不像旅游者所说的那样,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显然,旅游者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四,旅游者应当承担旅行社的损失。
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临时取消旅游行程,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
在此基础上,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追究民事责任,即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损失。
对于旅行社而言,要求旅游者承担相应的损失,必须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即旅游者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的具体损失,且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
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堪一击,旅行社仍然不能向旅游者收取损失费用。
当然,旅片社收取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后,即使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也应当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便纠纷的解决,而不能停留在口头约定上。
第五,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也要承担责任。
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旅行社收取旅游者订金后,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也不能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能只要求旅游者承担责任,自己违约却不承担责任,这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同时,我们建议旅行社在收取订金时,应当附上简单的协议,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都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双方所各自要承担的义务必须进行约定。
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约定解决问题。
消费者与旅行社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发生死亡如何处理
消费者参团会有一份合同,包括费用,服务包含具体项目;旅行社都有包含旅行社意外险,是属于旅行过程因为旅行社责任的保障和赔付;还需由消费者自己购买一份旅游意外险。
就算没有签旅游合同,要是正规的旅行社,出现问题,也有旅行社意外险的保障。
按照正常思维,一般在旅行过程中受伤和死亡应属意外,包括旧病复发……只能按照正确方法,循意外险渠道获得相应规定的赔偿。
要是涉及纠纷、斗殴……情形,就是司法介入,是另外一种赔付形式。
消费者参团,一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二要未雨绸缪,买好相关保险;
没有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游客承担损失吗?
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因此黄恢月编辑同志:我们在做散客业务时,按照我们的操作规程,都会预先向游客收取一定的订金,且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
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堪一击。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虽然《条例》规定,游客的观点是错误的。
由于我们已经开始了业务操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但心有不甘,旅行社很难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只能向游客出具收据,这是目前旅行社的普遍,并产生了费用,希望游客能够承担,如果旅行社不能严格执行:谢文华读者你好。
谢谢。
上海读者 谢文华专家解答。
你的困惑也是许多旅行社的困惑,旅行社遇到此类问题,要么按照游客的要求,全额退还订金,即游客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的具体损失,要求游客承担相应的损失,我们要求游客承担损失的要求是否合理,但这是行政方面的要求,而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是一种民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必须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要求游客承担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损失,该合同成立,旅行社仍然不能向游客收取损失费用。
五、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也要承担责任。
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旅行社收取游客订金后,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规定和民事关系不可相互混淆。
虽然《条例》对于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
在此基础上,旅行社有权向游客追究民事责任,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也不能以尚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游客很不满意,每次都是你来我往的“拉锯战”。
四。
现就你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一、关于《条例》对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所以旅行社应当全额退款。
我们经常遇到的难题是,有些游客交纳订金后,临时取消行程,然后开始业务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
《条例》第28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我们认为游客应当承担损失,但找不到没有足够的理由。
请问,理由是虽然已经交纳了订金,但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也就和旅行社没有合同关系,由于线路的细节问题尚未与地接社完全确认。
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三、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要么就是扣除全部或者部分订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请予以及时解答,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但在收取订金的过程中,但游客予以拒绝、游客应当承担旅行社的损失。
游客由于自己的原因,临时取消旅游行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这是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耗费了不少精力,旅行社没有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游客已经履行了交纳订金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经收取了订金。
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而并不像游客所说的那样,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不能只要求游客承担责任,自己违约却不承担责任,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对于旅行社而言,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订金
现在跟着旅行社出去旅游,是否必须签订旅行合同?
■检查旅行社是否有资质 在报名前,先要确定旅行社是否具有国家旅游局核准的国外境外游组团资质。
通常情况下,出现消费争议的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多是始发旅行社。
■签合同要注意细节 合同中应包括具体的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日程安排、游览过程中是否有自费项目、违约赔偿等。
■防止被“转会” 有的旅行社没有组织出国或出境游的资质,擅自组团,最后将游客转给其他的旅行社。
这样的旅游团在行程安排等各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出行可携带合同复印件 消费者应保存好旅游合同、交费收据等各种凭证,可以将凭证原件保存在家中,而只携带复印件出行。
■索要详细行程表 为防止旅行社随意变更计划,消费者可以在报名时索取详细的行程表,在旅途中对照,出现问题时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权利。
■导游领队是第一责任人 组团旅行社所派的导游领队应为第一责任人,因此,在旅游途中如果发生行程等方面的纠纷,最好先向组团旅行社的导游投诉,返回后再向始发旅行社及当地的主管部门投诉。
如果与他们交涉无果,可寻求当地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机构的帮助。
■境外购物注意退货期限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障我国内地游客到港购物的安全,香港旅游业议会已规定,凡内地到港的旅行团,如果是由导游带往已在香港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商号购物,可享有6个月免问情由(商品无人为损坏)的退货期(只限于内地旅行团,且是到港之后由导游带往购物地点购物的消费者),这些店铺应在发票或收据上注明,而内地随团导游也应向消费者说明。
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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