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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报名

公益性岗位期满后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可以报考,而且公务员会有相关的岗位,要求上会写清楚:要求四项目人员。您的公益性岗位是什么岗位呢?社区还是四项目人员或者是别的。新疆公务

公益性岗位期满后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可以报考,而且公务员会有相关的岗位,要求上会写清楚:要求四项目人员。您的公益性岗位是什么岗位呢?社区还是四项目人员或者是别的。新疆公务员中四项目人员服务期满后,还可以在公务员笔试中获得加分政策,一般是加五分。

公益性岗位怎么样?

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 。中央12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招聘会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除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街道(社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2]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3]


公益性岗位岗位种类

从地方的情况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大致分为政府出资,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岗位。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
二是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三是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公益性岗位招聘会


公益性岗位特点

公益性岗位应具有以下特点,即: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我省再就业工作实际出发,我们认为,凡是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社会筹集资金,企业出资,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可调控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都可确定为公益性岗位。各市可以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这项就业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指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特指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公益性岗位招聘会


公益性岗位合同及待遇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1]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额度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的解决实际上解决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收入不高,但会严格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他们实际上还有一种待遇,也可称为潜在的收入。就是国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即这笔本该个人出的那部分钱,给予不超过应缴额度2/3的补贴。多数人可获得三年的补贴。
公益性岗位招聘会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群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4.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5.抚养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6.应届大学毕业生。
7.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残疾人。


公益性岗位资金拨付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办法。
1、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由财政开支的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各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市场负责组织安排。
2、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安排。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劳动部门申报,人事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安排专场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报名、培训、体检、考试,对合格的人员安排到用人单位。
3、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审批与管理。人事劳动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审核认定后,出具拨付单位及其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直接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发放台帐,以现金或者工资卡形式直接发放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手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需由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


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严格用人管理。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1、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的管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
3、对他人采用冒名顶替等办法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的,经核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并收缴核销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非职工过错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停止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但由财政部门继续为其补贴社会保险费,直到合同期满。
5、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自动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待遇。
6、对自动离职、退休、解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由财政部门停发公益性岗位等各项补贴。


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全年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由财政部门停拨其岗位补贴。请假累计不满一个月的发全月工资,累计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发三分之一工资,因公受伤照发工资直到医疗终结。各用人单位应加强考核,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及考核办法,并上报市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考核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对日常工作的考核。



公益性岗位实施情况

1、河北省沧州市举办了2008年“春风送暖”大型人力资源招聘会,会上特意设了500个公益性岗位,并优先提供给零就业家庭。据沧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每月有补贴,企业类的岗位补贴100元,医院类岗位补贴300元,机关类的岗位补贴500元,同时全部给缴纳“三险”。这次招聘会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将优先照顾零就业家庭等困难户。
据了解,这次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招聘会,为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提供境外就业、国内就业、普通就业等服务,并免除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全部门票和展位费。招聘会上,有242家用人单位提供岗位4245个,有3921人达成求职意向,公益性岗位报名680人。
2、2010年东阿县残联出台《东阿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专职干事办理养老保险暂行意见》,文件规定:残疾人专职干事岗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受县残联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双重管理,实行一年一聘,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提供岗位补贴,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县残联理事会研究,决定对聘任期内的乡镇残疾人专职干事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职干事的养老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最高档实行,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专职干事手中,由其个人购买养老保险。
东阿县专职干事岗位设置始于2009年。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残疾人就业服务岗的设立非常符合实际,残疾人专职干事深入基层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在开展残疾人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就业扶贫、康复、信访维权、宣传文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政府和残疾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向社会展示了他们的良好形象,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残疾人工作的开展。
养老保险的办理让专职干事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4]
3、自2010年聘用残疾人专职干事以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残疾人专职干事一直是执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交纳五险。但近年来,由于物价增长较快,且专职干事工资水平与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大,影响了专职干事工作积极性。
为稳定残疾人专职干事队伍,关心残疾人专职干事生活,充分调动专职干事的积极性,福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提高残疾人专职干事的工资待遇: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在专职干事岗位每满一年增加100元的工资和30元的工龄补贴;按照当年度全市企业最低缴保基数和相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年享受1100元取暖补贴。同时,对专职干事实行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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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能不能转正?

不能转正,不能升职,考事业单位还是要考试,然后经过面试。

像大学生西部计划就算是公益性岗位,不过国家有补助安家费,补贴助学贷款,还适当给一些补助。分为一年,两年,三年,随便你面试通过后面签一,二,三年,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合同,不过,国家方面会给出实践证明,当你有能力考上公务员有一定帮助。不过面签两年后,与你所学的知识就会生疏,相当于与社会隔世两年,西部的环境比较艰苦,不过是很好锻炼人的意志,提升人的精神面貌。

当你想好去工作,最好还是一心去专研工作,两年的时间可以做好很多事情了,不断深入学习,是可以做出一番事业来了。

术业有专攻,闻道有先后,机不可失,应当当机立断。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作为移动互联网工作近7年的老鸟,现在也是创业者,我来说下公益性岗位的性质。

基本概念

公益性岗位是指直接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相关岗位。

这些岗位的主要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人们都能从中获益。

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工作岗位,主要是为一些年龄较大,就业、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来提供临时性的公益服务工作的相关岗位,并使这些人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报酬来源

由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工作大多是从事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社区街道绿化环境等方面,由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就失业人员的劳务报酬。

由城镇社区街道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街道社区的保洁卫生、保安、车辆看管等方面的服务性质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社区统一向受益的社区居民民众收取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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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辛苦吗?

公益性岗位辛苦吗?

哪有不辛苦的工作呢,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一般包括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帮助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的人,对于他们来说当然是比没有收入好的,而且公益性岗位一般有相应的补贴或社保帮扶政策,一般报销比例在40~70之间。让这些人在将来年老时也能有一个保障。

公益性岗位是怎么回事?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 公益性岗位 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2008.1.1施行,2015.4.24修正)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5.1施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各省市制定了公益性岗位政策,下面以安徽省为例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说明。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逐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四)失地(失林)人员;(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三)考察聘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第十六条 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第二十三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引导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应帮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第三十六条 享受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公益性岗位有住房公积金吗?

公益性岗位一般都是为解决就业困难群体而设置的,像“4050”人员,即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人群,以及一些残障但有劳动力的人士,政府每年都会拿出一些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用财政补贴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公益性岗位一般有:

1、从事社会管理类的,如交通协管员,治安巡防员等。

2、从事城市公益服务的,如城市(社区)保洁员、绿化养护人员、保安等。

3、从事机关后勤服务的,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编外人员,如收发、打字、驾驶、门卫、物业管理等人员。

由于是公益性岗位,财政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困难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所以工资待遇不会很高,一般都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设置。比如说交通协管员,我们这里每年都会招聘,他们的工资就按照我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定,大概1700左右,加上少量补贴,总额在2000元上下,扣除基本的五险,到手也就1700多。

至于公积金,公益性岗位肯定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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