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旅游行政法规
会计法就是什么什么法,会计行政法规就是什么什么条例等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
会计法就是什么什么法,会计行政法规就是什么什么条例等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
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
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
(3)会计规章。
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旅游法律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概况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众多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十分重视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不同于一般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殊的权利义务。
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
这样,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
所以,目前我国有两类法律和法规调整旅游社会关系。
一类是通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尽管这些法律从立法意图上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但事实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事业。
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
旅游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旅游专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
该《条例》施行后,相继有几十个专门法规问世。
这些法规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
(二)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至今尚没有统一的旅游基本法 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覆盖面也比较广,但法律效力却不高。
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比如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有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
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国已经有许多宾馆饭店,但却缺乏一部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这些饭店的建造和经营。
又如,随着旅游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
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特点就是强调政府对旅游企业的控制。
但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领域内的大部分法律关系却是横向法律关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足,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旅游争议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使某些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3.部分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规带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 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相互矛盾,使有关当事人无所适从。
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标准方面有两个规则,分别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异,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上的缺欠。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
其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我国尚未转入市场经济轨道。
现在,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4.很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部分法规缺乏透明度 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粗线条的。
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
在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仍然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未对公众公开,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
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不仅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
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单靠发展初期...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5]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3]第二章 旅游者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3]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6]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
法律法规规章各有什么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各有什么不同?
行政奖励是给付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指对于符合行政目标 或意图的行为,行政主体为表示对该种行为的肯定、鼓励、支 持与倡导,赋予行为人以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的行为。
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但其也应该具备合法要件, 主要包括:①依据合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奖励必须具有合法 依据,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明确规定。
②主体合法。
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依法 获得授权的社会组织。
③客体合法。
接受行政奖励的客体如某 种行为必须合法,那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不具备接受 行政奖励的条件。
如广州市公安局为了改善当地交通秩序,鼓 励市民拍交通违章照片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并给予拍照市民一 定报酬,这种行政奖励则不合法,因为市民拍照这一行为不具 有合法性,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④内容合法。
行政主体赋 予行为人的物质或精神利益必须合法。
⑤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奖励应该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或提议、受 理或接受、审查、决定、公布、实施等步骤。
有关旅游业的法规
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
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
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
(十二)推进节能环保。
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
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
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
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
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十三)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要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东部发达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要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旅游发展水平。
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完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
积极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继续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
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
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
设立“中国旅游日”。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
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
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
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
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
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
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
要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
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
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
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