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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复议诉讼案例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

旅游行政复议诉讼案例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哪些案件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 接关系上,复议选择是原则,复议前置是例外之一,而且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 关问题的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 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 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所以,如果该村一组住户对于该省政府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 复不服,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被告人及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说的,修订后明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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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案件必须复议复议前置不服以后才能诉讼?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3)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请说明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被告人及管辖法院的确定。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原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被告,原告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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