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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新政策

江苏省下岗职工社保和退休有什么新政策?江苏省对下岗职工的具体实施新政策及如何办理退休手续?谢谢题主!受网友的提问,今天很高兴来回答江苏省对下岗职工的具体有那些新政策及退

江苏省下岗职工社保和退休有什么新政策?

江苏省对下岗职工的具体实施新政策及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谢谢题主!

受网友的提问,今天很高兴来回答江苏省对下岗职工的具体有那些新政策及退休如何办理,首先要打个招呼,我并不代表官方的发言,仅以一位普通民众给予解答,如有讲的不好的地方,还望大家多多谅解。

至于江苏省对全省的国有企业及地方国有及私有制企业的下岗职工问题是这样作了一个全新安排和统一部署,尤其是对国有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转型升级,老的技术需要更新,所以导至国有企业面临下岗职工的增加,对于如何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及如何做好分流重组,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且都有了明确规定,是具体有那些规定,这次对下岗职工有三三一的原则,即省国有企业本身省企业贴补1%,社会贴补1%,省财政贴补1%,各市县的国有企业也同样参照省国有企业的具体做法,如果地方国有企业不能支付的可由地方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再有这次省委也同时发布通知要求,即对国企的下岗职工要做到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得到保障,尤其是双双同在一家企业的不可以同时下岗,对企业耍招收新员工的必须要优先准下岗职工进行重新招聘,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关系,认何企业及单位不得推诿,更没有任何理由扣压下岗职工的工资,并要一视同仁。

还有各社区街道要组织好下岗职工的个人建卡制度,各省市县由财政所拨的款项耍做到专款专用,社区街道上所有办事员不得拖拉财政所拨的资金。这是一条原则。当然具体实施还要结合各市县的实际情况云去如何操作,总之对下岗职工退休问题根据省政府的意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还乘不到5年的企业员工可以先办理内退手续,待到正式到年龄时再补办正式退休手续,但是內退期间的社保费还是要缴的,不可不缴。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原文可查江苏省委网站谢谢!

上海社保代缴免费吗?需要注意什么?

代缴从来没收过费用。

今年四川社保有什么新政策?

你好,感谢头条的邀请,今年四川社保有什么新政策,不好意思,我不是四川的,全国社保政策基本差不多啊,对于养老保险来说,肯定是比上一年要缴纳的多,社保年年涨吗,还有我们这里的4050返还政策有变化,以前是返还你缴纳金额的三分之二,今年降低了,成为了二分之一,变少了,这应该算是一个新政策吧!医保方面还是年年涨,社保的政策很多,不知道你想了解哪一方面的政策,具体的还是问问当地参保地,根据你的情况具体了解你所需要的相关政策。

河南人在上海厂里打工,交社保有用吗?

河南人在上海厂里打工,交社保有用吗?(如果干三两年离开这里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关于异地参保的,希望知道:异地参保有用么?如果将来离开怎么?如果转移等细节?分别说一下:

1、做为一名企业职工来说,参加的社保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险。

首先,做为一名企业职工,你是必须要参加社会保险的,这是您的权利,也是您的法定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

第二,在实务中,更多遇到的是企业方不愿意为劳动者交纳社保,就以其中的养老保险为例,如果劳动者每个月交纳400块钱,用人单位就需支付近1000元。所以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告诉你,保险没啥用,还得扣自己的钱,单位一个月不给你三百块,你别交得了。两方皆大欢喜,可是等到劳动者退休前才会现,自己被坑了。自己是得了个芝麻,丢了个西瓜。

第三,异地参保当然有用,参保期间,获得保障,将来想要回家乡的那天,可以转移回去,累计满15年以上可以按城镇职工标准领取养老金。

如果在发达地区工作的够长,如10年以上,还能获是在发达地区退休的机会。说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同样两个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都按最低标准缴纳了15年的社保,60岁退休时,在上海办理退休,可以领到1300多元的退休养,而如果在黑龙江可能只能拿到700多元的样子,你说哪个合适。

外地能在上海补交社保吗?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alsjs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 九、关于欠费补缴: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欠费记录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单位欠费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人社养文〔2012〕71号)收悉。经研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31号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社保,公积金转出异地?

建议不转出,今年6月底公积金异地转接平台要实现帐随人走,钱随帐走,今后跨省市就业职工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无需再往返两地,只要在转入地办理就可以完成,建议等政策出台在考虑办理。

社保也不建议转移,未来全国联网,不是达到退休领取社保条件建议不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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