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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活动规则

如何规范旅游活动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考虑到格式合同的特殊性,为了维护旅游者等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及《旅游法》均对格式合同作出了限制性或有利于相对人一方的规定。

旅游活动规则

如何规范旅游活动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考虑到格式合同的特殊性,为了维护旅游者等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及《旅游法》均对格式合同作出了限制性或有利于相对人一方的规定。

旅游者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在旅游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照《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旅游活动中的格式合同主要规范和限制如下: (1)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2)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3) 作出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要遵守哪些规定?

国家对出国旅游的规定是什么 有哪些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

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 《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第十条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

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三条 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 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

《旅游法》规定:经营什么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旅游活动中的礼节礼貌要求有哪些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

做文明游客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一、维护环境卫生。

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二、遵守公共秩序。

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喧哗。

三、保护生态环境。

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四、保护文物古籍。

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五、爱惜公共设施。

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六、尊重别人权利。

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七、讲究以礼待人。

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八、提倡健康娱乐。

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北京礼仪专修学院

旅游途中如何满足旅游者自由活动的要求?

在下述情况下,旅游者可以自由活动,但导游员一定要提醒他们注意安全。

(一)不影响整个旅游活动时 旅游团中有的旅游者已多次来华游览过某一景点,因而希望不随团活动,如果其要求不影响整个旅游活动,可以满足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醒其带上饭店的店徽,或饭店的名片卡,帮助找出租车,提醒旅游者晚饭的用餐时间和用餐地点,约好旅游者归团时间和地点等。

(二游览景点环境许可时 到某一游览点后,若有个别旅游者希望不按规定的线路游览而希望自由游览或摄影,若环境许可(游人不太多,秩序不乱),可满足其要求。

导游员要提醒其集合的时间和地点及旅游车的车号,必要时留一字条,上写集合时间、地点和车号以及饭店名称和电话号码,以备不时之需。

(三)晚上无活动安排时 晚上如无活动安排,旅游者要求自由活动,导游员不应阻拦,但要建议他们不要走得太远,不要去秩序乱的场所,不要太晚回饭店并带好饭店的店徽等。

旅游法律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概况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众多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十分重视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不同于一般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殊的权利义务。

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

这样,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

所以,目前我国有两类法律和法规调整旅游社会关系。

一类是通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尽管这些法律从立法意图上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但事实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事业。

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

旅游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旅游专门立法工作起步较晚。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

该《条例》施行后,相继有几十个专门法规问世。

这些法规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旅游的法规。

(二)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至今尚没有统一的旅游基本法 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覆盖面也比较广,但法律效力却不高。

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比如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有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

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国已经有许多宾馆饭店,但却缺乏一部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这些饭店的建造和经营。

又如,随着旅游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

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特点就是强调政府对旅游企业的控制。

但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领域内的大部分法律关系却是横向法律关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足,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旅游争议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使某些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3.部分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规带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 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相互矛盾,使有关当事人无所适从。

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标准方面有两个规则,分别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异,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上的缺欠。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

其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我国尚未转入市场经济轨道。

现在,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4.很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部分法规缺乏透明度 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粗线条的。

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

在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仍然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未对公众公开,由有关主管机构执行。

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不仅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牵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

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单靠发展初期...

对旅游经营者遵守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主要包括:一是诚信经营,即在经营活动中应以诚信为本,公平确定与交易对方的权利义务,讲求信用,严格履行合同;二是公平竞争,即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竞争对手,不得以虚假宣传、假冒他人标识、进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三是承担社会责任,即旅游经营者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基础上,为实现自身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道德规范、商业伦理方面应承担包括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维护职工权益以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四是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满足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的基本需求和保障。

《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旅游法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

《旅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本条是关于旅游法效力范围的规定,对旅游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作出了明确表述。

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 一是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 二是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的全程,包括对派出领队的管理、对境外导游和旅游者活动的监督、劝阻、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都适用本法。

对于个人出境旅游活动,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

旅游者要求单独活动在什么情况下导游员允许,应做哪些工作?

在不妨碍整个团队活动情况下,可以允许。

但要约好下次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游客不懂中文,可写便条说明旅客去的地方及所住宾馆。

如遇准备登车、登机、登船的情况,可不同意他单独活动,以免游客掉队,如果去的地方治安环境不好,也可以不同意他单独活动,以保证游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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