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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消费警示

旅游消费纠纷如何应对?
导游强迫购物方面的纠纷、旅游项目缩水纠纷和旅途中遭遇意外类的纠纷时,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以备事后维权之需。 对于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

旅游购物消费警示

旅游消费纠纷如何应对?

导游强迫购物方面的纠纷、旅游项目缩水纠纷和旅途中遭遇意外类的纠纷时,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以备事后维权之需。

对于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旅行社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导游强迫购物方面的纠纷,按照规定,因旅游者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以及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经营者负有返还的义务。

而安排、强迫购物,兜售纪念品等均是目前市场上一些特价团的副产品,游客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以备事后维权之需。

例如,向导游交纳因不购物而产生的参观费时一定要导游出具发票或收据,并写明款项用途,留作事后的证据。

同样,对于旅游项目缩水类,根据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应赔偿旅游者相应的费用。

旅途中遭遇意外类的纠纷,其中,旅行社是与刘女士等人签订旅游合同的一方主体,对刘女士等人在行程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且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时,可要求转让前的旅游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游购物消费有什么特征

游客遭遇强迫购物方面的纠纷、旅游项目缩水纠纷和旅途中遭遇意外类的纠纷时,第一反应肯定是想起诉对方,但起诉需要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以备事后上庭之需。

我们都知道,关于导游强迫购物方面的纠纷,按照规定,因旅游者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以及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经营者负有返还的义务。

不过在现实中,很多旅行社不会乖乖的把钱退回给消费者,游客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以备事后维权之需。

例如,向导游交纳因不购物而产生的参观费时一定要导游出具发票或收据,并写明款项用途,留作事后的证据。

另外,在举证方面的也需要注意,如果您提出导游强制自费了,那么需要由旅行社来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如果导游强制自费了,就意味着对原旅游合同内容作出了调整,协商一致的调整为变更行为,非协商一致的调整为擅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旅行社能拿出由您签字认可的、同意增加自费的证明文件,那么就不属于强制自费,如果旅行社拿不出,则投诉成立。

旅行时遭遇强制消费怎么罚?

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中国人跨境旅游消费和购物的原因是什么

对一个经济处于长期发展、人均GDP只有1000美元的国家来讲,中国成为境外购物消费“全球第一”,这一现象值得认真研究。

据了解,欧美和日本人均GDP达数万美元,新加坡人均GDP达8000美金,泰国达2000美金,而在国外购物中国人却排第一。

“要警惕出境旅游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去年9月中旬发布的《中国出境旅游研究报告》警告说,中国出境旅游花费已经超过入境旅游收入,中国国际旅游业已经整体沦为花汇产业。

报告中指出,2004年我国出境旅游总花费大约为400亿美元,相当于3320亿元人民币;而同期,我国国内旅游消费为4711亿元,入境旅游总收入257亿美元,旅游业对内需的总贡献为6844亿元。

2004年出境旅游的过快发展对内需的“漏出"占我国旅游业总收入的48.5%,几乎相当于旅游业对内需贡献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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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跨境旅游消费和购物的原因是什么

对一个经济处于长期发展、人均GDP只有1000美元的国家来讲,中国成为境外购物消费“全球第一”,这一现象值得认真研究。

据了解,欧美和日本人均GDP达数万美元,新加坡人均GDP达8000美金,泰国达2000美金,而在国外购物中国人却排第一。

“要警惕出境旅游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去年9月中旬发布的《中国出境旅游研究报告》警告说,中国出境旅游花费已经超过入境旅游收入,中国国际旅游业已经整体沦为花汇产业。

报告中指出,2004年我国出境旅游总花费大约为400亿美元,相当于3320亿元人民币;而同期,我国国内旅游消费为4711亿元,入境旅游总收入257亿美元,旅游业对内需的总贡献为6844亿元。

2004年出境旅游的过快发展对内需的“漏出"占我国旅游业总收入的48.5%,几乎相当于旅游业对内需贡献的一半。

外出旅游需要懂得的安全常识;

1、参加团队旅游时,应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详细的旅游合同;自助旅游时,最好结伴而行,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出行时,还应互相交换导游和同行人员的电话号码。

2、乘坐交通工具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勿随意更换座位,上下车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带危险或易燃品。

3、旅游时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贵重物品应放置饭店保险箱;行李物品不要脱离视线。

4、出入饭店房间随手关门,离开房间应切断电源,不在床上抽烟;不让陌生人进入房间。

5、出行在外要少抽烟、少喝酒;要慎吃生食、生海鲜,不要光顾路边无证摊点,防止暴饮暴食。

6、不可擅自脱队,如需单独离队,应征得导游和同伴同意,并记住集中地点、时间、所乘车号、所住饭店地址、电话。

夜间或自由活动时间白行外出,告知导游或团友。

7、水上活动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勿超越安全警戒线,勿独自下水;行走雪地、山路要小心谨慎;年迈和身体不适者勿参加剧烈或刺激性活动项目。

8、购物和娱乐消费要注意财物安全,保管好发票或凭证。

9、按不同季节、地区、出游方式,带好个人防护用品、常用药品和证件。

10、遇到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拨打导游或当地报警、救护、投诉电话,并保护好现场和物证。

11、外出旅游时遇雨天、山路、险坡等应注意行路安全。

12、景区(点)游玩时,应严格遵守景区(点)设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

13、旅途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卫生,防止发生旅途腹泻等疾病。

14、外出旅游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及时求助相关部门。

15、提倡文明旅游,注意自己言行举止,切忌惹事生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6、外出旅游期间发生危险,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

17、外出旅游发生纠纷,需要投诉,请找当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游时买东西价格被骗了可以投诉吗?

可以。

首先区分您是自己去购物还是随团参加购物,如果是自己去购物则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是随团购物可以向参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质监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的规定:“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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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些方面可以扩大旅游购物消费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

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

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

(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

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

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

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

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

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

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

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

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

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

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

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

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

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

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

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

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

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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