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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税

彩票税怎么收的?彩票本是公益事业,是为慈善事业提供公益金,而非个人意愿暴富手段,所以购彩应量力而行,中了开心,不中就当做慈善了!
如何计算税?看到上面的问题,感觉你把问题弄混了,你

彩票税怎么收的?

彩票本是公益事业,是为慈善事业提供公益金,而非个人意愿暴富手段,所以购彩应量力而行,中了开心,不中就当做慈善了!


如何计算税?

看到上面的问题,感觉你把问题弄混了,你说的这个问题仅涉及销售环节,所以下面仅讨论销售环节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至于其他方面不做讨论。

应该先明确下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不含税价*税率,你上面例子中不含税价是10000,税率是10%;

首先,不含税价格为10000元,计算增值税时,是按照不含税价格乘以税率,即应交的增值税为10000*10%=1000元,顾客付出的是含税价(含税价=不含税价+税金);

其次,顾客支付11000元,支付的是含税价,要交税时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应该将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即11000/(1+10%)=10000,按不含税价乘以税率算出应交的税金,应交的税金为不含税价10000*10%=1000;

综上所述,顾客支付11000元是含税价,你交税1000元,10000元是你销售应得的,是不含税价,不存在循环往复交税的现象。

应该给顾客报价11000元。以上不知道你明白没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排量税可以改成马力税吗?

这个是不行的。

排量税的本意不是降低贫富差距,关于减少贫富差距,向先富起来的一批人多征税我国已经进行了种种措施了,关税本身就是一种,最近的要说去年12月1日颁发的130万以上进口车型增加消费税的政策:

而排量税的本意是“排放税”,当然他目前仍然不够合理,排量大的车型未必排放的污染物就多,但是可以说在相同技术条件下,排量大的排放的污染物就多,所以我们近似采用了这样的政策也十分贴合。

另外,石油燃烧产生的污染物众多,十分复杂,比如硫化物和氮化物的危害都比较大,但人类早早的研发出了三元催化剂对于这二者的去除效果十分理想,仅剩二氧化碳暂时没有办法在后续阶段去除,所以现在很多国家的车型都会直接标明CO2排放量,部分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根据不同的排放量征税了,我想我国也会在不久的将来逐步实行:

比如奥迪官网,左下角醒目的位置写着奥迪Q2的排放量为130-114g/km。

而您说的马力税一来在环保方面不够严谨——马力大的排放的污染物未必就多;而且还有制约发展的可能!不信您看,根据排量定出消费税后,各大厂家都在努力将小排量做到大马力,直喷、增压等原来不常在民用车型采用的技术逐步进入人们视野,这些技术曾经的不稳定性、不人性化的一面逐渐被科技所攻克,变得和蔼可亲起来,不仅仅是高性能才是进步,这也是一种进步。未来如果细致的以污染物排出水平作为征税限制,想必一定会促进越来越多的清洁能源为全人类服务,这将是多么美好。所以,以马力为征税标准,就是制约马力的发展,实在得不偿失。

月收入9000元,上多少税?

工资-(不征税所得、免征税所得)-3500元=X,X再按照个税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到的最后数值就是所要缴纳的个税。

不征税所得、免征税所得一般是指定扣除标准,“五险一金”:

1、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2、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3、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4、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5、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6、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月工资9000:9000-[9000×19%+10]=7280元,超过3500元3780元,按照9月1日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7280-3500]×10%-105=273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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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药品在医院销售,按成本价、出厂价+税、出厂价+税+10%销售成本哪个合理?

央视的报道有两个重点,第一,药价的30-50%是回扣,第二,医生收了回扣。不管电视台是不是有意的,这样报道会让公众认为是医生的回扣抬高了药价。可是事实并不是如此。药价根本不是医生定的。医生的回扣来源于种类和数量。

那么问题来了,药价是谁定的呢?主管部门急急忙忙处理医生,是真的不知道药价是谁定的吗?我搞不清楚,反正我觉得这件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不合理的事情太多了,谁能怎么样?

什么发票可以抵扣税?

通常来说,能抵扣的,肯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了,但是特殊情况下,其他票据也能抵扣,不过范围比较小。下面总结了6类9种情况: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单位,估计只见过这种抵扣票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税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专票普通一体法规依据如上)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直接计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2018年5月1日后,用于生产16%的按照12%抵扣,其他按照10%抵扣)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5.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18年12月31日前通行费发票也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6.境外(国外)发票或者票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除了实质能够抵扣,形式上也要符合要求。如票丢了不能抵扣,票类型不正确也不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除了按照规定不得抵扣外,都可以正常抵扣。这些情况有专门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车船税是一种什么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2018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苹果手机在大陆收17%的税,在其他地区收多少税?

其实遇到这种不做生意,用意想来猜测的,我都懒得回复。

鉴于很久没有作问答,今天简单聊聊国家税收。

1.你说的17%的只是增值税,顾名思义,说该物品有增值是空间,所以叫“增值”税。

2.国内不只有该税,国税,地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等。

3.前面回答的没什么大错,但他说错了,因为他把欧洲税收算成20%左右是没错,但那是综合税率。

我就随便说说,国外很少有增值税,但这个税已经伴随了我们20多年,这种淘汰的税种算是够恶心的。

比如香港,就是没有这个税,比如日本也没有该税种,再比如“世界警察”美国也没有该税种。



现在在算算税吧,国内综合税率大概是60%多吧,就算有抵税的,估计也要有40%左右。

最近美国一项降税风波,真的是席卷全球,因为这样,一下子将美国从高赋税降到了避税天堂的地步,大概在10%左右,那样很多企业将不会去犄角旮旯的地方注册公司,进行合理避税。

所以17%说国内的税就是扯淡,你们大部分看到的发票只是增值税发票,不能代表税费,综合税率的话,在全世界应该比95%的国家高吧,就算合理抵税大概也超过85%的国家。

本来还想说说影响,算了,篇幅有限,不写了,喜欢的关注一波。

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土地增值税,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征收。

详见http://www.toutiao.com/i6451956614269239821/

创业者阿创,有意收购水泥公司的一块土地。经初步接洽及尽职调查,双方决定展开交易。具体交易结构是,由水泥公司出资设立新公司,并以土地作价出资到新公司,再将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阿创。

双方之所以采取上述交易结构,是因为在直接交易土地使用权时,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而直接交易水泥公司的股权时,阿创可能承担水泥公司的或有债务。如果水泥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新公司,那么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免缴土地增值税;阿创收购新公司的股权时,通常不会涉及土地增值税,而且新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或有债务较为可控。

上述交易结构很巧妙,但也存在一个隐患,那就是股权转让时并非一定免缴土地增值税。而阿创在交易前的尽职调查中,并未就土地增值税的免缴问题对税务部门进行访谈,导致了税务隐患。果不其然,正当双方全面展开交易之时,水泥公司被税务局告知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双方不解,认为股权转让并非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惯例应当免缴土地增值税,而本次交易中为何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呢?但无论双方如何辩解,税务局的决定不予更改,税务筹划宣告失败,整个交易也告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双方损失巨大。

其实,关于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做出批复,认为如果股权转让的真正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则应当补缴土地增值税,某些地方税务局也曾出台类似的规定。根据我们的经验,上述批复和规定在实践中较少适用,买卖双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时,被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案例比较少见。

但审慎起见,我们建议买卖双方在进行类似的交易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征询: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时,究竟是否可能被征收土地增值税,以确保项目交易的顺利进行。

附:相关规定

(1)作价出资与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4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5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第8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5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1条规定,“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第3条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1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第3条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规定,“……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规定,“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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