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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履行辅助人

什么是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
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在包价旅游 合同上,组团社销售的是其生产的服务产品,不论其中的各项服务是 否为其自己直接

旅游 履行辅助人

什么是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

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在包价旅游 合同上,组团社销售的是其生产的服务产品,不论其中的各项服务是 否为其自己直接提供。

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需要注意的是地接社一定是取得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的企业法人。

自然人和未取得许可的法人不可成为地接社。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 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对于在旅游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3) 在费用方面,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4)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该如何处理?

依照《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为了方便旅游者进行索赔,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如果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签定方式

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简单地讲: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旅游合同已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目前,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一、先介绍一个案例: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别外出旅游,且通过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烦心事,向旅行社索赔时,结果却是不同。

胡先生参加团队旅游,地接社安排的饭店降低标准,组团社向胡先生做出了赔偿;而李先生比较有经验,不愿参团,仅请旅行社代订了机票,并指定饭店请旅行社预订,饭店服务差,交涉未果,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就饭店服务予以赔偿被拒绝,向主管部门投诉也未获支持,为什么同一家旅行社,胡先生可以得到赔偿,李先生却不行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的类型。

从形式上分,可分为书面和口头旅游合同形式; 从地点上分,可分为国内与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自由行和代办旅游合同。

有关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

《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经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不再成为一种独立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2、传统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已经消失。

对照《旅游法》第111条规定,所谓的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满足三个因素,第一,旅游产品由旅行社事先设计,没有旅游者的参与,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旅游产品。

第二,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服务,不论该服务是旅行社直接提供,还是由履行辅助人提供。

第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给旅行社。

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该旅游合同就是包价旅游合同。

目前所谓的自由行,实质上是小包价旅游合同,是瘦身版的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事先设计产品,为旅游者提供了两项服务,旅游者以总价形式支付给旅行社。

3、不同旅游合同,责任不同。

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组团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组团社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在代办旅游合同责任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旅游者要求预订四星级客房,旅行社却为旅游者预定了三星级客房,旅行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又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预订了机票,但航班临时取消,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两位旅游者都是客房服务权益受损,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不同,原因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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