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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的作用

【旅游法】旅游法实施有什么意义
这个问题问的好,但是涉及方面太广。 我就从保护旅游者权益这个角度切入,大多数现代人都有旅游的经历,旅游时或报团或自由行,但我们都可能会和

新旅游法的作用

【旅游法】旅游法实施有什么意义

这个问题问的好,但是涉及方面太广。

我就从保护旅游者权益这个角度切入,大多数现代人都有旅游的经历,旅游时或报团或自由行,但我们都可能会和旅游团,旅游景点打交道。

由于之前没有旅游法的保护,有许多制度并没有被规范。

比如被强制消费,带入商店转好几个小时,听销售讲座等等。

这都是比较常见的,近些年越来越多旅客不买纪念品被导游殴打等等侵权事件,之前只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旅游机构和旅游服务提供商的连带责任,但其实对旅游业这谭深水中许多潜规则和法律道德边缘以及一些擦边球行为并没有规范。

而旅游法从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 旅游合同等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消费者收到侵犯时会有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

而且法律的出台会规范经营者行为,有了法律底线的制约,经营者必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其实一项法律的出台带来的东西实在太多,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带动区位条件变动,政府经济政策调整等等,可能要很多文献论文支持。

在这里只是浅谈,希望不要贻笑大方

新旅游法的亮点有哪些?

旅行社新旧条例对比第一章1、旅行社概念不同,在概念中细分了“招徕”、“组织”两个概念。

(服务网点是不能组织旅游活动的)。

旅行社业务包括了采购、组合、组团、组织旅游活动,同时也兼营委托、代订等业务。

第二章1、旅行社分类:现在按经营业务分为了三类:(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同时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以及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3)外商投资旅行社(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2、旅行社设立条件有所改变:(1)取消了对经理人资格证的规定;(2)注册资金统一为30万。

(4)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20万,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以及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140万。

3、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只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且未被处罚就可申请。

4、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省旅游局与手委托的市旅游局。

(2)取消许可证期限。

(3)20个工作日内颁发。

(4)申请依据与内容简化: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提交的材料也减少。

5、关于分社:(1)取消了对年接待人数的要求;(2)取下了对经理人资格的要求;(3)质量保证金发生变化:国内社一分社增5万,国际社一分社增30万;(4)申请程序不同,凭母社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等级,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登记。

(5)分社不受地域限制。

(6)分社无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超范围经营。

6、关于服务网点(门市部)(1)只能从事招徕、咨询,不得组团。

(2)只能在市范围内。

7、关于质量保证金(1)缴纳时间不同,以前为成立旅行社之前,现规定为成立旅行社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

(2)缴纳方式不同,由现金转变为银行账户存款或者银行担保。

(3)收取的单位不同:由专门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转变为指定银行旅行社自己的账户(4)利息分配不同:政府提取一部分作为管理费转变为完全归公司所有。

(5)金额不同,国内、入境20万,出境140万。

(6)动用保证金的部门: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7)质量保证金的降低:三年没有受罚,可要求降低50%,但一旦被处罚就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齐。

第三章1、三资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

2、在三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中(1)取消了资本的限制(2)取消了出资比例的限制(3)资格的限制3、允许成立分支机构。

4、规定了超范围经营。

第四章1、超范围经营问题,可以用委托的方式。

2、零、负团款问题。

3、合同问题:(1)可以用指定合同。

(2)可以自行制定合同,但要求内容明确,如果不明确采用有利于客人的解释。

自行制定的合同需报有管部门备案,不备案无效。

(3)旅行社宣传资料的内容自动成为旅游合同一部分。

(4)不得提供合同外有偿服务。

(5)对自由活动次数、时间;购物次数、时间购物店名称以及自费项目需作出详实说明,如果有改变导游人员与客人签订书面合同。

(6)服务标准规定要详细:餐;几菜几汤;住宿:有星写星,最好把住宿酒店的名称在合同上注明;(7)每个景点游览时间明确、所含费用明确、游览方式(车览、漫步等)明确;(8)在合同内注明地接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有几个写几个,如缺。

客人一旦投诉,少一个罚两万。

4、增加了导游权利的保护(1)最低工资的规定: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不允许有买团行为的存在。

5、委托经营问题(出团、收客、地接)(1)收客后无法成团:1)直接解除合同2)委托,自己承担风险、义务3)解除原有合同。

让客人与所介绍旅行社从新签订合同。

(2)收客委托:1)与组团社签订委托合同2)以组团社的名义宣传、招徕,签订合同。

6、新条例取消了年间制度。

但旅行社有义务随时报告各项经营信息。

第六章1罚则增多增细。

2、力度增大。

最高50万3、之前是不改才罚,现在是错就罚。

请问旅游法的作用是什么啊?

旅游法的广义概念: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表明: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相区别之所在.例如,旅游者存在旅游的需求,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务,相互间即形成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买卖形式来实现的,为此,要建立合法的合同关系,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调整.旅游者同时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会形成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如财产继承、婚姻等,这些关系则分别由《继承法》、《婚姻法》等其他法律调整 作用 发展旅游业对于促进消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旅游是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必然需求和权利,我们要保障好这一权利的实现.当前我国旅游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但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我们的旅游立法仍然滞后.为了向旅游者提供安全、有序的服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正确处理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关系,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以确立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发展措施,并规范涉及旅游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新旅游法与旧旅游法之间的区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从本条的立法目的规定看,保障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与保障利用这个合法权益并列等重的,而不是主要或者偏重旅游者,从法条内容看,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规范更多更严,主要是平衡利益关系。

特别解析:偏重于游客(弱势群体)更多一些。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问题:境外活动应该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范 理解:我国法律对我公民在境外的旅游行为可以规范,而境外服务是作为境内旅行社出境游产品的组成部分,因而中国法律也是可以规范的。

核心:出境游完全符合旅游法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提示:尽管这是对所有旅游经营者的规范,但由于是对旅游经验基本原则的规范,“诚信经营”隐含对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的现实操作模式中存在的欺诈进行了原则限制,而对旅游服务标准的设定要求更高。

注解 1、诚信经营的主体是组团社,要求身份真实、明确,地接是辅助人,明确了法律上对于组团社、地接社法律地位和责任的位置。

2、对于行业垄断与地区垄断没有特别解释,判断认识到存在的情况,但是目前不能轻易进行法律判断,为具体处理垄断行为埋下了伏笔。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注册资本规定正在清理,可能改为认缴制;人员条件不意味着旅行社精力任职资格恢复,有导游的规定目标指向导游权益保护,增加旅行社的管理保障责任。

此处相应的条款设立了粗线条,为未来执行的时候埋下了伏笔;同时也为继续立法打下了基础;但是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数量与指令。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理解:用“境内旅游”取代“国内旅游”主要是考虑了港澳、台因素,“边境旅游”业务法定了,“其它旅游业务”应该理解为旅行社经营的专属业务,如目前阶段的赴台旅游;坚持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特许制度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提示:目标直接指向挂靠承包等转让许可行为,维护一个继续可经营权只能由一个法人企业享用的原则,并且有严厉的处罚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有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收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杯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法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前未处理是三个原因:首先是法不责众、第二是精力不够、第三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反响。

有可能的话,在10月1日至今年年内会进行一次规模性的行动。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提示:将保证金名称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将其用途扩展到垫付紧急救助费用,实际上一样不好用,旅行社风险担保制度将面临进一步改革,台湾和香港实行自爆公报的经验值得研究,保险制度可能要改。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提示:目标指向零负团费第一个环节,广告信息与实际要相符。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提示:这里包括出境旅游的规范。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理解:合格的供应商的认定有多种方式,依次如下: 1、 依据政府、行业组织、其他专业和权威组织提供的资格、资质、等级判定; 2、 按照社会和行业约定俗成的通行规则判定; 3、 旅行社自行判定。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该如何转变经营模式?

新的旅游法针对旅游社明确规定,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 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 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这一系列的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

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

旅游社现在带团出去的利益被旅游法控制,在向以往通过低价招揽游客,然后在通过各种渠道获的利益行不通后,现在只能把价格提高,像现在的出境游价格疯涨,其中东南亚游涨幅高达50%至100%,这让旅行社在国庆黄金周流失过半客源。

旅游社的业务量在最近几天大跌,好多游客本来想在国庆几天节假日跟团出去旅游的,结果这几天旅游社价格猛涨,于是就几个朋友约好一起自己出去旅游了,如有车的就自驾游,未车的也可以坐车或者坐飞机等。

这样一来旅行社的业务相对来说减去一大半吧。

新的旅游法实行后,对外出旅游的游客们有很大的好处,都是自愿透明消费。

像在旅游景区内也不会花冤枉钱去购买物品等。

这样自驾游会不断增多,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者将受到不小的影响。

...

旅游对人生的意义

这就须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旅游这一观念。

因为现代社会中的旅游不同于古代文人的游山玩水或徐霞客式的旅行和科学考察。

它是人类社会中一种不断发展的生活方式。

关于这一点,国外一些学者也有同类的叙述。

如英国伊什图里金(Estoril)就指出过旅游的性质在逐渐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①娱乐旅行概念发生了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有社会中的富裕的、有闲空的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出国旅行,满足于欣赏外国风景、艺术作品。

现在这种概念已完全改变。

因为出国旅游者多来自各种不同的背景,对旅游想法很不相同,所好和欲求更加五花八门,在有限的假期内尽量包揽这一切。

②现代旅游是闲暇追享的“民主化”。

如冬季旅游,过去是少数富人强占的运动;骑马、划艇、射击,是非大众化运动。

但是嗜好和闲暇的“商业化”已使这种活动能为一般人所享用。

大量的人到国外去参加更为令人激动和更富有外国情调的活动,如登山、滑冰、水下游泳和马车旅行等。

③现代旅游发展为“社会旅游”。

如英国度假营,既提供传统的旅游胜地具备的一切设施,又不断开辟和发展新的风景区域,组织大群游人观览,建造特别设计的低消费接待设施,并经常就地提供娱乐和其它服务。

社会旅游可以把大量旅游者引入偏远和相对不发达地区。

伊什图里金讲的这些性质方面的变化,表明旅游的概念是变化的、发展的,旅游这种特殊生活方式是发展中的生活方式,不论规模、范围、内容和性质都起了变化。

业余性旅游的业余性就是许多国家学者讲的闲暇性。

这种提法,从主观目的上是想把为业务目的旅行、考察活动摒弃于旅游之外,但是为科学目的的考察,不论在古今中外都是一种旅游项目。

因为旅游目的之一就是“求知”,既包括业余性的求知,也包括业务范围内的旅游求知活动。

因此,对旅游的业余性规定大体是正确的,但在实际中又难以区分。

特别是在我国,利用开会、出差旅游的人很多。

据统计,到北京来旅游的人,41%是会务旅游者。

外国利用国际会议旅游的人也很多,如198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会议有274个,英国伦敦238个,比利时布鲁塞尔219个、瑞士日内瓦212个。

这些参加国际会议的人,既是为了某一专业目的而去的会务者,也是一个利用会议参加旅游活动的游览者。

英、法、比等国家正是利用这种方式,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旅游收入。

如1985年巴黎举行国际会议收入70亿法郎,其中30亿法郎为专题会议收入。

享受性旅游是一种高级的精神享受。

“求新、求知、求乐”是旅游者的心理需求。

旅游既能锻炼人的身体,又能陶冶情操,丰富知识,开阔眼界,体味生活的本来面目,平时不易得到的快乐通过旅游得到充分的释怀并成为一生永久而美好难忘的记忆。

简言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都有哪些规定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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