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
被伪造签名做了股东,是否承担股东责任?只要你有证据证明是伪造的,就不需要负责任。客户经理转走1900万巨款,储户诉银行索赔一审被驳,你怎么看?经验惨痛!教训深刻!银行也有责任,不可能
被伪造签名做了股东,是否承担股东责任?
只要你有证据证明是伪造的,就不需要负责任。
客户经理转走1900万巨款,储户诉银行索赔一审被驳,你怎么看?
经验惨痛!教训深刻!银行也有责任,不可能撇的干干净净!
但这些有钱人的世界,真的不懂!
回顾!
1.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归国,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9次打入1900余万,并口头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
2. 此后叶国强将钱款悉数转出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2015年该账户仅存30余元。
3. 2016年,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 此后,叶女士起诉银行,认为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
5. 叶国强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是违规操作,并且指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为银行格式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豪斯分析!
首先,没有任何协议,没有任何合同!直接通过“口头委托”,即直接汇款9次共计1900余万汇到由叶国强持有的“叶女士”个人银行账户,切叶国强自己也知道账号密码。这心得多大?刚刚认识就将自己的身家全部交给一个陌生人。除了自己的亲人,我真的无法理解!其次,因为没有协议,完全可以视为个人行为,也就是叶国强的个人行为,法院判罚的诈骗罪合理合规,没有一丝一毫的出漏!如果叶国强伪造了自己银行理财的身份,那么难道也要银行承担这个责任么? 这明显不合理!
所以法院一审认定转账结果视储户本人交易没有问题!
但是!银行也有疏忽!
叶国强的确视银行的金融理财部经理!于是为他自己在取款转账提供了很多的便利!
但是!大额取款必须身份证,或者授权书及授权人的身份证及存折!
- 存款人凭密码支取金额小于五万,不需要身份证;
- 存款人凭密码支取金额大于五万,需要身份证;
- 存款人凭密码支取小于五万,需要授权人身份证、存折;
- 存款人凭密码支取大于五万,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存折。
所以才会有叶女士的代理律师张慧敏所表示的:从叶国强转款的凭证来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柜员、主管、审核三人签字,而每次人员都不同,有39人为叶国强办理过转款,对于叶国强是否有代理权,银行方应当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但30余名银行专员却无一人审查出叶国强无代理权限。并且在答辩中故意回避叶国强代为签字这一细节问题。
也即银行经手39人,却无一人按照大额存款的要求来处理,无一人检查委托书及户主身份证!这就直接被钱给取出来。我不得不怀疑这其中有一个巨大的漏洞!
同时,张慧敏认为的,“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与《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应属无效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无效”。
一个被多次司法审判中判决无效的条款,绝对不可以成为银行逃避责任的借口和理由!
最后!
银行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已。使用者的违规操作才导致了很多的意外和纠纷!
但这不是银行无辜逃避的借口和推脱理由!
也奉劝有钱人!无论是投资,还是理财!都需谨慎!

居民小区物业伪造签名违法动用业主维修基金怎么办?
谢遨!
已违法的事,举报!法办!
世界需要和平,中国需要强盛,人民需要正能量!
一方股东签名系伪造,公司股东决议有效吗?
不必然无效,但可向法院主张撤消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未成立等请求。
1、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有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决议无效。伪造签名属于决议程序问题而非决议内容。而对于决议程序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伪造股东签字,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方面问题,一般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股东决议。如果未在60日内申请撤消,该股东决议仍然有效。
但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但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属于程序瑕疵,仍然有效。
2、可主张股东决议未成立。公司法规定,当股东会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可向法院主张决议未成立。该主张没有时间限制。
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
针对您的问题,发现如下个人观点:
1、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而伪造股东签名很显然剥夺了该股东的表决权,应属于决议程序违法,此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拓展:其实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的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一般不干预,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股东权利,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召集会议的程序不合法,你召开会议了,但是却没有通知到我,反而让其他人冒用我的名字签字,剥夺了我签字的权利,事后我又没有追认,此时的签字行为就是无效的,结论是这样的股东会决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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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在协议上伪造车主签名,该怎么办?
提问人的这个遭遇,4s店显然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建议报警处理。依据如下:
第一,关于构罪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4s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伪造合同的手段,骗取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显然是标准的诈骗罪构成。
第二,关于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公章、文件和签名被发现应该去报案吗?
针对你这个情况,报案是必须要的。
虽然没有出现损失,但伪造了公章还有签字等,本身事件已经非常严重了。
如果没有报案一方面以后公司存在隐患和风险,因为外面有假公章存在;
另一方面如果发现了这种情况认为没有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就不需要报案,造假人会更肆无忌惮,以后还会继续这么做。
最后公司及时报案也是一种态度,对任何伪造公章或是弄虚作假的行为,公司都不允许它存在并严厉打击,这样才能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报案也是应该由你公司提出的,向伪造公章的个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最后提下报案前需要收集证据,也可以让发现单位协助。
在公司决议中,股东面对签名被伪造应如何处理?
公司召开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参加,有股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股权被严重稀释,调取工商底档后,发现股东会决议上自己的签名是伪造的,怎么办?
对于在公司决议中伪造签名的处理:
1、请求撤销该公司决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股东、董事未被通知参加会议,其签名又是被伪造的,可以适用“召集程序”违法这一法定理由。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集会议,否则公司决议构成“召集程序”违法,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该诉讼必须满足《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的期限规定。
2、请求确认该公司决议不成立
实践操作中,被伪造签名的股东知晓公司决议往往已经超出六十日期限。
这个时候可以适用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股东、董事未被通知参加会议,其签名又是被伪造的,即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确认该公司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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