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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

男方婚前有四套房产,结婚时还有必要给女方彩礼吗?男方在结婚前有房产,不管是一套还是几十套,跟他娶妻成家奉上彩礼没关系。有四套房产了不起吗?那些真正爱着对方的男人,即便自己有

男方婚前有四套房产,结婚时还有必要给女方彩礼吗?

男方在结婚前有房产,不管是一套还是几十套,跟他娶妻成家奉上彩礼没关系。

有四套房产了不起吗?那些真正爱着对方的男人,即便自己有四十套房产,结婚前该走的流程照走不误。

就算资产不够雄厚,那结婚前给女方家里奉上彩礼,这更是应该做的本分了。

越是没钱的男人,结婚前越要在这些事上下功夫,只有让女方全家感受到你的真诚,你才有可能稳打稳赢的结婚娶妻。

给对方表达一种“虽然我没钱,但我愿意为你倾尽所有”的热忱,打动女人心的成功率,远远超过那类有一百万财产,却只肯给女人花几万块的吝啬男。

以此顺便向未来的岳父母表诚心,让他们看好你的人品,让他们认定你是个结婚后也疼爱老婆的好男人。

可能有的男人认为,我都有四套房了,结婚后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那结婚前就没必要再给女方彩礼了,反正终归还是一家人。

之所以他们会产生这种想法,还是因为没搞懂彩礼的真正涵义是什么,这笔钱说到底不是给女方的,而是作为一笔盟誓资费上交女方家庭。

彩礼归女方父母所得,一方面是感谢他们的辛勤栽培,培养出你愿意厮守余生的伴侣,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保证金,日后若是你对女方不好,至少当初还有一笔堪当损失费的钱财提早付给了女人娘家。

所以不动产只能作为家庭的物质基础,用来提升夫妻婚后的生活质量,男人结婚前的房产不应该是一种借口,用来打诳语耍滑头,有担当的男人从来不做这种损人利己的事。

婚前房产,男方死亡后女方有继承权吗?

依我之见:婚前男方父母出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男方过世,该房的所有权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为其子结婚而全款购买此房屋,并在房管部门登记‘’房主‘’为出资人为‘’男方父母‘’,那么,该房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以至现在男方过世,全部产权都只是男方父母的,女方的丈夫在此房中无任何权利,女方也就无任何继承权。

二,如果该房在男女二人婚后男方父母以‘’赠予‘’的方式将全部产权赠予男女夫妻二人,并在房管部门过户登记,‘’房主和共有人‘’是夫妻二人的话,那么,该房就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过世后,女方除有该房一半权属外,还有权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属于夫一半房产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夫妻关系中‘’妻‘’的份额。

三,如果婚后男方父母将该房全部产权‘’明示‘’仅仅‘’赠予男方一人‘’,并在房管部门产权过户时房主姓名只有‘’夫‘’一人的姓名,该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一人所有的财产;如今男方过世,此男方个人财产就转化为‘’夫个人遗产‘’,如果男方在过世前没有留下关于‘’夫个人财产‘’的处分‘’遗嘱‘’的话,该房屋就须按法定继承处理,即按照《继承法》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分割该房产,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夫妻丶父母丶子女均有平等的继承权。

请问:提问者你现实情况属哪一种?你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来判断你究竟有没有此房的继承权丶有多少份额的继承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女方要求结婚时男方婚前的房产必须加上她的名字合不合情理?

感谢悟空问答的邀请。


女生要求结婚时在男方婚姻的房产证上加名字这一行为,在我们现在这个社会来讲,就是时常发生的现状。加不加名字,在如今看来,显得尤为的重要,但是到底该加不加,怎么个加法,那就是另当别论了。

我会以两个大方面去给你进行分析。


1.从男女双方观点上出发。女方:我和你结婚,未来的日子、风险全有两个人共同承担,可是房子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就算是我负责装修,钱也投在了你的房子上,如果将来真的到了分手的那一天,自己什么也分不到。一点安全感都没有。男方:自己的房子,是自己的父母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下来的钱,为什么要加上你的名字。一旦有一天分手了,你居然要分掉我父母出钱买的房子一半的财产。


2.从房子的出钱比例上出发。如果说这个婚前的房子,是男方全额出资买下的,尤其是在房产证名字都是人家男孩父母的情况下,我建议还是不要加名的好,你没有出钱,如果你真想走自己的房子,你大可以以后你们夫妻自己再买。如果这个房子是贷款按揭的,男方只出资了一部分首付,而将来的贷款是由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这样的情况下,女生有权利让自己加名字,因为后期整整余下的时间里,房子是你们俩共同承担的风险。

理性的面对加名这一行为,房子是大事,婚姻也是大事,不要把本是1+2>2的事情,变成了不等式。

男方自愿把婚前房产给女方一半,该怎么写协议?

先别给,十有八九是骗婚的多,总有一天你会非常后悔,想给也行,协议约定,夫妻双方需互相忠诚,不许出轨,或背叛对方,二,当夫妻双方有一方如身患重病或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另一方有义务照顾对方,不无许抛弃或遗弃对方,直到身故,如有违犯,协议条款作废,男方有收权收回赠与的一半家产。反之,如男方违反约定生活不检点,出轨我包养小三,女方有权提出离婚,并取得赠于的一半家产,男方不得有异议,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签字,按手印,并有邻居或朋友或同事二人以上见证签字,并去公证,按约履行。

婚前的房产,婚后女方去世了,男方有继承权吗?有什么依据吗?

婚前的房产,婚后女方去世了,男方有没有继承权这个问题善言法务的观点是男方有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男方是女方的配偶,有权继承女方的财产。

女方另有遗嘱约定的除外。

婚前房产婚后继承的情况也分很多种,要看婚前房子是全款付还是按揭付?房产在谁的名下?对方父母有没有什么要求?当初出资的钱谁谁出的?


具体情况的不同,男方继承的房产份额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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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善言法务APP预计6月初上线,家庭法务、企业法务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领域律师,敬请期待~

男方婚前付首付买房,自己还贷两年后结婚,依然自己还贷直至还完,离婚后怎么分房产?

谢谢邀请;男方婚前付首付买房,还贷两年后结婚,以后一直是自己还贷的,直至把房贷还完,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房产?

现在有的人很容易把这样的房产混淆成婚前的财产,和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部分划不清界限,这不是数学没学好的问题,而是不了解法律对夫妻存在期间内,所产生的共同拥有财产的界定。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自领结婚证,得到法律的承认,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合法夫妻的之日起。夫妻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收入,双方都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置权。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就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男方婚后一直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来还贷的,直至将贷款全部还完。用共同收入还贷的这一部分,就是属于夫妻双方的一共同财产。

离婚时的分割是;男方所拥有的财产是;婚前首付部分加还贷两年,这是属于婚前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拥有的财产,各占二分之一。

女方能够分割到婚后的共同财产是;婚后还贷部分的二分之一,占总和的比例,也就是说占整个房屋的几分之几,加上升值的部分比例。

男方婚前全款购置两套房产,离婚后会分割给女方吗?

男方婚前全款购置的两套房产,只要婚前是属于全款独资购买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都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对于婚前财产的拥有权的归属,就是属于男方的,再离婚,法院也不会把一套房产判给女方的。

除非男方在结婚以后,自愿赠与配偶一套房产,这种赠与行为法律是支持的。丈夫自愿放弃了对这套房产的拥有权。那么,这套房产的拥有权就归属于配偶了。但是,还必须留有男方亲笔签名的赠与字据为证,口说还是无凭的。在离婚的时候法律是讲证据,才能把这套房子判给女方。

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什么叫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就是男女双方自打结婚证,婚姻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成为了合法夫妻的之日起,夫妻双方合法的总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收入,对共同收入,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理权。在婚姻期间内,用夫妻的共同收入,添置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对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同等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在离婚的时候,各占一半。

至于你说到的你的两套房产,在离婚的时侯,会不会分一套给女方,如果你愿意,女方肯定会收下一套,如果你不愿意,她连一片瓦砾都没有。就算你在婚后,把两套房产证上都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只要有购房付款充分的证据链证明,两套房产是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想撼动你对两套房产的拥有权,比登天还难。

离婚时婚前房产需分割给女方吗?

谢邀请。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要牵涉到财产分割问题。

婚前房产也分二种情况。

一、如果房产证上是男方或男方父母的名字,没有离婚女人的姓名,房产应该不会分割给女方的。

二、尽管是婚前男方所置方产,结婚时,在女方要求下,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该房产应该分割给女方一半。

我不是法律人士,仅凭常理而言。

婚前房产在婚后置换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之前发过一篇文章“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卖了,再买新房,新房是否是个人财产?”。刚好和这个话题相切合,现把这篇文章转过来,与大家讨论讨论。

案例:一位女士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把这套房子卖了,然后用卖房所得价款再购买一套新房,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那么,所购新房是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比较特殊,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我们只能从相关的几条规定中来推定。

以下推论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上面例子中,女士所持有的财产,我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讨论,或者说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婚前的房子,第二种形态是卖房所得的价款,第三种形态是再购买的新房。

第一种形态很容易判断。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应为个人财产。

对于第二种形态和第三种形态,我们主要看看《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我们要注意几个关键词,“收益”“孳息”“自然增值”。

收益,可以简单理解为财产的增加。而孳息与自然增值,是收益的一部分,这根据法条也能看出。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这种争议不影响我们今天的话题,因为其中没有涉及到)。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自然增值有别于投资性收益,例如用一万块钱去经商,后收回两万块钱(即赚了一万),赚取的一万块钱就不是自然增值了,而是投资性收益。因为这其中有财产所有人的积极推动作用。

回到上面的例子,该女士在买卖房子的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财产收益。因为现在的房价,可是只涨不跌的。

我们上面所说的,该女士持有的财产的第二种形态,即卖房所得价款,相比婚前买房,肯定有不少收益。这部分收益,应视为自然增值,房价自己要涨,该女士并没对其起到任何的积极推动作用。

所以,第二种形态,卖房所得价款,应视为该女士个人财产。

第三种形态,用个人财产(卖房所得)再购一套新房,这应该怎样认定?

在购房的那一刻,房子肯定是该女士个人财产,因为这时还没有任何收益。其实真正有争议的,也是当事人关心的,我想应该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时,这套新房怎样分?是女士一方所有?还是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真到财产分割时,这套房子肯定又涨价了,又有收益了。这部分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性收益呢?

小编以为,把这部分收益看作投资性收益更合适。因为买房这一行为,实则是将原个人财产(卖房所得价款)投入到了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当事人对财产增值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所以,小编个人以为,该女士所购新房,原价值部分(买价)应为该女士个人所有,以后这套房子涨价增值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对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夫妻双方也是可以协商处理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只要双方采取书面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对房子归属问题(包括增值部分)作出约定。约定为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可以的。

女方婚前不告诉对方家里房产的真实情况,婚后再说可以吗?

谢谢邀请!我个人表示支持你的做法。

自己家里面的财产问题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都是你父母的,说直接点,那是他们的养老钱棺材本,与你们两个年轻人并没有关系。更与你老公没关系!

不告诉男方也是对你父母隐私权的一种保护。有的男人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吃着碗里面看着锅里,自己不好好上班,不靠自己的双手去努力挣钱,成天就惦记着父母的那点养老钱,总觉得有什么事还有父母担着。这种男的就不能让他知道父母有钱。

邻居小余结婚前非常勤劳朴实,对老婆和岳父母也关爱有加,公司放假经常带着全家去看望岳父母,并帮忙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岳父母看见女婿人不错又顾家,就告诉他自家的存款,并让女婿不要太节约,结果后来女婿直接不上班了,他想反正岳父母有钱,等他们去世后,钱都是自己的,自己何必朝九晚五的,那么拼命呢?整天邀请自己的朋友不是在外面喝酒就是带回家打牌,就这样,家里的生活开支全是小余老婆承担,时间久了,小余老婆不堪重负,选择离婚收场。

个人建议不告诉老公父母的财产,对父母,对你本人,都是对大家庭和小家庭都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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