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
如果遇到有人说“你打我啊” ,然后真打了,打人方需要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昨天遇到这样一个人,三番五次别我的车,一直别到我家门口,并且一路追骂我,当然我也还嘴了,但是没有采取那些
如果遇到有人说“你打我啊” ,然后真打了,打人方需要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昨天遇到这样一个人,三番五次别我的车,一直别到我家门口,并且一路追骂我,当然我也还嘴了,但是没有采取那些视频中找机会撞对方的方式,直到最后对方把我逼停后迎面唾了一口,我才下车第二次打110报案,并站在车头不让对方离开,这时候我妻子听到消息出来了,对方下车骂骂咧咧的一直挑衅,由于隔着车门对方拿车门撞我,我挥手打了对方肩膀一拳,对方马上说:好,你打人,你等着,看你能不能把这个事情摆平了,然后他边打110边上车又启动车把我妻子碰倒,110来了以后看了全程行车记录,和对方沟通几句后开着执法记录仪对我说:我们现在通知你,你涉嫌打人明天早上来派出所处理,想的话拿上行车记录仪内容。我说行,但是撞了人呢?民警说:你打122报警处理吧。民警走人了,在大家的劝说下那人和我把我妻子扶起来说双方各自走人了事,这时候才知道对方是下了班的警察,呵呵,一直在各种场合包括网上维护执法者形象的我很无奈。今天对方父亲来我单位,开口意思还有点找事,我什么也没说,让他看了行车记录,人家父亲放下一句话:真要闹,你闹不过我儿子,这事算了。到现在下午了,昨天我两次拨打110,一次拨打122,这些地方没有一个回应,人家有权有势啊,咱普通老百姓惹不起,躲呗!各位如果不相信我,可以要求我给你发一共半个小时左右的行车安全。事件发生地:山西吕梁。
《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法条有哪些?
合同效力待定一般一下几种情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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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包括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违约的具体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换言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要件,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不作为衡量责任承担的依据。严格责任的损失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1)不履行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
(3)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2)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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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内心都是非常诚实的人,您同意这个观点吗?
抽丝剥茧,还原真事实真相,使案件的定性得到更公正、公平的判决,这应该是律师的工作职责和职业操守,但凡事均无绝对,就好比米中总难免会有粺粒出现一样,律师队伍中亦难免会有“败类”的存在,所以社会应该肯定律师工作之于刑事、民事诉讼工作的贡献,不应以偏概全,有人对律师给犯罪嫌疑人做辩护不理解、乃至误会和吐骂,这是认识的误区,之所以要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其目的就是通过双方律师为各自的代理人挖掘有利条件(证据)通过双方的交锋(唇枪舌剑)让案件更明朗化、更符合事实,避免做出不公平的判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法律的原则是坚持正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既要伸张正气,还得坚持公平公正的的判决,做到不枉、不偏。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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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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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具体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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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司法解释条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问答》讲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涉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五大合同法问题,共计30个条文。对悬赏广告、交易习惯、缔约过失责任、强制性规定、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低价、情势变更原则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准确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问答》讲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涉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五大合同法问题,共计30个条文。对悬赏广告、交易习惯、缔约过失责任、强制性规定、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低价、情势变更原则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准确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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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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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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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销权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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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解释第25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人的效力。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诈害行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对转受益人而言,视主观过错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转受益人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将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并做为债务人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不能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恢复原状之责任财产或受益人拒绝返还的脱逸财产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的诉讼。而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并使其脱逸的财产恢复责任财产上的地位。此时,恢复的脱逸财产与债务人原有的财产作为对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担保。从理论上讲,全体普通债权人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范围内(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按比例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无权就取回财产优先受偿。笔者认为,这样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债权人在做了较大的付出后取回的财产却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对债权人不公平。建议在立法上建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和特别担保原则。
对于到期债权,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于因撤销而恢复的债务人的脱逸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未到期债权,恢复的脱逸财产由与债务人原有的财产作为对全体普通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转化为对撤销权行使者的特别担保。当行使撤销权的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样不仅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而且与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依此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从次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实质是肯定了代位权行使者的优先受偿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作为债权保全的制度,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所体现的精神应也是一致的。因此,建立撤销权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既符合公平原则又体现法律精神,有利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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