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定银行
旅游质量保证金需进指定银行吗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
旅游质量保证金需进指定银行吗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旅游质量保证金需进指定银行吗
各旅行社: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规定,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确保我市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今年5月1日起,不再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二、为方便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和监管,根据我市旅行社分布的现状,我局在比较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承诺和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在省旅游局推荐的4家银行中重点推荐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作为我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三、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并在存入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签署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由银行提供担保的要提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
四、根据国家和省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渡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暂退6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至2010年12月31日的规定,此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按照国家旅游局“老社老办法、新社新办法”的原则,即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旅行社存入8万元保证金(其中4万由市旅游局直接转到指定银行),此项工作在10月31日前办理 完毕;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旅行社足额存入20万元保证金。
五、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指定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的承诺。
按照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与旅行社共同签署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并由旅行社提交市旅游局备案。
六、申请设立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执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办法可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
附件: 1、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承诺书》2、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管理服务方案》
旅行社为什么要交质量保证金,合理吗
合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即申办旅行社时, 依法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预先交纳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 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行社经营期间, 保证金要存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旅行社终止经营时, 保证金退还。
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 含中外合资旅行社) 6 0万元人民币;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任务的旅行社3 0 万元人民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 0 万元人民币;特许经营出国( 出境) 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 0 0 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是多少钱?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我直接吐了李国富你居然还来提问,,请求时效就是投诉时效,90天,银行在接到转账通知5天内转入受害人卡内###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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