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约定内容、项目、标准提供旅游服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
旅游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旅游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约定内容、项目、标准提供旅游服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旅游经营者必须亲自提供旅游服务,不能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
若其擅自转让,旅游者有权请求解除旅游合同并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全程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即使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若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的,旅游者也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择义务。
4、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负有告知、警示义务,若未履行前述义务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
5、保密义务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了解的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旅游经营者负有保密义务。
6、旅游经营者不得准许他人挂靠在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
(二)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
2、告知义务旅游者应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合理安排。
(三)旅游辅助服务的主要义务 1、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的义务:因此其对旅游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
若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前述义务,致旅游者损害的,应直接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服务者是旅游经营者的辅助人,其用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其向旅游经营者负担的义务依双方合同确定。
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 在旅游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较为复杂,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侵权行为人。
行为人作为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当是自己的行为引起旅游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赔偿。
二、引起旅游事故责任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致害责任,第123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致害责任,第124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以及第125条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等,这些特殊侵权责任中的物件造成的旅游事故都应当由引起旅游事故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有人都是旅游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都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人。
主要情况有, 1 是雇住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了旅游事故,雇住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 是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旅游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旅游事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是在定做人指示过失的致害责任中,加工人依照定做人的指示加工,引起的旅游事故定做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有哪些效力,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
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
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
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
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
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
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
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
当然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寻求仲裁。
(4)处分权能。
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处分权能是指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可以撤销、免除、让与债权等。
旅游业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行业,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如战争、经济因素如汇率、社会因素如去年的非典还有天气因素的影响。
合同法 旅游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法与旅游合同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含义。
广义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专门调整合同的《合同法》和 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民法。
狭义的合同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 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3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6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1 口头形式:它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 合同形式。
2 书面形式:它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合同内容而达成的协议。
如合同书、信 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其他形式:它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 形推定成立的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三种合同形式,但为有效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合同形式为 最佳选择; 注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 合同的订立方式也称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订立的方式为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1 要约.它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 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承诺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 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乃至对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真实是当事人内心愿望,不是违心的愿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违背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
什么样的旅游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旅游电子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旅游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二、使用国家认可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如果旅游行业使用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满足以上两个基本条件,所签署的电子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可完全替代纸质合同。
旅游代签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吗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有授权委托书,旅游代签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但是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也产生法律效力
旅游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
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
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
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
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
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
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
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
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同时,旅游合同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媒体对此也相继作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旅游合同出现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
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
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
当旅...
旅行社合同管理上要求用电子合同,旅游电子合同怎么保障法律效力?...
旅游电子合同需满足“签署各方经过实名认证”、“具有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两个特点,才具有与纸质旅游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旅游电子合同是指以通过审核的旅游合同标准格式为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合同旅游电子合同可实现在线填写、修改、签署、下载、上传备案、统计管理的全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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