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资讯

2013年新旅游法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都有哪些规定
《旅游法》明确规范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游客的合法权益尤其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如,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

2013年新旅游法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都有哪些规定

《旅游法》明确规范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游客的合法权益尤其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如,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等。

可看http://t.cn/8kZIBoF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第四条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从本条的立法目的规定看,保障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与保障利用这个合法权益并列等重的,而不是主要或者偏重旅游者,从法条内容看,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规范更多更严,主要是平衡利益关系。

特别解析:偏重于游客(弱势群体)更多一些。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问题:境外活动应该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范 理解:我国法律对我公民在境外的旅游行为可以规范,而境外服务是作为境内旅行社出境游产品的组成部分,因而中国法律也是可以规范的。

核心:出境游完全符合旅游法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提示:尽管这是对所有旅游经营者的规范,但由于是对旅游经验基本原则的规范,“诚信经营”隐含对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的现实操作模式中存在的欺诈进行了原则限制,而对旅游服务标准的设定要求更高。

注解 1、诚信经营的主体是组团社,要求身份真实、明确,地接是辅助人,明确了法律上对于组团社、地接社法律地位和责任的位置。

2、对于行业垄断与地区垄断没有特别解释,判断认识到存在的情况,但是目前不能轻易进行法律判断,为具体处理垄断行为埋下了伏笔。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注册资本规定正在清理,可能改为认缴制;人员条件不意味着旅行社精力任职资格恢复,有导游的规定目标指向导游权益保护,增加旅行社的管理保障责任。

此处相应的条款设立了粗线条,为未来执行的时候埋下了伏笔;同时也为继续立法打下了基础;但是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数量与指令。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理解:用“境内旅游”取代“国内旅游”主要是考虑了港澳、台因素,“边境旅游”业务法定了,“其它旅游业务”应该理解为旅行社经营的专属业务,如目前阶段的赴台旅游;坚持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特许制度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提示:目标直接指向挂靠承包等转让许可行为,维护一个继续可经营权只能由一个法人企业享用的原则,并且有严厉的处罚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有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收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杯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法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前未处理是三个原因:首先是法不责众、第二是精力不够、第三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反响。

有可能的话,在10月1日至今年年内会进行一次规模性的行动。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提示:将保证金名称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将其用途扩展到垫付紧急救助费用,实际上一样不好用,旅行社风险担保制度将面临进一步改革,台湾和香港实行自爆公报的经验值得研究,保险制度可能要改。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提示:目标指向零负团费第一个环节,广告信息与实际要相符。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提示:这里包括出境旅游的规范。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理解:合格的供应商的认定有多种方式,依次如下: 1、 依据政府、行业组织、其他专业和权威组织提供的资格、资质、等级判定; 2、 按照社会和行业约定俗成的通行规则判定; 3、 旅行社自行判定。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新旅游法与旧旅游法之间的区别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 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 游收取任何费用。

新的旅游法会在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以旅游法已经开始实施了。

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大法,所以无所谓新不新。

因为以前并没有。

去年的国庆开始实施的。

【旅游法】旅游法实施有什么意义

这个问题问的好,但是涉及方面太广。

我就从保护旅游者权益这个角度切入,大多数现代人都有旅游的经历,旅游时或报团或自由行,但我们都可能会和旅游团,旅游景点打交道。

由于之前没有旅游法的保护,有许多制度并没有被规范。

比如被强制消费,带入商店转好几个小时,听销售讲座等等。

这都是比较常见的,近些年越来越多旅客不买纪念品被导游殴打等等侵权事件,之前只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旅游机构和旅游服务提供商的连带责任,但其实对旅游业这谭深水中许多潜规则和法律道德边缘以及一些擦边球行为并没有规范。

而旅游法从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 旅游合同等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消费者收到侵犯时会有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

而且法律的出台会规范经营者行为,有了法律底线的制约,经营者必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其实一项法律的出台带来的东西实在太多,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带动区位条件变动,政府经济政策调整等等,可能要很多文献论文支持。

在这里只是浅谈,希望不要贻笑大方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