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资讯

旅游信息采集管理规范

如何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行为?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旅游信息采集管理规范

如何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行为?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哪些内容?

一、充分认识《办法》在推进旅游诚信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开展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旅游法》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诚信经营做出了规定。

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对“严厉打击旅游失信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对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将其作为贯彻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落实。

二、认真做好不良信息的管理工作,发挥《办法》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失信行为频发,本《办法》通过公示惩戒方式,打击旅游失信行为,形成倒逼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

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三、积极引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注重将惩戒约束和教育引导相结合,通过《办法》的实施、宣传,引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履约行为、服务行为,推动全行业以诚取信、以信取胜,促进旅游业健康长远发展。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宣传、贯彻和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是什么内容?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如下: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办法公开:(一)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 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二) 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 任的;(三)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 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 执行法院判决的;(四) 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 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五) 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 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六)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七)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游客旅游不文明记录管理办法有什么用处?

国家旅游局提出建立游客旅游不文明记录管理办法,制定对不文明旅游者追责制度,把游客不文明行为上升到社会管理层面予以研究解决。

会议要求,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制定相关政策,逐步形成记录采集、信息共享、追责处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将游客不文明记录纳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推动形成全市范围内文明旅游的法治环境。

如何建立和加强旅游新业态的管理规范

一、填补新业态行业监管空白旅游业在产业融合的大环境下融合一二三产业,催生了会展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新业态。

新业态蓬勃发展,其监管却仍然存在多处空白。

监管标准缺失导致监管缺位严重,如果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将对消费者购买和消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将新业态扼杀于摇篮中。

首先,需要制定新业态的分类标准,随着旅游业态的发展逐渐完善,统一的分类标准便于新业态的市场发展和行业管理。

其次,为监管依据空白的新业态类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其专业化发展。

2015年,为适应旅游休闲新业态快速发展的需求《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和《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2015年11月,国家85号文件对发展客栈民宿释放积极信号,非标住宿进入黄金发展期,杭州市、黄山市、张家界市等作为先行者也先后颁布民宿客栈管理实施办法,对乡村民宿的管理规范进行了初步探索。

但是总体来看,新业态的管理规范目前只在少数行业和地方标准中有所关注。

最后,还需制实施行业信用制度,为消费者权益提供重要保障,提高消费者的信任。

新业态种类繁多,市场监管需要跑步前进,及时填补空白,扎进新领域积极实行探索。

二、提高新业态行业准入门槛在旅游新业态监管方面,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是主要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乡村民宿与农家乐的良莠不齐、鱼目混珠。

《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从信息、服务、管理等方面对自驾游组织机构提出了较为严苛的组成条件,为引导、规范自驾游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自驾游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及时雨。

加强其他新业态的管理规范也应要对旅游服务与产品供应商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在环境、设施和服务等标准上做出明确的规定。

经营主体散、小、弱、差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提高办理营业执照的硬件标准,淘汰设施安全、产品卫生不达准的经营主体。

此外,对经营主体贯彻实施达到一定金额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违规处罚、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三、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近年来,我国各省在推进旅游体制改革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全域旅游、综合产业、开放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旅游业的各项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

以游艇产业为例,由于船型分类模糊、经营性质模糊,且海事与渔政的职能范围不清晰。

因此,游艇产业作为海洋经济的新兴产业与旅游休闲的新业态一度出现监管难题。

《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要求自驾游组织机构与游客需签订书面的自驾游服务合同,合同对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游客都提出了明确的权责与义务,这一亮点值得学习与借鉴。

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对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12个部门划分了职责范围。

各省也应将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延伸至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域,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按照公平竞争规则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四、综合协调、联合执法对于新业态的监管必须依托综合执法或者联合执法。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是旅游消费者。

由于旅游要素渗透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消费者和旅游者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这种模糊也同样延伸到了由一二三产业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消费中。

以美国分时度假为例,其行业管理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内税务局、美国度假村发展协会分别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经营主体的投资与征税、维护行业利益、督促政府制定规范的职责,共同推动了分时度假产业的健康发展。

尽管国情不同,但是其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政府管理为我国旅游新业态的管理提供了对比与借鉴。

治理旅游市场必须加强综合监管,适应旅游业从单一业态向综合业态、从行业监管向综合服务升级的客观需求。

第一,可以构建全域旅游综合协调管理体制,建立了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明确分工,强化监督。

第二,综合监管线上线下违法行为。

线上线下联动,综合管理。

第三,多部门联合充分运用旅游公共管理工具。

运用专门稽查、联合执法、评估机制等监管工具,通过推荐、表彰、评比等激励措施规范新业态发展。

第四,动员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进新业态的行业管理中,各部门协作、联动、相互监督。

旅游市场的监管需要从被动转变为主动,政府部门在积极培育新业态时要前占先机,做好引导和统筹规划的角色,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管理,不仅让旅游新业态遍地开花,还能得到健康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八条内容有哪些?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 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旅游突 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 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

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二)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三) 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四) 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五)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六) 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七) 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 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