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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强奸,上床,亲嘴

女人被人强暴后,如果想告他强奸需要哪些证据?应该怎么办?您好,根据提问,信之源律师做出以下解答:首先,强奸罪是严重的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并且属于公诉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突发性高、

女人被人强暴后,如果想告他强奸需要哪些证据?应该怎么办?

您好,根据提问,信之源律师做出以下解答:首先,强奸罪是严重的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并且属于公诉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突发性高、取证不及时等问题。所以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实践中,强奸罪的报案会引起公安机关极高的重视。

其次,强奸罪的证据在事后公安机关介入再取证是比较困难的,最好的情况是当事人可以保留相关的证据。

主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 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一般是最先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此外是现场的遗留物,留有犯罪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

2. 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方意愿的。既可以是女方自己的供述,也可以是其他的物证,例如,如果你身上有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你不是自愿的。另外,在强行与你发生关系当中你是否还有其他反抗行为,如反抗时用到的东,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暴力行为。

3. 其他证据。如之前跟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有聊天记录,沿路道路或者酒店宾馆是否有监控录像。

强奸罪涉及到人身安全利益,情况复杂,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先预约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让律师给您专业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强奸未遂构成犯罪吗?

简单说这问题大家就明白了,首先肯定告诉你强奸未遂是犯罪行为。未遂不是犯罪终止而是未如愿,主观上存在违背妇女意志行为的继续延续,只是因客观因素没有得逞,比如说行为人因自身原因未入被侵害客体体内的,也会依据强奸罪论处,只是接受从轻处罚按照未遂处理,对强奸未满十四岁的幼女丛重处罚。对强奸未遂的法院会在量刑时,根据刑法规定从轻处罚,可获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法律规定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适用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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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天播报


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反咬男生强奸,那么男方可以告女生强奸吗?你怎么看?

这样荒诞离奇的事情去年我还遇到过,作为社区的法律援助社工。去年十月的一天我值班。当时小区15栋2单元来了一对年轻男女,女的情绪激动进门就说:“我要报案,有人强奸我”,社区民警木拉提一听就站了起来:“谁强奸你”?女的指了指身后的男青年:“就是他”!正当木拉提警官准备控制住男青年时,社区主管治安的副主任姚梅走了进来:“怎么又是你们,这次又告你老公强奸”?我一听差点笑出来,我没听错吧?又告老公强奸!我滴妈呀,这小两口以为在玩过家家呢,随后姚副主任、木拉提警官和我一起询问起小两口情况:

原来两人刚刚过完夫妻生活,躺床上闲聊之际女的就问男的:“十一参加同学聚会,主动请你跳舞的那女的就是你初恋吧”,见老公没有吭声,又逼问道:“你不吭声,不是现在还有联系,做贼心虚吧”?男的转身翻了她一个白眼:“你有病吧”?好嘛,女的这怒火一下被点燃了:“对我有病,我不好,你去找他啊”。男的反问了一句:“你还有完没完”?“没完怎么了”女的歇斯底里的喊道。男的快速穿好衣服从衣柜拿了两件衣服赛道箱子里就要出门,“你敢走出这道门,我就告你婚内强奸”女的大声喊道。男的回到:“告吧,你又不是没告过”!女的见状继续喊道:“你敢走出去,信不信我从楼上跳下去”。男的这才停住了脚步,女的穿好衣服硬是拉着男的来到社区,这才有了刚才之前的一幕......

怎么样,够幼稚够脑残吧?明明两口子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拌嘴生气,愣是拿一种恶劣的暴力犯罪罪名要挟对方!现在的年轻人都是什么心态?难道只图一时痛快而不计后果吗?回到正题,按题主所说男女双方发生了关系,女的告男的强奸,男的气不过反告女的强奸自己!什么乱七八糟的,当然不行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罪”。对于事实清楚供认不讳的强奸罪,刑法一般会给予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最高可判处无期或死刑。所以说作为男的,还是低调一些。女的一告你一个准儿(虽然需要立案侦查,但是会向把你扔到看守所受罪),你告人家派出所都不会立案!最后我想说:法律是庄严神圣的,请尊重他同时选择自重。莫拿法律当儿戏,否则法院给你个“妨害公务”罪,吃不了兜着走!

性侵与强奸有什么不同?

性侵与强奸有什么不同?理解起来并不困难。简单来说,两者在范围上存在差异。强奸属于性侵,但性侵并不全都是强奸。所谓强奸,顾名思义,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把两个字分开来就好理解,强即强力和暴力,奸即指性交行为或者过程。采取暴力手段完成了性交过程,就是强奸,未完成就是强奸未遂或者强奸中止。至于所谓的“戴套不算强奸”,那不过枉法者所编织的“天方夜谭”。


理解性侵,也可以将其分离开来,“性”除了指性交或者性,还有性别的意思;侵则指侵犯或者侵害,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比如通过语言或者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都属于性侵的具体表现。比如我们常说的性骚扰,有的属于身体上的接触,也有的属于语言上的挑逗。包括我们常说的“咸猪手”,其实也是性骚扰的一种,只要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伤害,都可以算作性侵的一种,只是在情节上更轻一点。


如果以刘强东在美国涉嫌的性侵来比较,就可以看性性侵强与强奸的差异——刘强东的性侵是以强奸来完成的,属于美国明州性侵分级中,五级之中的最高一级也就是一级重罪,按照规定应当判12至30年不等的刑期,而五级最轻,最高刑罚也就是一年有期徒刑和3000美元罚款。


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此之外的其他性侵行为,若是没有被界定为犯罪,大多则以道德来进行约束,包括媒体之前媒体多次报道的老师猥亵未成年学生等,都属于典型性侵,即便在外界的强烈关注下,也大多以道德进行处理,用师德否决来解决。由此不难看出,性侵与强奸之间的差异了吧?

越南强奸的案件多吗?

谢邀,不多,越南男少女多,虽然经济比较落后,但是越南的法律比较建全,治安还是比较稳定,强奸罪相对亚洲国家比较少,越南人他们对自已人比较和睦相处,都以兄妹相称,比较通情达理。对华人记恨在心,不懂感恩,可能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有些被男人强奸了的女人为什么不报警?

1、毋庸置疑,肯定有。

我身边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

2009年,大学毕业刚开始上班时,

在一起上班的一个女同事。

大家在一起关系也还算是可以的。

由于都是实习生,可能有同病相怜的成分在里面。

所以还是属于无话不谈。

2、她上班三个多月后,由于公司经营比较惨淡,

就把她辞退了。这之后她就离开公司了。

之前在公司的时候,她们部分的领导还算是规矩,

现在不在一个公司,就开始放得开了。

一个40多岁,色色得男人。伪装得很好,

经常以给她介绍工作,或者是传授职场经验为由约她,

期间我也劝过这个同事,但同事说领导很规矩,

都是在传授她经验,对他很信任的那种,我也就不便说什么,

就这样大概一两个月后,有一次同事哭着打电话给我,、

我一听声音不对,赶紧赶过去才发现她伤心的缘由。

当然是被那个老色男人骗去他的出租房强奸了。

(那个时候公司距离家里比较远的同事都在租房住)

3、这之后我也有劝同事报警,

可是那个时候,我们也刚刚20出头。

人生才刚刚开始,

在一个小县城,有什么事情传的很快得。

如果报警得话,一夜之间,风言风语就会刮满全城,

到时候,她的家人,她以后的生活该怎么继续。

还害怕老色男报复怎么办?

再有一个就是没有证据,如果说她是自愿得,怎么办?

毕竟,是她自己傻,去他出租房的。

又不是谁强迫的。

最后,思考了好久好久,

她选择了沉默、

4、我知道这不能忍,老色男以后还会害更多的人。

但没办法。这就是现实。

这之后,我们就慢慢得很少联系了。,因为工作缘由

离得越来越远,。不知道她现在怎么样了。

不过我觉得阴影,可能会一直存在。

刘强东强奸美国大学生是不是真的?你怎么看?

首先面上感觉不是真的。

动机、环境、场景都不对。

最终看相关事实的公布;


如果是国内的法律规定范畴内的涉嫌违法,我也支持美国检方的相应调查,指控。

但从目前看来,我觉得有如下几个因素:

可能性一:对手钓鱼

处于某种动机,擒贼先擒王,通过利用当地法律和事主对于当地法律不了解,去实施某种商业目的。正常情况下,以事主的目前的身份,多少人愿意你情我愿。甚至我愿意用贸易战的相关关联因素去思考此问题。对手有可能是一个组织机构,而非普通商业法人和个人。

可能性二:恶意栽赃

美国的法律很齐全,尤其是担保责任、连带责任、相关界定和国内不一样,在国外的人财物的连带责任都会让事主接受协助调查,个人也会通过某种行为达成自己的某种目的。

可能性三:场景模糊

其实每个人都有是自己的隐私圈和生活圈。如果要求隐私圈的每一句话再阳光下都合法合理,那这个人其实更可怕。就像亲戚朋友500元以下的麻将法律解释不算赌博一样。

欢迎不同观点的碰撞;

第一批国际认证的客服经理人;

一个浸染客服20年的客服老炮;

用客服的视角给您解读各种怪象;

婚内强行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为什么?

谢友之邀!

答题: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为什么?此题没有例举和提示,先解释中间重要关键词,“婚内”婚内指及将完婚或以完婚所共同的认可,这种关系也是在双方共同达成共识与目标的基础之上的共同体细。假如所针对主题这种性质问题的发生,法律没有针对这种性质的规定!有缘才是爱,有爱便有情,没有这种性质的存在,是不是一种欺骗?有爱情的存在可能就有性行为的发生,是保守?还是洁操,此定义取之于文化和礼仪。

法律是建立建全人生与社会的基制和匡架,礼仪道德才是捆绑的人生。为背于法律是无识法律的底线,为背于礼仪和思想品德那不是人生,礼仪之邦当取之于文明。爱情与婚姻是基建于双方的态度和认可,而在不认可的情况之下只能保持一段距离,如果是有双方共同在民政局有共同认所领取到结婚证的两性关系属于合法夫妻!性及生理,是冲动,也是在不理性之中所犯下的过错与对文化与礼仪之不简典之举,也是在为背理性礼仪之举中所犯的过错行为。

在生活长规的例举之中这种性质很多,这两种结果男女都有共同类似的问题。法取之于礼,礼取之度,指原则问题的出现。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答:不是,指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同居的情况之下不构成强奸,取之于礼,这种性质和和行为只是跟礼仪和伦理有关,只是所用到了为背礼仪与散失伦理之举,思想品德的败坏。有人说所针对性质的法律关系之中有提到在男女不情愿的情节之中强行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构成犯罪吗?这一点是针对什么原因与在什么情况之中所发生给出的判断和结果。针对此主题的性质法律无法给出正确的解释,“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性质的问题也就是属于两者之中的家事。

论语:“选择了希望和爱情的存在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当待;礼仪与思想总不是游戏的木偶,真爱与真理与共于比此之间!表其于花,风霜雨打残折,心取之藕莲,百年末老”!谨以此文献给热恋之中的男女们。谢谢大家阅读!

为什么强奸可以调解不用坐牢?

我觉得就是有病,强奸了,明明就是重罪,没到判刑年纪,请送到少年管制所等到18岁再判,难道这男的杀人了,还可以同样操作?我倒是想知道是否有利益输送导致这样的判决,法院这样做是否知道为多少有女孩子的家长们埋下了多少心理负担,当年的鹏宇案导致全国出现了奇葩的碰瓷现象,难道今天这案件不也是开了绿灯给这些心智身体已经是成年人的所谓「孩子」,别寒了国人的心

为什么现在强奸、猥亵事件时有发生?你怎么看?

扫黄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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